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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 第 3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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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仲裁人之判斷,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2. 2.仲裁判斷,須聲請法院為執行裁定後,方得為強制執行。但合於下列規定之一,並經當事人雙方以書面約定仲裁判斷無須法院裁定即得為強制執行者,得逕為強制執行︰ 一、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 二、以給付特定之動產為標的者。
  3. 3.前項強制執行之規定,除當事人外,對於下列之人,就該仲裁判斷之法律關係,亦有效力︰ 一、仲裁程序開始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 二、為他人而為當事人者之該他人及仲裁程序開始後為該他人之繼受人,及為該他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仲裁法第37條規定,仲裁判斷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原則須經法院執行裁定後始得強制執行,例外得依合約逕為執行。

Q · 仲裁判斷拿到後可以直接查封對方財產嗎?

原則要先聲請法院執行裁定,合約寫對可逕為執行

依仲裁法第37條第二項,仲裁判斷原則須先向法院聲請執行裁定,取得裁定後才能進入強制執行程序。但但書開了直接執行的後門:合約書面約定「仲裁判斷無須法院裁定即得為強制執行」,且爭議標的為金錢、其他代替物、有價證券一定數量或特定動產者,得逕為強制執行。簽約時多寫這一句,出事可省下兩到四個月的執行裁定排程時間。

深度解讀

仲裁這兩個字在合約裡常常是被忽略的小角色。你簽商務合約、加盟合約、甚至有些勞資契約,最後那句「爭議交付XX仲裁協會仲裁」你大概沒讀過。但這條法律告訴你的真相是:那個被你忽略的條款,產出來的「仲裁判斷書」效力跟你去法院打贏官司一模一樣,可以扣對方薪水、查封對方財產。差別只在於原則上你還是要拿著判斷書去法院聲請一張「執行裁定」才能動手。可是這條第二項最後那段話,是內行人才看得到的金鑰:只要合約裡多寫一句「仲裁判斷無須法院裁定即得為強制執行」,而且爭議標的是金錢、有價證券或特定動產,你連那張執行裁定都不用聲請,仲裁判斷一出來就能直接送進法院強制執行處。少這一句,多半年;多這一句,省半年。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仲裁人名詞
  • 確定判決名詞
  • 裁判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 法律關係名詞
  • 標的物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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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仲裁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仲裁法第 37 條規定:「仲裁人之判斷,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仲裁判斷,須聲請法院為執行裁定後,方得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仲裁法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仲裁法第 3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