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 第 5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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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除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及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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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仲裁法第56條規定本法原則自公布日施行,惟87年修正條文延後六個月生效、98年修正條文追溯至同年11月23日施行,以配合民法物權編同步上路。
Q · 仲裁法什麼時候開始生效?哪個版本適用我的案子?
原則公布日施行,但87年修正延六個月、98年修正追溯至11/23
依仲裁法第56條,本法原則上以公布日為生效日。例外有二:第一,民國87年6月24日全文修正(將「商務仲裁條例」改名為「仲裁法」並重寫架構)的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給實務界消化新法緩衝期;第二,98年12月15日修正公布的條文,則追溯至同年11月23日施行,與民法物權編及民法及其施行法的修正同日生效,避免跨法解釋空窗。判斷適用哪版的關鍵是「法律事實發生時點」落在哪個區間。
深度解讀
法律最尾端的這條,多數人會跳過。但仲裁法第56條藏著一個立法者的小心思:98年12月15日修正的條文,特別指定『追溯』到98年11月23日生效。為什麼要倒推?因為那一天民法物權編和民法及其施行法的修正同步上路,立法者要讓仲裁法跟著民法的步伐走,避免不同法律生效日落差造成的解釋混亂。對你來說重要的點是:如果你的仲裁案件發生在這些修法日前後,到底套用哪個版本的條文,就看法律事實發生時點落在哪個區間。法律時光線上的這條接縫,可能決定你的案子適用哪套規則。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7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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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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