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 第 37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仲裁法第37條規定,仲裁判斷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原則須經法院執行裁定後始得強制執行,例外得依合約逕為執行。
Q · 仲裁判斷拿到後可以直接查封對方財產嗎?
原則要先聲請法院執行裁定,合約寫對可逕為執行
依仲裁法第37條第二項,仲裁判斷原則須先向法院聲請執行裁定,取得裁定後才能進入強制執行程序。但但書開了直接執行的後門:合約書面約定「仲裁判斷無須法院裁定即得為強制執行」,且爭議標的為金錢、其他代替物、有價證券一定數量或特定動產者,得逕為強制執行。簽約時多寫這一句,出事可省下兩到四個月的執行裁定排程時間。
深度解讀
仲裁這兩個字在合約裡常常是被忽略的小角色。你簽商務合約、加盟合約、甚至有些勞資契約,最後那句「爭議交付XX仲裁協會仲裁」你大概沒讀過。但這條法律告訴你的真相是:那個被你忽略的條款,產出來的「仲裁判斷書」效力跟你去法院打贏官司一模一樣,可以扣對方薪水、查封對方財產。差別只在於原則上你還是要拿著判斷書去法院聲請一張「執行裁定」才能動手。可是這條第二項最後那段話,是內行人才看得到的金鑰:只要合約裡多寫一句「仲裁判斷無須法院裁定即得為強制執行」,而且爭議標的是金錢、有價證券或特定動產,你連那張執行裁定都不用聲請,仲裁判斷一出來就能直接送進法院強制執行處。少這一句,多半年;多這一句,省半年。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仲裁人名詞
- 確定判決名詞
- 裁判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 法律關係名詞
- 標的物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