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 第 53 條
依其他法律規定應提付仲裁者,除該法律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本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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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仲裁法第 53 條規定:他法律規定應提付仲裁者,除該法律有特別規定外,準用仲裁法之規定,是台灣強制仲裁程序的母法。
Q · 證券爭議要仲裁,但證交法沒寫程序細節,去哪找?
依仲裁法第 53 條,其他法律(如證券交易法、政府採購法)規定應提付仲裁時,除該法有特別規定外,全部準用仲裁法。也就是說,特別法是強制仲裁的入口,仲裁法才是程序主幹:仲裁人選任、仲裁庭組成、判斷作成、撤銷救濟、執行聲請,這些細節都要回到仲裁法找。實務上律師處理強制仲裁案件是「兩手翻書」:左手翻特別法、右手翻仲裁法,缺一不可。
白話解讀
證券交易法第 166 條規定證券爭議「應」提付仲裁,不是「可以」,是「必須」。但證交法只寫了「要仲裁」,沒寫怎麼選仲裁人、怎麼進行程序、判斷怎麼撤銷。這些細節哪裡找?這條法律告訴你:除非該專門法有特別規定,否則一律準用仲裁法。換句話說,仲裁法是台灣所有「強制仲裁」案件的程序母法。這個設計影響的範圍比你想像大:公共工程承攬糾紛、證券交易爭議、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的某些爭議,背後的程序工具箱全都來自仲裁法。當你發現自己捲入一個必須仲裁的法律事件時,這條就是你查仲裁規則的起點。
法律定性
仲裁法第 53 條為強制仲裁制度的程序準據條款,建立「特別法只寫應仲裁、其餘準用仲裁法」的雙層結構,使散布在證券交易法、政府採購法、勞工退休金條例等專業法律中的法定仲裁條款,背後都有統一的程序工具箱,避免每部專業法重複規定仲裁人選任、程序進行、判斷撤銷與執行等共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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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什麼是強制仲裁?▾
特別法明文規定「應」提付仲裁的情形,當事人不得選擇民事訴訟,例如證交法第 166 條證券爭議。
Q2證券交易法第 166 條的仲裁怎麼進行?▾
證交法只寫應仲裁,程序細節全部準用仲裁法:選仲裁人、開庭、作判斷、撤銷救濟。
Q3政府採購法的爭議要仲裁嗎?▾
政府採購法第 85-1 條提供「選擇仲裁」機制,履約爭議調解不成可付仲裁,程序準用仲裁法。
Q4強制仲裁的判斷可以上訴嗎?▾
不能。仲裁判斷一錘定音,只能向法院聲請撤銷(仲裁法第 40 條),事由限於程序重大瑕疵。
Q5仲裁人怎麼選?▾
雙方各選一名,再共推主任仲裁人;逾期不選由仲裁機構或法院代選(準用仲裁法第 9 條)。
Q6仲裁判斷如何執行?▾
持仲裁判斷向法院聲請執行裁定,獲准後即取得執行名義,與確定判決同效力(準用仲裁法第 37 條)。
Q7仲裁費比訴訟費貴嗎?▾
仲裁費通常高於民事訴訟裁判費,但時程短(半年到一年)且一錘定音,總成本可能更低。
Q8強制仲裁案件能找律師代理嗎?▾
可以,準用仲裁法第 24 條,當事人得以書面委任代理人到場陳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強制仲裁 | 任意仲裁 | 民事訴訟 |
|---|---|---|---|
| 啟動方式 | 特別法明文規定,當事人不得選擇 | 雙方合意書面仲裁協議 | 原告起訴即可,不需對方同意 |
| 程序準據 | 特別法 + 準用仲裁法(本條) | 仲裁協議 + 仲裁法 | 民事訴訟法 |
| 審級 | 一審終結,僅能聲請撤銷 | 一審終結,僅能聲請撤銷 | 原則三級三審 |
| 時程 | 通常 6-12 個月 | 通常 6-12 個月 | 一審 1-2 年,三審可拖 5 年以上 |
| 成本 | 仲裁費較高,無法選擇 | 仲裁費較高,當事人合意 | 裁判費 1.1%,可分審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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