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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仲裁法 第 44 條

  1. 1.仲裁事件,於仲裁判斷前,得為和解。和解成立者,由仲裁人作成和解書。
  2. 2.前項和解,與仲裁判斷有同一效力。但須聲請法院為執行裁定後,方得為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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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依仲裁法第 44 條,仲裁中達成的和解由仲裁人作成和解書,與仲裁判斷有同一效力,但須聲請法院執行裁定後才能強制執行。

Q · 仲裁打到一半可以和解嗎?和解書有效嗎?

依仲裁法第 44 條,仲裁事件在仲裁判斷做出前都可以和解。和解成立後由仲裁人作成和解書,這份和解書與仲裁判斷有同一效力。但要強制執行對方資產時,必須先向法院聲請執行裁定,不能直接憑和解書查封。和解書兼具仲裁保密性與快速結案優勢,是仲裁實務上被低估的工具。

白話解讀

仲裁庭裡氣氛降到冰點,雙方律師你來我往三個月,你心力交瘁。突然主席仲裁人說:「不如我們和解?」這條法律告訴你:可以。而且和解後簽下的那份「和解書」威力驚人,跟仲裁判斷有同一效力。意思是,這不是一份普通的協議書,而是一份具有強制執行力的法律文件,但有一個附帶條件:要拿到法院的執行裁定後才能強制執行。所以仲裁中和解的價值在於:你可以保留所有仲裁的好處(保密、快速、產業專業判斷),同時避開仲裁判斷可能的不確定性(萬一輸了?萬一判斷被撤銷?)。一份簽得好的和解書,是仲裁中最被低估的利器。但要小心:和解書的條款怎麼寫、執行條件怎麼設定,會直接影響三年後對方違約時你能不能立刻凍結他的資產。

法律定性

仲裁法第 44 條為仲裁程序中和解機制的規範性條文,授予仲裁人於仲裁判斷前作成和解書的權限,並賦予該和解書與仲裁判斷同等效力。本條建立「準仲裁判斷」之法律地位,使仲裁中和解兼具當事人意思自治與程序終局確定性,惟強制執行須經法院執行裁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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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仲裁中的和解書跟法院和解筆錄哪個強?

兩者效力等級接近,都需要法院認可程序後才能強制執行。仲裁和解書要先聲請執行裁定,法院和解筆錄則本身就具有確定判決的效力(民訴第 380 條)可以直接執行。內行人提示:法院和解筆錄的程序更直接,但仲裁和解書的保密性更好。如果是涉及商業機密或公眾關注的案件,仲裁和解書的不公開優勢可能值得多走一道執行裁定程序。

Q2和解書內容對方不履行,我可以反悔再回去打仲裁嗎?

不行。一旦簽訂仲裁和解書,原本的仲裁程序就終結了,原來的爭議實體已經被和解書取代。對方不履行時,你的救濟途徑是執行和解書而不是重啟仲裁。內行人提示:所以和解書簽署前,務必審慎評估對方履行能力。如果懷疑對方可能脫產或破產,可以在和解書中要求對方提供擔保(不動產設定抵押、第三人連帶保證),這是和解書談判中最容易被忽視但威力極大的條款。

Q3和解書必須由仲裁人作成嗎?我們雙方自己寫的有效嗎?

本條規定由仲裁人作成和解書,這個程序很重要。如果只是雙方自己簽的協議,那只是普通的民事和解契約(民法第 736 條),沒有與仲裁判斷有同一效力的強制執行力。要取得本條的特殊效力,必須由仲裁人作成正式的和解書。內行人提示:實務上仲裁人作成和解書的速度很快(通常 1-2 週),雙方千萬不要為了省這道程序自己簽協議,那會讓你失去本條最重要的執行力優勢。

Q4仲裁和解書是什麼?

仲裁程序進行中,當事人合意終結爭議時由仲裁人作成的正式文件,與仲裁判斷有同一效力,是準仲裁判斷地位的書面結果。

Q5仲裁中可以和解嗎?

可以。依仲裁法第 44 條,仲裁判斷做出前的任何時點都可以和解,且和解後仲裁程序終結、和解書取代原爭議。

Q6執行裁定是什麼?

法院對仲裁判斷或和解書進行形式審查後作成、允許強制執行的裁定,是憑和解書聲請強制執行的法定前置程序。

Q7仲裁人作成和解書是什麼意思?

由仲裁人(非雙方自行)製作正式和解文件並簽署,這個程序賦予和解書與仲裁判斷同一效力,缺此程序就只是一般民事和解契約。

Q8仲裁和解書怎麼寫才有效?

必須由仲裁人作成(不是雙方自寫)、明確記載給付金額時間方式、違約效果、最好加違約加速條款及擔保機制。

Q9怎麼聲請仲裁和解書的執行裁定?

持和解書正本向仲裁地或債務人住所地的地方法院聲請執行裁定,繳納執行費,法院形式審查後核發執行裁定。

Q10仲裁中怎麼提出和解?

可由律師直接向對造提案,或請仲裁人居中促成。最佳時機是對方主張弱點剛被你的證據打破之後。

Q11對方違反和解書怎麼強制執行?

憑執行裁定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查封、扣押或收取命令,可請求對方不動產、股權、薪資、銀行存款等資產的強制執行。

Q12仲裁和解 vs 訴訟和解差在哪?

訴訟和解筆錄本身即執行名義可直接執行;仲裁和解書須先聲請執行裁定。但仲裁和解保密性遠優於訴訟和解。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bitration_settlementlitigation_settlementcivil_settlementarbitration_mediation
程序時點仲裁判斷前訴訟繫屬中任何時點未訂仲裁協議者經雙方同意
法律效力與仲裁判斷同一效力確定判決同一效力和解契約效力(民法736)經作成和解書後同仲裁判斷
強制執行須聲請法院執行裁定和解筆錄即執行名義可直接執行對方違約須另提訴訟取得確定判決同仲裁和解書
保密性高(仲裁程序不公開)低(法院檔案可調閱)由雙方約定
費用仲裁費(部分退費)+執行裁定費裁判費1.1% (和解可退三分之二)無公費,僅律師費仲裁機構規費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仲裁法第 38 条(和解に基づく仲裁判断)
🇰🇷 韓國중재법 제31조(화해)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 49-52 条(仲裁中的和解与调解)
🇩🇪 德國ZPO § 1053(Vergleich im Schiedsverfahren)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icles 1480、1500(accord transactionnel en arbitrage)
🇺🇸 美國Federal Arbitration Act 9 U.S.C. § 9(confirmation of award including consent aw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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