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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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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其他法律規定應提付仲裁者,除該法律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本法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仲裁法第 53 條規定:他法律規定應提付仲裁者,除該法律有特別規定外,準用仲裁法之規定,是台灣強制仲裁程序的母法。

Q · 證券爭議要仲裁,但證交法沒寫程序細節,去哪找?

仲裁法第 53 條:準用仲裁法

依仲裁法第 53 條,其他法律(如證券交易法、政府採購法)規定應提付仲裁時,除該法有特別規定外,全部準用仲裁法。也就是說,特別法是強制仲裁的入口,仲裁法才是程序主幹:仲裁人選任、仲裁庭組成、判斷作成、撤銷救濟、執行聲請,這些細節都要回到仲裁法找。實務上律師處理強制仲裁案件是「兩手翻書」:左手翻特別法、右手翻仲裁法,缺一不可。

白話解讀

證券交易法第 166 條規定證券爭議「應」提付仲裁,不是「可以」,是「必須」。但證交法只寫了「要仲裁」,沒寫怎麼選仲裁人、怎麼進行程序、判斷怎麼撤銷。這些細節哪裡找?這條法律告訴你:除非該專門法有特別規定,否則一律準用仲裁法。換句話說,仲裁法是台灣所有「強制仲裁」案件的程序母法。這個設計影響的範圍比你想像大:公共工程承攬糾紛、證券交易爭議、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的某些爭議,背後的程序工具箱全都來自仲裁法。當你發現自己捲入一個必須仲裁的法律事件時,這條就是你查仲裁規則的起點。

法律定性

仲裁法第 53 條為強制仲裁制度的程序準據條款,建立「特別法只寫應仲裁、其餘準用仲裁法」的雙層結構,使散布在證券交易法、政府採購法、勞工退休金條例等專業法律中的法定仲裁條款,背後都有統一的程序工具箱,避免每部專業法重複規定仲裁人選任、程序進行、判斷撤銷與執行等共通事項。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什麼情況下是「強制仲裁」?我怎麼知道我能不能告法院?

如果某部專業法律明文規定「應」提付仲裁(不是「得」),就是強制仲裁。最常見的有證券交易法第 166 條(證券交易爭議)、政府採購法第 85-1 條(公共工程履約爭議的選擇仲裁機制)等。這些情形下你直接去法院告民事訴訟,法院會駁回。內行人提示:簽合約前看清楚適用的特別法有沒有強制仲裁條款,因為仲裁判斷不能上訴,一錘定音,跟民事訴訟的多審級救濟完全不同。

Q2證交法已經規定要仲裁了,為什麼還要看仲裁法?

因為證交法只寫「應仲裁」三個字,沒寫程序細節。仲裁法第 53 條把所有沒規定到的部分指向仲裁法。例如仲裁人怎麼選(仲裁法第 9 條)、仲裁判斷怎麼撤銷(第 40 條)、執行怎麼聲請(第 37 條),這些都要回到仲裁法找。內行人提示:實務上律師處理強制仲裁案件時是「兩手翻書」:左手翻特別法、右手翻仲裁法,缺一不可。

Q3仲裁法第 53 條是什麼?

台灣強制仲裁制度的程序母法,規定其他法律強制仲裁時,除特別規定外,全部準用仲裁法。

Q4什麼叫強制仲裁?

特別法明文規定「應」提付仲裁的爭議解決方式,當事人無從選擇民事訴訟,例如證交法第 166 條。

Q5什麼叫準用?

立法技術上,將既有法律規定移用至類似情形,避免重複立法。本條的準用是將仲裁法整套規則套用到強制仲裁案件。

Q6哪些特別法規定強制仲裁?

常見的有證券交易法 166(證券爭議)、政府採購法 85-1(公共工程選擇仲裁)、期貨交易法、勞退條例若干情形等。

Q7強制仲裁案件怎麼啟動?

先確認特別法是否規定應仲裁 → 比對特別法有無自己的程序規定 → 不足部分依本條準用仲裁法 → 依仲裁法第 9 條選任仲裁人 → 進入仲裁程序。

Q8強制仲裁仲裁人怎麼選?

若特別法有規定(如證券爭議仲裁可選證券業仲裁人)依特別法,無規定則準用仲裁法第 9 條:雙方各選一人再共推主任。

Q9強制仲裁判斷怎麼執行?

持仲裁判斷向有管轄權的地方法院聲請執行裁定,獲准後即取得執行名義,與確定判決同效力(準用仲裁法第 37 條)。

Q10強制仲裁費用多少?

仲裁費由仲裁機構(如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按請求金額計算,通常比民事訴訟裁判費高,但程序時間短可能整體成本更低。

Q11強制仲裁 vs 任意仲裁差在哪?

強制仲裁由特別法規定當事人不得選擇;任意仲裁需雙方合意簽訂仲裁協議。程序準據都是仲裁法。

Q12強制仲裁 vs 民事訴訟哪個有利?

強制仲裁一審終結時程短(6-12 個月)但無上訴;民事訴訟可三級三審但耗時 1-5 年。當事人無選擇權時必走仲裁。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強制仲裁任意仲裁民事訴訟
啟動方式特別法明文規定,當事人不得選擇雙方合意書面仲裁協議原告起訴即可,不需對方同意
程序準據特別法 + 準用仲裁法(本條)仲裁協議 + 仲裁法民事訴訟法
審級一審終結,僅能聲請撤銷一審終結,僅能聲請撤銷原則三級三審
時程通常 6-12 個月通常 6-12 個月一審 1-2 年,三審可拖 5 年以上
成本仲裁費較高,無法選擇仲裁費較高,當事人合意裁判費 1.1%,可分審級

強制仲裁

啟動方式
特別法明文規定,當事人不得選擇
程序準據
特別法 + 準用仲裁法(本條)
審級
一審終結,僅能聲請撤銷
時程
通常 6-12 個月
成本
仲裁費較高,無法選擇

任意仲裁

啟動方式
雙方合意書面仲裁協議
程序準據
仲裁協議 + 仲裁法
審級
一審終結,僅能聲請撤銷
時程
通常 6-12 個月
成本
仲裁費較高,當事人合意

民事訴訟

啟動方式
原告起訴即可,不需對方同意
程序準據
民事訴訟法
審級
原則三級三審
時程
一審 1-2 年,三審可拖 5 年以上
成本
裁判費 1.1%,可分審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仲裁法(平成15年法律第138号)第3条第3項(適用範囲・他法令の特別規定)
韓國중재법 제3조 제1항(적용범위·다른 법률의 특별규정)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3條(仲裁排除事項)+ 各特別法準用條款
德國ZPO § 1066(Nicht auf Vereinbarung beruhende Schiedsgerichte — 非基於協議之仲裁庭準用本卷規定)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Livre IV(arbitrage)articles 1442 et suivants + Code du travail L.1411-4(強制仲裁準用)
美國Federal Arbitration Act (FAA), 9 U.S.C. §§ 1-16(特別法強制仲裁由各專業法律規定,無統一準用條款)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870529 全文修正)

依其他法律規定應提付仲裁者,除該法律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本法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其他法律中有強制仲裁規定者,例如證券交易法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除各該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仲裁程序有所遵循,特增訂本條,俾資周延。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70529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其他法律中有強制仲裁規定者,例如證券交易法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除各該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仲裁程序有所遵循,特增訂本條,俾資周延。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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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仲裁法第 53 條規定:「依其他法律規定應提付仲裁者,除該法律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本法之規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仲裁法第 5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仲裁法第 5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