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 第 54 條
- 1.仲裁機構,得由各級職業團體、社會團體設立或聯合設立,負責仲裁人登記、註銷登記及辦理仲裁事件。
- 2.仲裁機構之組織、設立許可、撤銷或廢止許可、仲裁人登記、註銷登記、仲裁費用、調解程序及費用等事項之規則,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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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仲裁法第 54 條規定仲裁機構由職業團體或社會團體設立,並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訂定設立許可及運作規則。
Q · 仲裁機構是政府單位嗎?怎麼設立的?
依仲裁法第 54 條,仲裁機構由職業團體(如律師公會、建築師公會)或社會團體(如商會、協會)設立或聯合設立,屬民間社團法人。但設立許可、撤銷許可、仲裁人登記、仲裁費用等核心規則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訂定,形成「民間設立、政府監管」的雙軌制度。
白話解讀
在台灣,仲裁不是法院做的,是仲裁機構做的。但仲裁機構不是政府機關,它從哪裡來?這條告訴你答案:由「職業團體」(例如律師公會、建築師公會)或「社會團體」(例如商會、協會)設立。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中華工程仲裁協會、台灣建設仲裁協會,都是依本條設立的民間組織。它們負責三件事:登記仲裁人名單、撤銷不適任仲裁人的登記、辦理具體的仲裁案件。但這些團體不是想設就能設,第 2 項把組織、設立許可、撤銷許可、仲裁人登記、費用等細節,全部授權給行政院和司法院共同訂定規則。所以你看到的每一個仲裁機構,背後都有一張政府核發的許可證。
法律定性
仲裁法第 54 條為台灣仲裁機構的設立基礎條款,規範仲裁機構由民間職業團體或社會團體設立,並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授權訂定組織、設立許可、仲裁人登記、仲裁費用等事項規則,建構「半民半官」的仲裁制度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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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台灣有哪些仲裁機構?▾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一般商務)、中華工程仲裁協會(工程營造)、台灣建設仲裁協會(建築相關)等,依專業領域分工。
Q2仲裁機構怎麼挑?▾
看糾紛領域對口的機構,工程選工程仲裁協會、商務選仲裁協會,仲裁人名冊產業專家較多。
Q3仲裁人是公務員嗎?▾
不是。仲裁人是民間專業人士,登記在仲裁機構名冊上,通常是退休法官、資深律師、教授或產業專家。
Q4仲裁機構需要政府許可嗎?▾
需要。雖由民間團體設立,但設立許可、撤銷、仲裁人登記等規則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訂定。
Q5仲裁判斷有法律效力嗎?▾
有。依仲裁法第 37 條,仲裁判斷與法院判決有同等執行力,可聲請強制執行。
Q6怎麼舉發不適任仲裁人?▾
向所屬仲裁機構檢舉,要求依本條第 1 項「註銷登記」程序處理,仲裁人受所屬機構紀律管轄。
Q7仲裁費用怎麼算?▾
依各仲裁機構費率表計算,通常按請求金額比例收費,與訴訟裁判費結構類似但費率不同。
Q8自己能當仲裁人嗎?▾
符合仲裁法第 5、6 條資格者,向某仲裁機構申請登記並完成訓練,列入名冊後即可。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arbitration_institution | court | mediation_committee |
|---|---|---|---|
| 設立主體 | 職業團體 / 社會團體 | 國家設立 | 鄉鎮市區公所設立 |
| 監管機制 | 行政院+司法院共同監管 | 司法院直接管轄 | 鄉鎮市區公所自治 |
| 判斷效力 | 等同法院判決(仲裁法 37) | 判決確定後直接執行 | 經法院核定後具執行力 |
| 費用負擔 | 依機構費率(通常較高) | 裁判費約 1.1% | 免費 |
| 程序彈性 | 高(雙方合意) | 低(嚴格程序) | 高(重在合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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