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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仲裁法 第 54 條

  1. 1.仲裁機構,得由各級職業團體、社會團體設立或聯合設立,負責仲裁人登記、註銷登記及辦理仲裁事件。
  2. 2.仲裁機構之組織、設立許可、撤銷廢止許可、仲裁人登記、註銷登記、仲裁費用、調解程序及費用等事項之規則,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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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仲裁法第 54 條規定仲裁機構由職業團體或社會團體設立,並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訂定設立許可及運作規則。

Q · 仲裁機構是政府單位嗎?怎麼設立的?

依仲裁法第 54 條,仲裁機構由職業團體(如律師公會、建築師公會)或社會團體(如商會、協會)設立或聯合設立,屬民間社團法人。但設立許可、撤銷許可、仲裁人登記、仲裁費用等核心規則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訂定,形成「民間設立、政府監管」的雙軌制度。

白話解讀

在台灣,仲裁不是法院做的,是仲裁機構做的。但仲裁機構不是政府機關,它從哪裡來?這條告訴你答案:由「職業團體」(例如律師公會、建築師公會)或「社會團體」(例如商會、協會)設立。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中華工程仲裁協會、台灣建設仲裁協會,都是依本條設立的民間組織。它們負責三件事:登記仲裁人名單、撤銷不適任仲裁人的登記、辦理具體的仲裁案件。但這些團體不是想設就能設,第 2 項把組織、設立許可、撤銷許可、仲裁人登記、費用等細節,全部授權給行政院和司法院共同訂定規則。所以你看到的每一個仲裁機構,背後都有一張政府核發的許可證。

法律定性

仲裁法第 54 條為台灣仲裁機構的設立基礎條款,規範仲裁機構由民間職業團體或社會團體設立,並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授權訂定組織、設立許可、仲裁人登記、仲裁費用等事項規則,建構「半民半官」的仲裁制度架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台灣有哪些仲裁機構?我怎麼挑?

目前較知名的有: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一般商務)、中華工程仲裁協會(工程營造)、台灣建設仲裁協會(建築相關)、勞動仲裁協會(勞資爭議)等。挑選關鍵是看糾紛的領域特性,挑專業對口的機構,其仲裁人名冊中產業專家較多。內行人提示:合約裡指定仲裁機構時,可以一併指定仲裁地、語言、仲裁人人數(1 人或 3 人),這些都會影響成本和效率。

Q2仲裁機構是政府單位嗎?仲裁人是公務員嗎?

都不是。仲裁機構是民間社團法人,依本條第 1 項由職業團體或社會團體設立,但需經行政院和司法院依第 2 項授權訂定的規則許可才能成立。仲裁人是民間專業人士,登記在仲裁機構名冊上。但仲裁判斷依仲裁法第 37 條有與法院判決同等的執行力,這是台灣仲裁制度最關鍵的特徵。

Q3仲裁法 54 條是什麼?

規範台灣仲裁機構由民間職業團體或社會團體設立,並授權行政院會同司法院訂定組織、許可、登記等規則的雙軌制度條款。

Q4仲裁機構是什麼?

由律師公會、建築師公會等職業團體,或商會、協會等社會團體設立的民間法人,負責仲裁人登記與辦理仲裁事件。

Q5仲裁人登記是什麼?

符合仲裁法資格者向仲裁機構申請列入名冊的程序,沒有登記就不能在該機構辦理仲裁。

Q6什麼是註銷登記?

仲裁機構對不適任仲裁人撤銷其在名冊上的登記資格,為仲裁人紀律管轄機制。

Q7怎麼挑選仲裁機構?

看糾紛專業領域:工程選工程仲裁協會、商務選仲裁協會、建築選建設仲裁協會,挑專業對口的仲裁人名冊較豐富。

Q8怎麼啟動仲裁程序?

依合約指定仲裁機構,提交仲裁聲請書,繳納仲裁費用,依該機構規則進行仲裁人選定與審理。

Q9仲裁費用怎麼算?

依各仲裁機構費率表計算,通常按請求金額比例收費,本條第 2 項授權訂定費用規則。

Q10怎麼舉發不適任仲裁人?

向所屬仲裁機構檢舉,要求依本條第 1 項「註銷登記」程序處理,仲裁人受所屬機構紀律管轄。

Q11仲裁機構 vs 法院差在哪?

仲裁機構是民間設立、彈性程序、雙方合意;法院是國家設立、嚴格程序、強制管轄。但兩者判斷都有同等執行力。

Q12仲裁 vs 調解差在哪?

仲裁判斷有等同法院判決的執行力,調解協議須經法院核定才有;仲裁費用較高,調解多為免費或低費。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arbitration_institutioncourtmediation_committee
設立主體職業團體 / 社會團體國家設立鄉鎮市區公所設立
監管機制行政院+司法院共同監管司法院直接管轄鄉鎮市區公所自治
判斷效力等同法院判決(仲裁法 37)判決確定後直接執行經法院核定後具執行力
費用負擔依機構費率(通常較高)裁判費約 1.1%免費
程序彈性高(雙方合意)低(嚴格程序)高(重在合意)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仲裁法(平成 15 年法律第 138 号)— 仲裁機関為民間運営(如一般社團法人日本商事仲裁協会 JCAA),無單一條文對應,制度設計類似
🇰🇷 韓國중재법 제40조(대한상사중재원의 설립)— 由商工會議所法設立 KCAB,民間運營政府監管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10条(设区的市设立仲裁委员会)— 由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商會統一組建,較台灣更接近政府主導
🇩🇪 德國Zivilprozessordnung §§ 1025 ff. — Schiedsinstitutionen 如 DIS(Deutsche Institution für Schiedsgerichtsbarkeit)為純民間機構,無政府許可制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icle 1442 et suivants — Institutions d'arbitrage 如 CMAP、CCI Paris 為純民間機構,無政府許可制
🇺🇸 美國Federal Arbitration Act 9 U.S.C. §§ 1-16 — AAA、JAMS 為純民間機構,無聯邦政府許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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