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 第 44 條
- 1.仲裁事件,於仲裁判斷前,得為和解。和解成立者,由仲裁人作成和解書。
- 2.前項和解,與仲裁判斷有同一效力。但須聲請法院為執行裁定後,方得為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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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依仲裁法第 44 條,仲裁中達成的和解由仲裁人作成和解書,與仲裁判斷有同一效力,但須聲請法院執行裁定後才能強制執行。
Q · 仲裁打到一半可以和解嗎?和解書有效嗎?
依仲裁法第 44 條,仲裁事件在仲裁判斷做出前都可以和解。和解成立後由仲裁人作成和解書,這份和解書與仲裁判斷有同一效力。但要強制執行對方資產時,必須先向法院聲請執行裁定,不能直接憑和解書查封。和解書兼具仲裁保密性與快速結案優勢,是仲裁實務上被低估的工具。
白話解讀
仲裁庭裡氣氛降到冰點,雙方律師你來我往三個月,你心力交瘁。突然主席仲裁人說:「不如我們和解?」這條法律告訴你:可以。而且和解後簽下的那份「和解書」威力驚人,跟仲裁判斷有同一效力。意思是,這不是一份普通的協議書,而是一份具有強制執行力的法律文件,但有一個附帶條件:要拿到法院的執行裁定後才能強制執行。所以仲裁中和解的價值在於:你可以保留所有仲裁的好處(保密、快速、產業專業判斷),同時避開仲裁判斷可能的不確定性(萬一輸了?萬一判斷被撤銷?)。一份簽得好的和解書,是仲裁中最被低估的利器。但要小心:和解書的條款怎麼寫、執行條件怎麼設定,會直接影響三年後對方違約時你能不能立刻凍結他的資產。
法律定性
仲裁法第 44 條為仲裁程序中和解機制的規範性條文,授予仲裁人於仲裁判斷前作成和解書的權限,並賦予該和解書與仲裁判斷同等效力。本條建立「準仲裁判斷」之法律地位,使仲裁中和解兼具當事人意思自治與程序終局確定性,惟強制執行須經法院執行裁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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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仲裁中的和解書跟法院和解筆錄哪個強?▾
兩者效力等級接近,都需要法院認可程序後才能強制執行。仲裁和解書要先聲請執行裁定,法院和解筆錄則本身就具有確定判決的效力(民訴第 380 條)可以直接執行。內行人提示:法院和解筆錄的程序更直接,但仲裁和解書的保密性更好。如果是涉及商業機密或公眾關注的案件,仲裁和解書的不公開優勢可能值得多走一道執行裁定程序。
Q2和解書內容對方不履行,我可以反悔再回去打仲裁嗎?▾
不行。一旦簽訂仲裁和解書,原本的仲裁程序就終結了,原來的爭議實體已經被和解書取代。對方不履行時,你的救濟途徑是執行和解書而不是重啟仲裁。內行人提示:所以和解書簽署前,務必審慎評估對方履行能力。如果懷疑對方可能脫產或破產,可以在和解書中要求對方提供擔保(不動產設定抵押、第三人連帶保證),這是和解書談判中最容易被忽視但威力極大的條款。
Q3和解書必須由仲裁人作成嗎?我們雙方自己寫的有效嗎?▾
本條規定由仲裁人作成和解書,這個程序很重要。如果只是雙方自己簽的協議,那只是普通的民事和解契約(民法第 736 條),沒有與仲裁判斷有同一效力的強制執行力。要取得本條的特殊效力,必須由仲裁人作成正式的和解書。內行人提示:實務上仲裁人作成和解書的速度很快(通常 1-2 週),雙方千萬不要為了省這道程序自己簽協議,那會讓你失去本條最重要的執行力優勢。
Q4仲裁和解書是什麼?▾
仲裁程序進行中,當事人合意終結爭議時由仲裁人作成的正式文件,與仲裁判斷有同一效力,是準仲裁判斷地位的書面結果。
Q5仲裁中可以和解嗎?▾
可以。依仲裁法第 44 條,仲裁判斷做出前的任何時點都可以和解,且和解後仲裁程序終結、和解書取代原爭議。
Q6執行裁定是什麼?▾
法院對仲裁判斷或和解書進行形式審查後作成、允許強制執行的裁定,是憑和解書聲請強制執行的法定前置程序。
Q7仲裁人作成和解書是什麼意思?▾
由仲裁人(非雙方自行)製作正式和解文件並簽署,這個程序賦予和解書與仲裁判斷同一效力,缺此程序就只是一般民事和解契約。
Q8仲裁和解書怎麼寫才有效?▾
必須由仲裁人作成(不是雙方自寫)、明確記載給付金額時間方式、違約效果、最好加違約加速條款及擔保機制。
Q9怎麼聲請仲裁和解書的執行裁定?▾
持和解書正本向仲裁地或債務人住所地的地方法院聲請執行裁定,繳納執行費,法院形式審查後核發執行裁定。
Q10仲裁中怎麼提出和解?▾
可由律師直接向對造提案,或請仲裁人居中促成。最佳時機是對方主張弱點剛被你的證據打破之後。
Q11對方違反和解書怎麼強制執行?▾
憑執行裁定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查封、扣押或收取命令,可請求對方不動產、股權、薪資、銀行存款等資產的強制執行。
Q12仲裁和解 vs 訴訟和解差在哪?▾
訴訟和解筆錄本身即執行名義可直接執行;仲裁和解書須先聲請執行裁定。但仲裁和解保密性遠優於訴訟和解。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bitration_settlement | litigation_settlement | civil_settlement | arbitration_mediation |
|---|---|---|---|---|
| 程序時點 | 仲裁判斷前 | 訴訟繫屬中 | 任何時點 | 未訂仲裁協議者經雙方同意 |
| 法律效力 | 與仲裁判斷同一效力 | 確定判決同一效力 | 和解契約效力(民法736) | 經作成和解書後同仲裁判斷 |
| 強制執行 | 須聲請法院執行裁定 | 和解筆錄即執行名義可直接執行 | 對方違約須另提訴訟取得確定判決 | 同仲裁和解書 |
| 保密性 | 高(仲裁程序不公開) | 低(法院檔案可調閱) | 由雙方約定 | 高 |
| 費用 | 仲裁費(部分退費)+執行裁定費 | 裁判費1.1% (和解可退三分之二) | 無公費,僅律師費 | 仲裁機構規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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