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關於仲裁事件之程序,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非訟事件法,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
仲裁法第 八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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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條 8 章節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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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關於仲裁事件之程序,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非訟事件法,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
依其他法律規定應提付仲裁者,除該法律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本法之規定。
為推展仲裁業務、疏減訟源,政府對於仲裁機構得予補助。
本法除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及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