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8)法律字第 02257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8 年 07 月 04 日

要旨

關於「中華民國海峽兩岸文教經貿交流協會」章程草案等乙案

主旨

關於「中華民國海峽兩岸文教經貿交流協會」章程草案等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八年六月五日台 (八八) 內社字第八八二○六八四號函。

二 本部意見如下:

(一) 關於章程草案第五條規定該協會任務之第三款所列:「接受兩岸人民委託辦理訴訟、仲裁、調解事項。」部分:查「未取得律師資格,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者,‥。」及「未取得律師資格者,意圖營利,設立事務所而僱用律師執行職務者,‥‥‥。」律師法定有處罰明文 (參照律師法第四十八條及五十條規定) ,故上開章程草案規定辦理訴訟部分,似有牴觸律師法規定之虞。至於上開「接受兩岸人民委託辦理‥‥‥仲裁、調解事項」部分,係何所指,似乎不明,如係由該協會自行辦理仲裁人登記、受理仲裁事件或調解事項等,則應依仲裁法第五十四條授權訂定之「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第二條等有關規定辦理,亦即該協會應另行設立或與其他各業團體聯合設立獨立之仲裁機構,且仲裁機構不得辦理與仲裁無關之業務,至於調解,另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一條規定,於各鄉鎮市公所均設置調解委員會辦理民事事件等事項之調解,其他於勞資、環保糾紛等之調處,依其相關法令之規定,亦均設有相關單位辦理。故該協會所列本款之任務,是否適宜,宜請 貴部詳加斟酌之。

(二) 關於擬列本部為該協會之主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部分,查前開協會所列之宗旨及任務事項,涉及多數部、會,且依前項所述之任務,是否適宜,尚須斟酌,是以不宜列本部為該協會之主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8)法律字第 02257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8 年 07 月 04 日發布,要旨:關於「中華民國海峽兩岸文教經貿交流協會」章程草案等乙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