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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 第 4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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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仲裁事件,於仲裁判斷前,得為和解。和解成立者,由仲裁人作成和解書。
  2. 2.前項和解,與仲裁判斷有同一效力。但須聲請法院為執行裁定後,方得為強制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依仲裁法第 44 條,仲裁中達成的和解由仲裁人作成和解書,與仲裁判斷有同一效力,但須聲請法院執行裁定後才能強制執行。

Q · 仲裁打到一半可以和解嗎?和解書有效嗎?

可以。仲裁人作的和解書效力等同仲裁判斷

依仲裁法第 44 條,仲裁事件在仲裁判斷做出前都可以和解。和解成立後由仲裁人作成和解書,這份和解書與仲裁判斷有同一效力。但要強制執行對方資產時,必須先向法院聲請執行裁定,不能直接憑和解書查封。和解書兼具仲裁保密性與快速結案優勢,是仲裁實務上被低估的工具。

深度解讀

仲裁庭裡氣氛降到冰點,雙方律師你來我往三個月,你心力交瘁。突然主席仲裁人說:「不如我們和解?」這條法律告訴你:可以。而且和解後簽下的那份「和解書」威力驚人,跟仲裁判斷有同一效力。意思是,這不是一份普通的協議書,而是一份具有強制執行力的法律文件,但有一個附帶條件:要拿到法院的執行裁定後才能強制執行。所以仲裁中和解的價值在於:你可以保留所有仲裁的好處(保密、快速、產業專業判斷),同時避開仲裁判斷可能的不確定性(萬一輸了?萬一判斷被撤銷?)。一份簽得好的和解書,是仲裁中最被低估的利器。但要小心:和解書的條款怎麼寫、執行條件怎麼設定,會直接影響三年後對方違約時你能不能立刻凍結他的資產。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裁判名詞
  • 和解名詞
  • 仲裁人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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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仲裁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仲裁法第 44 條規定:「仲裁事件,於仲裁判斷前,得為和解。和解成立者,由仲裁人作成和解書。前項和解,與仲裁判斷有同一效力…」(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仲裁法第 4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仲裁法第 4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