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展仲裁業務、疏減訟源,政府對於仲裁機構得予補助。
重點摘要仲裁法第 55 條規定政府得對仲裁機構予以補助,目的為推展仲裁業務、疏減訟源,採裁量授權設計。
Q · 政府為什麼要補助仲裁機構?
為了疏減訟源、推展仲裁業務
依仲裁法第 55 條,為推展仲裁業務、疏減訟源,政府對於仲裁機構得予補助。「得予補助」屬政府裁量空間,非強制義務,補助對象限於仲裁機構整體營運與業務推展,不及於個別仲裁人或具體仲裁案件。實務上司法院、法務部、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是常見的補助來源。
仲裁案件辦得越多,社會的訴訟壓力越小,這是看不見但很重要的社會利益。但仲裁機構是民間社團,仲裁費用又有上限不能任意調漲,要靠自己養活自己很難。所以這條給政府開了一道後門:可以補助仲裁機構。「得予補助」不是「應予補助」,這是政府的裁量空間。司法院、法務部、經濟部國貿局都是實務上會給補助的機關。這條看起來只是一句話,但它是台灣仲裁制度能持續運作的財務基礎之一。如果哪天政府不補助了,部分小型仲裁機構可能就會關門。
仲裁法第 55 條為政府補助仲裁機構之裁量授權條款,授權政府基於推展仲裁業務、疏減訟源等公益目的,得對仲裁機構提供財務補助。本條採「得予補助」的彈性設計,並非強制義務,補助對象限於機構整體營運與業務推展,不及於個別仲裁人或具體仲裁案件,藉此平衡政府支持與仲裁制度的民間自主性。
理論上不會,因為仲裁法第 55 條的補助對象是「仲裁機構」(組織營運),不是個別仲裁人或個別仲裁案件的判斷。仲裁人的獨立性受仲裁法第 15 條的揭露義務和迴避規則保障,跟機構的政府補助是兩條軌道。內行人提示:如果你擔心仲裁機構受政府影響,可以選擇純民間性質、自負盈虧的仲裁機構,或在涉及政府的糾紛中要求把政府機關有資助過的仲裁人迴避。
「得」是給政府裁量空間,可以補助也可以不補助;「應」是強制義務,政府沒有選擇。仲裁法第 55 條用「得」字,表示補助是政策性的工具,不是制度性的義務。內行人提示:實務上仲裁機構要爭取補助,會主動向相關政府機關提案、做業務報告。所以仲裁機構的運作其實也是個小型的公共政策遊戲。
政府得補助仲裁機構的法律依據,民國 87 年修正時新增,目的為推展仲裁業務與疏減訟源。
減輕法院訴訟負擔的政策目標,透過調解、仲裁等替代性紛爭解決機制(ADR)分散民事糾紛。
依仲裁法 § 54,由各級職業團體、社會團體設立的民間組織,不是政府單位,但受政府監督與支持。
向相關主管機關(司法院、法務部、經濟部國貿局等)提案,附業務計畫與經費需求說明書。
依各主管機關預算編列與裁量。實務上會考量機構業務規模、推展實績、預算空間。
限機構整體營運與業務推展,如仲裁人訓練、跨國交流、制度研究等,不及於個別案件。
依仲裁法 § 15 揭露與迴避規則。仲裁人若曾受政府補助,當事人可請求迴避。
法院是國家司法機關,預算撥款是憲法義務;仲裁機構是民間組織,補助是政府裁量。
§ 54 規範機構由各團體設立或聯合設立的組織法源;§ 55 規範政府事後補助的財務支持。
本條僅限機構整體營運。補助個別仲裁人會直接影響案件判斷,違反獨立性原則,本條不適用。
| 比較面向 | 本條(§ 55) | 預算法 § 62 |
|---|---|---|
| 補助性質 | 裁量授權(得予補助) | 預算編列基礎(一般法源) |
| 對象 | 仲裁機構整體營運 | 民間團體政府補助通則 |
| 目的 | 推展仲裁、疏減訟源 | 公益用途審核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為推展仲裁業務、疏減訟源,政府對於仲裁機構得予補助。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仲裁機構具公益性,需要經費維持營運。目前雖依「商務仲裁協會組織及仲裁費用規則」規定收取仲裁費用,惟因不得按其營運成本收取,加以仲裁制度尚不發達,案件不多,尚難自給自足。鑑於仲裁制度具有疏減訟源、維護社會正義功能,其貢獻不容忽視,政府機關例如司法院、法務部及經濟部國貿局等與仲裁業務有關之機關,似有必要視實際需要給予適當之補助,以利其會務順利推展,爰明定其補助依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仲裁機構具公益性,需要經費維持營運。目前雖依「商務仲裁協會組織及仲裁費用規則」規定收取仲裁費用,惟因不得按其營運成本收取,加以仲裁制度尚不發達,案件不多,尚難自給自足。鑑於仲裁制度具有疏減訟源、維護社會正義功能,其貢獻不容忽視,政府機關例如司法院、法務部及經濟部國貿局等與仲裁業務有關之機關,似有必要視實際需要給予適當之補助,以利其會務順利推展,爰明定其補助依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