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執行裁定之聲請︰ 一、仲裁判斷與仲裁協議標的之爭議無關,或逾越仲裁協議之範圍者。但除去該部分亦可成立者,其餘部分,不在此限。 二、仲裁判斷書應附理由而未附者。但經仲裁庭補正後,不在此限。 三、仲裁判斷,係命當事人為法律上所不許之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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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執行裁定」之聲請:
一、仲裁判斷與「仲裁協議標的之爭議」「⚠️⚠️無關」(例如未經過仲裁前置程序),或「⚠️⚠️逾越」仲裁協議之範圍者。
Exc除去該部分亦可成立者,其餘部分,不在此限。
可以一部駁回
💇立法理由:
逾越仲裁協議之範圍所為之仲裁,因「📌欠缺仲裁合意」之要件,自應駁回其執行裁定之聲請
二、仲裁判斷書「應附理由」而未附者。
Exc經仲裁庭「補正」後,不在此限。
三、仲裁判斷,係命當事人為「法律上所不許之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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