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 第 55 條
為推展仲裁業務、疏減訟源,政府對於仲裁機構得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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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仲裁法第 55 條規定政府得對仲裁機構予以補助,目的為推展仲裁業務、疏減訟源,採裁量授權設計。
Q · 政府為什麼要補助仲裁機構?
依仲裁法第 55 條,為推展仲裁業務、疏減訟源,政府對於仲裁機構得予補助。「得予補助」屬政府裁量空間,非強制義務,補助對象限於仲裁機構整體營運與業務推展,不及於個別仲裁人或具體仲裁案件。實務上司法院、法務部、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是常見的補助來源。
白話解讀
仲裁案件辦得越多,社會的訴訟壓力越小,這是看不見但很重要的社會利益。但仲裁機構是民間社團,仲裁費用又有上限不能任意調漲,要靠自己養活自己很難。所以這條給政府開了一道後門:可以補助仲裁機構。「得予補助」不是「應予補助」,這是政府的裁量空間。司法院、法務部、經濟部國貿局都是實務上會給補助的機關。這條看起來只是一句話,但它是台灣仲裁制度能持續運作的財務基礎之一。如果哪天政府不補助了,部分小型仲裁機構可能就會關門。
法律定性
仲裁法第 55 條為政府補助仲裁機構之裁量授權條款,授權政府基於推展仲裁業務、疏減訟源等公益目的,得對仲裁機構提供財務補助。本條採「得予補助」的彈性設計,並非強制義務,補助對象限於機構整體營運與業務推展,不及於個別仲裁人或具體仲裁案件,藉此平衡政府支持與仲裁制度的民間自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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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仲裁法第 55 條是什麼?▾
政府得補助仲裁機構的法律依據,目的為推展仲裁業務與疏減訟源。
Q2政府補助仲裁機構是強制的嗎?▾
不是。「得予補助」是裁量授權,政府可選擇是否補助。
Q3哪些機關會補助仲裁機構?▾
司法院、法務部、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是實務上常見補助來源。
Q4政府補助會影響仲裁公正性嗎?▾
理論上不會。補助對象是機構整體,不及於個別仲裁人或案件。
Q5仲裁機構靠仲裁費活得下去嗎?▾
難。仲裁費受法規限制不能任意調漲,加上案件量不大,需多元收入。
Q6為什麼仲裁需要政府支持?▾
仲裁可疏減法院訟源、加速糾紛解決,是司法政策上的公共財。
Q7補助範圍包含哪些業務?▾
推展業務、培訓仲裁人、跨國交流、研究等機構整體營運項目。
Q8仲裁法 55 條跟 54 條差在哪?▾
54 條規範仲裁機構設立基礎,55 條規範政府補助機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本條(§ 55) | 預算法 § 62 |
|---|---|---|
| 補助性質 | 裁量授權(得予補助) | 預算編列基礎(一般法源) |
| 對象 | 仲裁機構整體營運 | 民間團體政府補助通則 |
| 目的 | 推展仲裁、疏減訟源 | 公益用途審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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