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仲裁法 第六章 和解與調解

§ 44–463

44
  1. 仲裁事件,於仲裁判斷前,得為和解。和解成立者,由仲裁人作成和解書。
  2. 前項和解,與仲裁判斷有同一效力。但須聲請法院為執行裁定後,方得為強制執行
45
  1. 未依本法訂立仲裁協議者,仲裁機構得依當事人之聲請,經他方同意後,由雙方選定仲裁人進行調解。調解成立者,由仲裁人作成調解書。
  2. 前項調解成立者,其調解與仲裁和解有同一效力。但須聲請法院為執行裁定後,方得為強制執行
仲裁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