法律人
/
全國法規
智慧
快速搜尋
🇹🇼
台灣
免費測驗
你的累,其實有名字
—
8 個情境,2 分鐘,測完帶走一張拆局卡
你的累,其實有名字
測你是哪一型
測你是哪一型
→
仲裁法
第 六 章 和解與調解
閱讀
研究
精美
PRO
56
條
8
章節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完整版(預設)
律師書狀附件版
學者:修法前後對照
匯出 PDF
加入書籤
匯出 PDF
加入書籤
/
全文
速覽
PRO
法典地圖
點章節直達該段條文
第六章 和解與調解
§ 44–46
第 六 章 和解與調解
第 44 條
開啟
仲裁事件,於仲
裁判
斷前,得為
和解
。和解成立者,由
仲裁人
作成和解書。
前項和解,與仲裁判斷有同一效力。但須聲請法院為執行裁定後,方得為
強制執行
。
第 45 條
開啟
未依本法訂立仲裁協議者,仲裁機構得依當事人之聲請,經他方同意後,由雙方選定
仲裁人
進行調解。調解成立者,由仲裁人作成調解書。
前項調解成立者,其調解與仲裁
和解
有同一效力。但須聲請法院為執行裁定後,方得為
強制執行
。
第 46 條
開啟
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三條
之規定,於仲裁
和解
、調解之情形準用之。
內文搜尋
法規結構
第六章 和解與調解
§ 44–46
全國法規
姓名找判決
公司查詢
法律人學院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