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 第 38 條
快速跳轉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執行裁定之聲請︰ 一、仲裁判斷與仲裁協議標的之爭議無關,或逾越仲裁協議之範圍者。但除去該部分亦可成立者,其餘部分,不在此限。 二、仲裁判斷書應附理由而未附者。但經仲裁庭補正後,不在此限。 三、仲裁判斷,係命當事人為法律上所不許之行為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仲裁法第 38 條規定法院應駁回執行裁定的三種情形:仲裁判斷超出協議範圍、判斷書未附理由、命為法律所不許之行為。
Q · 贏了仲裁但對方說判斷書有問題不能執行,是什麼意思?
仲裁法 38 條三款情形法院會駁回執行
依仲裁法第 38 條,法院遇三種情形必須駁回執行裁定之聲請:第一款,仲裁判斷與仲裁協議標的之爭議無關、或逾越仲裁協議範圍;第二款,仲裁判斷書應附理由而未附;第三款,仲裁判斷係命當事人為法律上所不許之行為。三款都是「程序合法性」審查,不審實體對錯。第一款、第二款有但書救濟空間,第三款無。
深度解讀
仲裁判斷下來,多數人以為遊戲結束。其實沒有。要真的拿到錢、強制對方做事,必須再向法院聲請「執行裁定」(仲裁法第37條規定,仲裁判斷原則上要經法院裁定才能強制執行)。第38條規定,遇到三種狀況,法院會直接駁回,等於這份花了大錢、跑了幾個月程序得到的仲裁判斷瞬間變成一張紙。第一種:仲裁判斷處理了你們仲裁協議沒授權的事(仲裁庭管太多)。第二種:仲裁判斷書該寫理由卻沒寫。第三種:仲裁判斷叫人做違法的事。對贏的人這條是地雷,因為勝訴判斷可能在最後一哩路被擋下;對輸的人這條是救生圈,因為這是執行前的最後攔截點。內行的律師打仲裁,從第一天就在為這條鋪路或埋伏。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駁回名詞
- 裁判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