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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 第 5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仲裁機構,得由各級職業團體、社會團體設立或聯合設立,負責仲裁人登記、註銷登記及辦理仲裁事件。
  2. 仲裁機構之組織、設立許可、撤銷廢止許可、仲裁人登記、註銷登記、仲裁費用、調解程序及費用等事項之規則,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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