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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仲裁人之判斷,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2. 裁判斷,須聲請法院為執行裁定後,方得為強制執行。但合於下列規定之一,並經當事人雙方以書面約定仲裁判斷無須法院裁定即得為強制執行者,得逕為強制執行︰ 一、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 二、以給付特定之動產為標的者。
  3. 前項強制執行之規定,除當事人外,對於下列之人,就該仲裁判斷之法律關係,亦有效力︰ 一、仲裁程序開始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 二、為他人而為當事人者之該他人及仲裁程序開始後為該他人之繼受人,及為該他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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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仲裁人之判斷,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對當事人 確定力(final award,一事不再理) 原則上指國內仲裁的效力 II 仲裁判斷,須聲請『📌法院為執行裁定後』,方得為📌強制執行(執行力)。 Exc合於「下列」規定之一,並經「當事人雙方以書面約定」仲裁判斷無須法院裁定即得為強制執行者,得逕為強制執行: 一、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 二、以「給付特定之動產」為標的者。 III 前項強制執行之規定,除當事人外,對於下列之人,就該仲裁判斷之法律關係,亦有效力: ⚠️對非當事人 一、「仲裁程序開始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 二、「為他人而為當事人」者之「該他人及仲裁程序開始後為該他人之繼受人,及為該他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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