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 第 5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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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推展仲裁業務、疏減訟源,政府對於仲裁機構得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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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仲裁法第 55 條規定政府得對仲裁機構予以補助,目的為推展仲裁業務、疏減訟源,採裁量授權設計。
Q · 政府為什麼要補助仲裁機構?
為了疏減訟源、推展仲裁業務
依仲裁法第 55 條,為推展仲裁業務、疏減訟源,政府對於仲裁機構得予補助。「得予補助」屬政府裁量空間,非強制義務,補助對象限於仲裁機構整體營運與業務推展,不及於個別仲裁人或具體仲裁案件。實務上司法院、法務部、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是常見的補助來源。
深度解讀
仲裁案件辦得越多,社會的訴訟壓力越小,這是看不見但很重要的社會利益。但仲裁機構是民間社團,仲裁費用又有上限不能任意調漲,要靠自己養活自己很難。所以這條給政府開了一道後門:可以補助仲裁機構。「得予補助」不是「應予補助」,這是政府的裁量空間。司法院、法務部、經濟部國貿局都是實務上會給補助的機關。這條看起來只是一句話,但它是台灣仲裁制度能持續運作的財務基礎之一。如果哪天政府不補助了,部分小型仲裁機構可能就會關門。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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