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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仲裁法 第 38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執行裁定之聲請︰ 一、仲裁判斷與仲裁協議標的之爭議無關,或逾越仲裁協議之範圍者。但除去該部分亦可成立者,其餘部分,不在此限。 二、仲裁判斷書應附理由而未附者。但經仲裁庭補正後,不在此限。 三、仲裁判斷,係命當事人為法律上所不許之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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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仲裁法第 38 條規定法院應駁回執行裁定的三種情形:仲裁判斷超出協議範圍、判斷書未附理由、命為法律所不許之行為。

Q · 贏了仲裁但對方說判斷書有問題不能執行,是什麼意思?

依仲裁法第 38 條,法院遇三種情形必須駁回執行裁定之聲請:第一款,仲裁判斷與仲裁協議標的之爭議無關、或逾越仲裁協議範圍;第二款,仲裁判斷書應附理由而未附;第三款,仲裁判斷係命當事人為法律上所不許之行為。三款都是「程序合法性」審查,不審實體對錯。第一款、第二款有但書救濟空間,第三款無。

白話解讀

仲裁判斷下來,多數人以為遊戲結束。其實沒有。要真的拿到錢、強制對方做事,必須再向法院聲請「執行裁定」(仲裁法第37條規定,仲裁判斷原則上要經法院裁定才能強制執行)。第38條規定,遇到三種狀況,法院會直接駁回,等於這份花了大錢、跑了幾個月程序得到的仲裁判斷瞬間變成一張紙。第一種:仲裁判斷處理了你們仲裁協議沒授權的事(仲裁庭管太多)。第二種:仲裁判斷書該寫理由卻沒寫。第三種:仲裁判斷叫人做違法的事。對贏的人這條是地雷,因為勝訴判斷可能在最後一哩路被擋下;對輸的人這條是救生圈,因為這是執行前的最後攔截點。內行的律師打仲裁,從第一天就在為這條鋪路或埋伏。

法律定性

仲裁法第 38 條為仲裁判斷強制執行的法定駁回事由,規定法院在裁定准予執行階段,遇三款情形即超出協議範圍、判斷書未附理由、命為法律所不許之行為時,應駁回聲請。本條與第 37 條執行裁定構成「司法把關」的反面控制,與第 40 條撤銷之訴形成雙軌救濟結構。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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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仲裁法 38 條是什麼?

規範法院應駁回仲裁判斷執行裁定聲請的三種情形,是仲裁強制執行的最後過濾網。

Q2仲裁判斷被法院駁回執行後還有救嗎?

還有。第 1、2 款有但書,超出範圍可剔除部分執行、未附理由可請仲裁庭補正;第 3 款違法行為基本作廢。

Q3仲裁法 38 條和第 40 條撤銷之訴差在哪?

38 條駁回的是執行聲請,仲裁判斷本身還在;40 條撤銷之訴推翻判斷本身。兩條構成雙軌救濟。

Q4判斷書理由寫得很簡略會被駁回嗎?

通常不會。第 2 款指「完全空白」或「核心爭點未論述」這類嚴重瑕疵,理由簡略仍可看出心證脈絡的,法院不駁回。

Q5什麼叫超出仲裁協議範圍?

仲裁庭判決了協議沒授權的事項。例如協議只約定付款爭議,仲裁庭順便判了違約金、損害賠償。

Q6仲裁法 38 條的駁回事由要在什麼階段提出?

在對方向法院聲請執行裁定的程序中即時提出書狀,越早越好。

Q7被法院依 38 條駁回後對方還可以再聲請執行嗎?

第 1 款超出部分剔除後剩餘部分可單獨成立的,可重新聲請;第 2 款經仲裁庭補正後可重新聲請;第 3 款基本不行。

Q8如何避免仲裁判斷被本條駁回?

仲裁程序中主動請仲裁庭逐爭點詳列理由、確認所有判決事項在協議範圍內、避免命為違法行為的內容。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仲裁法 第45条第2項(執行決定の却下事由)
🇰🇷 韓國중재법 제38조(집행결정의 거부사유)
🇨🇳 中國民事訴訟法 第237條(國內仲裁裁決不予執行)及 第274條(涉外仲裁拒絕執行)
🇩🇪 德國ZPO §§ 1059-1060(Aufhebung und Vollstreckbarerklärung des Schiedsspruchs)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icles 1520, 1525(recours en annulation et refus d'exequatur de la sentence arbitrale)
🇺🇸 美國FAA 9 U.S.C. §§ 9-11(confirmation, vacating, modification of arbitral awa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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