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 第 4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仲裁事件,於仲裁判斷前,得為和解。和解成立者,由仲裁人作成和解書。
- 前項和解,與仲裁判斷有同一效力。但須聲請法院為執行裁定後,方得為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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