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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仲裁法 第 38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執行裁定之聲請︰ 一、仲裁判斷與仲裁協議標的之爭議無關,或逾越仲裁協議之範圍者。但除去該部分亦可成立者,其餘部分,不在此限。 二、仲裁判斷書應附理由而未附者。但經仲裁庭補正後,不在此限。 三、仲裁判斷,係命當事人為法律上所不許之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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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仲裁法第 38 條規定法院應駁回執行裁定的三種情形:仲裁判斷超出協議範圍、判斷書未附理由、命為法律所不許之行為。

Q · 贏了仲裁但對方說判斷書有問題不能執行,是什麼意思?

依仲裁法第 38 條,法院遇三種情形必須駁回執行裁定之聲請:第一款,仲裁判斷與仲裁協議標的之爭議無關、或逾越仲裁協議範圍;第二款,仲裁判斷書應附理由而未附;第三款,仲裁判斷係命當事人為法律上所不許之行為。三款都是「程序合法性」審查,不審實體對錯。第一款、第二款有但書救濟空間,第三款無。

白話解讀

仲裁判斷下來,多數人以為遊戲結束。其實沒有。要真的拿到錢、強制對方做事,必須再向法院聲請「執行裁定」(仲裁法第37條規定,仲裁判斷原則上要經法院裁定才能強制執行)。第38條規定,遇到三種狀況,法院會直接駁回,等於這份花了大錢、跑了幾個月程序得到的仲裁判斷瞬間變成一張紙。第一種:仲裁判斷處理了你們仲裁協議沒授權的事(仲裁庭管太多)。第二種:仲裁判斷書該寫理由卻沒寫。第三種:仲裁判斷叫人做違法的事。對贏的人這條是地雷,因為勝訴判斷可能在最後一哩路被擋下;對輸的人這條是救生圈,因為這是執行前的最後攔截點。內行的律師打仲裁,從第一天就在為這條鋪路或埋伏。

法律定性

仲裁法第 38 條為仲裁判斷強制執行的法定駁回事由,規定法院在裁定准予執行階段,遇三款情形即超出協議範圍、判斷書未附理由、命為法律所不許之行為時,應駁回聲請。本條與第 37 條執行裁定構成「司法把關」的反面控制,與第 40 條撤銷之訴形成雙軌救濟結構。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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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贏了仲裁,對方說我的仲裁判斷「超出範圍」是什麼意思?

意思是仲裁庭處理了你們仲裁協議沒授權的事項。例如合約只約定「付款爭議仲裁」,但仲裁庭順便判了違約金、損害賠償。仲裁法第 38 條第 1 款規定,這些超範圍的部分法院不會幫你執行。條文也有但書:如果剩下的部分能單獨成立,那部分還是可以執行。內行人提示:仲裁協議的範圍措辭在實務上爭議極大,「因本契約所生爭議」和「因本契約及其相關事項所生爭議」兩種寫法,後者可以擋掉很多第 1 款的攻擊。

Q2判斷書理由寫得很簡略也會被駁回嗎?

通常不會。本條第 2 款的標準是「應附理由而未附」,實務上指的是「完全沒有理由」或「核心爭點理由欄空白」這類嚴重瑕疵。理由欄有寫但寫得簡略,只要還能看出仲裁庭的心證脈絡,法院通常不依本款駁回。另外但書規定「經仲裁庭補正後不在此限」,所以如果你發現對方判斷書理由不足,可以建議仲裁庭補正,等於提前消除本款風險。內行人提示:補正請求要在仲裁庭尚未解散前提出,仲裁庭做出判斷一段時間後就視為解散,時機很關鍵。

Q3法院依本條駁回後,這份仲裁判斷就完全沒用了嗎?

不完全是。本條駁回的是「執行裁定的聲請」,不是判斷本身。如果只有部分超範圍或理由不足,剩餘部分仍可成立的話,可以針對剩餘部分另行聲請執行(第 1 款但書)。但如果是第 3 款「命為法律所不許之行為」,這部分基本上等於作廢,因為違法行為法院不可能讓你執行。內行人提示:被本條駁回常常是對方準備提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仲裁法第 40 條)的前哨戰,雙軌一起來會讓你疲於應付,輸方此時應主動評估是否提撤銷之訴反擊。

Q4仲裁法 38 條是什麼?

規範法院應駁回仲裁判斷執行裁定聲請的三種情形,是仲裁強制執行的最後過濾網,平衡仲裁的私法自治與法治原則。

Q5仲裁協議範圍超出是什麼意思?

仲裁庭判決了協議沒授權的事項。例如協議只約定付款爭議,仲裁庭順便判了違約金、損害賠償。屬於第 1 款駁回事由。

Q6判斷書應附理由是指什麼程度?

指核心爭點要有心證脈絡的論述。完全空白或核心爭點未論述構成第 2 款;理由簡略但能看出推理過程的不在內。

Q7法律所不許之行為是指哪些?

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公序良俗、或行政法令的行為。例如命交付禁售物品、未經許可的拆除等。

Q8被法院依 38 條駁回後該怎麼辦?

第 1、2 款有但書救濟:超出部分剔除後剩餘可重提、判斷書補正後可重聲請;第 3 款無但書,該部分作廢。同步評估第 40 條撤銷之訴。

Q9怎麼證明仲裁判斷超出協議範圍?

比對仲裁協議授權範圍措辭與仲裁判斷主文判決事項,列出協議未授權卻判決的部分,向法院提出書狀。

Q10提出 38 條駁回要在什麼時間點?

在對方向法院聲請執行裁定的程序中即時提出書狀,沒有絕對時效但越早越好。法院做出執行裁定後再爭執要走抗告,舉證壓力翻倍。

Q1138 條和 40 條撤銷之訴怎麼雙軌作戰?

38 條在對方聲請執行時即時提出擋下執行;40 條同步在收到判斷書 30 日內提撤銷之訴推翻判斷本身。雙軌讓對方疲於應付。

Q12仲裁法 38 條 vs 40 條撤銷之訴差在哪?

38 條駁回的是執行聲請(判斷本身還在);40 條撤銷的是仲裁判斷本身。38 條無絕對時效實務越早越好;40 條 30 日不變期間。雙軌可並用。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仲裁法 第45条第2項(執行決定の却下事由)
🇰🇷 韓國중재법 제38조(집행결정의 거부사유)
🇨🇳 中國民事訴訟法 第237條(國內仲裁裁決不予執行)及 第274條(涉外仲裁拒絕執行)
🇩🇪 德國ZPO §§ 1059-1060(Aufhebung und Vollstreckbarerklärung des Schiedsspruchs)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icles 1520, 1525(recours en annulation et refus d'exequatur de la sentence arbitrale)
🇺🇸 美國FAA 9 U.S.C. §§ 9-11(confirmation, vacating, modification of arbitral awa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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