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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 第 4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仲裁事件,於仲裁判斷前,得為和解。和解成立者,由仲裁人作成和解書。
  2. 前項和解,與仲裁判斷有同一效力。但須聲請法院為執行裁定後,方得為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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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仲裁事件,於仲裁判斷前,得為和解。和解成立者,由仲裁人作成和解書。 II 前項和解,🌂與仲裁判斷有同一效力。 Exc須聲請「法院為執行裁定」後,方得為🌂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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