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 第 44 條
- 1.仲裁事件,於仲裁判斷前,得為和解。和解成立者,由仲裁人作成和解書。
- 2.前項和解,與仲裁判斷有同一效力。但須聲請法院為執行裁定後,方得為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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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依仲裁法第 44 條,仲裁中達成的和解由仲裁人作成和解書,與仲裁判斷有同一效力,但須聲請法院執行裁定後才能強制執行。
Q · 仲裁打到一半可以和解嗎?和解書有效嗎?
依仲裁法第 44 條,仲裁事件在仲裁判斷做出前都可以和解。和解成立後由仲裁人作成和解書,這份和解書與仲裁判斷有同一效力。但要強制執行對方資產時,必須先向法院聲請執行裁定,不能直接憑和解書查封。和解書兼具仲裁保密性與快速結案優勢,是仲裁實務上被低估的工具。
白話解讀
仲裁庭裡氣氛降到冰點,雙方律師你來我往三個月,你心力交瘁。突然主席仲裁人說:「不如我們和解?」這條法律告訴你:可以。而且和解後簽下的那份「和解書」威力驚人,跟仲裁判斷有同一效力。意思是,這不是一份普通的協議書,而是一份具有強制執行力的法律文件,但有一個附帶條件:要拿到法院的執行裁定後才能強制執行。所以仲裁中和解的價值在於:你可以保留所有仲裁的好處(保密、快速、產業專業判斷),同時避開仲裁判斷可能的不確定性(萬一輸了?萬一判斷被撤銷?)。一份簽得好的和解書,是仲裁中最被低估的利器。但要小心:和解書的條款怎麼寫、執行條件怎麼設定,會直接影響三年後對方違約時你能不能立刻凍結他的資產。
法律定性
仲裁法第 44 條為仲裁程序中和解機制的規範性條文,授予仲裁人於仲裁判斷前作成和解書的權限,並賦予該和解書與仲裁判斷同等效力。本條建立「準仲裁判斷」之法律地位,使仲裁中和解兼具當事人意思自治與程序終局確定性,惟強制執行須經法院執行裁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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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仲裁和解書怎麼寫才有效?▾
必須由仲裁人作成(不是雙方自己寫),須記載給付金額、給付時間、給付方式、違約效果,最好加違約加速條款。
Q2仲裁中可以和解嗎?▾
可以。依仲裁法第 44 條,仲裁判斷做出前的任何時點都可以和解,是仲裁實務常見策略選擇。
Q3仲裁和解書有什麼效力?▾
與仲裁判斷有同一效力。一般民事和解契約對方違約要打官司,仲裁和解書直接聲請執行裁定即可強制執行。
Q4仲裁和解書要怎麼強制執行?▾
拿和解書向地方法院聲請執行裁定,取得裁定後即可聲請查封、扣押對方資產,程序跟憑仲裁判斷執行相同。
Q5仲裁和解 vs 訴訟和解差在哪?▾
訴訟和解筆錄具確定判決效力可直接執行;仲裁和解書須先聲請執行裁定。但仲裁和解保密性遠優於訴訟和解。
Q6仲裁和解後對方違約怎麼辦?▾
不能反悔重啟仲裁。救濟途徑只有「執行和解書」,所以簽和解書前必須評估對方履行能力,必要時要求擔保。
Q7仲裁和解書要不要繳裁判費?▾
和解本身不收裁判費(仲裁費依機構規則處理),後續聲請執行裁定須繳法院執行費,金額遠低於民事訴訟裁判費。
Q8仲裁和解書可以反悔嗎?▾
原則不可以。簽訂後原仲裁程序終結,爭議實體被和解書取代。除非有民法上意思表示瑕疵(脅迫、詐欺)才可能撤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bitration_settlement | litigation_settlement | civil_settlement | arbitration_mediation |
|---|---|---|---|---|
| 程序時點 | 仲裁判斷前 | 訴訟繫屬中 | 任何時點 | 未訂仲裁協議者經雙方同意 |
| 法律效力 | 與仲裁判斷同一效力 | 確定判決同一效力 | 和解契約效力(民法736) | 經作成和解書後同仲裁判斷 |
| 強制執行 | 須聲請法院執行裁定 | 和解筆錄即執行名義可直接執行 | 對方違約須另提訴訟取得確定判決 | 同仲裁和解書 |
| 保密性 | 高(仲裁程序不公開) | 低(法院檔案可調閱) | 由雙方約定 | 高 |
| 費用 | 仲裁費(部分退費)+執行裁定費 | 裁判費1.1% (和解可退三分之二) | 無公費,僅律師費 | 仲裁機構規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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