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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56

快速跳轉

本法除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及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仲裁法第56條規定本法原則自公布日施行,惟87年修正條文延後六個月生效、98年修正條文追溯至同年11月23日施行,以配合民法物權編同步上路。

Q · 仲裁法什麼時候開始生效?哪個版本適用我的案子?

原則公布日施行,但87年修正延六個月、98年修正追溯至11/23

依仲裁法第56條,本法原則上以公布日為生效日。例外有二:第一,民國87年6月24日全文修正(將「商務仲裁條例」改名為「仲裁法」並重寫架構)的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給實務界消化新法緩衝期;第二,98年12月15日修正公布的條文,則追溯至同年11月23日施行,與民法物權編及民法及其施行法的修正同日生效,避免跨法解釋空窗。判斷適用哪版的關鍵是「法律事實發生時點」落在哪個區間。

白話解讀

法律最尾端的這條,多數人會跳過。但仲裁法第56條藏著一個立法者的小心思:98年12月15日修正的條文,特別指定『追溯』到98年11月23日生效。為什麼要倒推?因為那一天民法物權編和民法及其施行法的修正同步上路,立法者要讓仲裁法跟著民法的步伐走,避免不同法律生效日落差造成的解釋混亂。對你來說重要的點是:如果你的仲裁案件發生在這些修法日前後,到底套用哪個版本的條文,就看法律事實發生時點落在哪個區間。法律時光線上的這條接縫,可能決定你的案子適用哪套規則。

法律定性

仲裁法第56條為本法之施行日期條款,原則上以公布日作為生效日,但設兩項例外:87年全文修正條文採六個月緩衝期、98年12月15日修正條文則追溯至同年11月23日生效,以配合民法物權編及民法及其施行法之同步施行。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為什麼民國98年12月15日修正的仲裁法要追溯到11月23日生效?

因為11月23日是民法物權編和民法及其施行法修正的施行日。仲裁法的部分條文涉及民法物權概念(例如擔保、保全),如果仲裁法的修正比民法晚生效,會造成法律解釋的混亂。立法者讓兩者同步上路,避免實務上的銜接問題。內行人提示:判斷你的案件適用哪個版本,關鍵是「法律事實發生的時點」,不是「起訴或聲請的時點」。

Q2仲裁法民國87年的修正為什麼有六個月緩衝期?

因為87年5月29日是仲裁法的全文修正,等於整部法律重新寫過,名稱也從「商務仲裁條例」改為「仲裁法」。為了讓實務界(律師、仲裁機構、企業法務)有時間消化新法,特別給了六個月緩衝。但91年修正後就回到「公布日施行」的常態,因為後續修正都是局部調整,不需要緩衝。內行人提示:判斷某條文何時生效,不能只看本條,還要看該次修正的日期。

Q3仲裁法什麼時候開始生效?

原則公布日施行,但87年修正延六個月(至87/12/24)、98年修正追溯至11/23生效,與民法物權編同日上路。

Q4公布日和施行日有什麼不同?

公布日是總統令公告日期,施行日才是法律開始有效力的日期。仲裁法第56條有公布日、延後、追溯三種模式。

Q5仲裁法第56條跟商務仲裁條例第36條是同一條嗎?

本條由商務仲裁條例第36條於87年全文修正時移列而來,但內容已大幅改寫並設六個月緩衝期。

Q6什麼叫「追溯施行」?

法律生效日早於公布日,通常為配合其他法律同日上路或修正既有法律狀態,仲裁法98年修正即採此模式。

Q7我的仲裁案件適用哪個版本的仲裁法?

看法律事實發生時點落在哪次修正的施行日之後。蒐證時點 → 對照時間軸 → 確認涉及條文是否修正。

Q8怎麼查詢仲裁法歷次修正的施行日期?

至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詢「沿革」頁面,或直接讀本條條文的三段式規定。

Q9跨年度仲裁案件怎麼處理施行日問題?

分段檢視各程序階段適用版本:實體爭議看法律事實發生日,程序事項看程序進行日。建議諮詢律師。

Q10如何確認本條目前是否有效?

至全國法規資料庫的仲裁法現行版查詢,本條自 2009-12-15 後未再修正,現行有效。

Q11仲裁法第56條 vs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哪個適用?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為一般原則(公布或發布日起算第3日生效),仲裁法第56條為特別規定優先適用。

Q1287年修正六個月緩衝 vs 98年修正追溯生效差在哪?

前者向後延22週,目的是給實務消化新法;後者向前追溯約22天,目的是配合民法物權編同步上路。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原則(公布日施行)87年全文修正例外98年修正例外
施行模式公布即生效公布後六個月施行追溯至11月23日(先於公布日)
緩衝期方向向後延6個月向前追溯約22天
立法考量效率,立即適用重大修正需實務消化跨法配套同步生效
對個案影響時點明確六個月內可能有舊新法解釋爭議11/23-12/15間案件適用新法

原則(公布日施行)

施行模式
公布即生效
緩衝期方向
立法考量
效率,立即適用
對個案影響
時點明確

87年全文修正例外

施行模式
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緩衝期方向
向後延6個月
立法考量
重大修正需實務消化
對個案影響
六個月內可能有舊新法解釋爭議

98年修正例外

施行模式
追溯至11月23日(先於公布日)
緩衝期方向
向前追溯約22天
立法考量
跨法配套同步生效
對個案影響
11/23-12/15間案件適用新法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7

TW仲裁法第56條(施行日期)
日本仲裁法附則第1条(施行期日)— 平成15年法律第138号
韓國중재법 부칙(시행일)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附则(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德國Schiedsverfahrens-Neuregelungsgesetz Art. 4(Inkrafttreten am 1.1.1998)— ZPO §§ 1025-1066
法國Décret n° 2011-48 du 13 janvier 2011 portant réforme de l'arbitrage(dispositions transitoires)
美國Federal Arbitration Act, 9 U.S.C. § 1 et seq. — 1925年制定,1947年法典化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870529 全文修正)

本法自修正公布日後六個月施行。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三十六條移列。   二、配合本條例名稱之修正,將「本條例」修正「本法」。   三、明定本法修正施行之緩衝期為自修正公布日後六個月。

(0910621 修正)

本法除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者外,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本法八十七年修正名稱為「仲裁法」及全案作修正,當次始定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惟本次修正及將來修正,均擬自公布日施行,故將本條施行日期酌予修正,以符實際。

(0981215 修正)

本法除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及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配合民法及其施行法修正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本法本次修正之條文亦定自同日施行,爰修正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70529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三十六條移列。   二、配合本條例名稱之修正,將「本條例」修正「本法」。   三、明定本法修正施行之緩衝期為自修正公布日後六個月。

(0910621 修正)

本法八十七年修正名稱為「仲裁法」及全案作修正,當次始定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惟本次修正及將來修正,均擬自公布日施行,故將本條施行日期酌予修正,以符實際。

(0981215 修正)

配合民法及其施行法修正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本法本次修正之條文亦定自同日施行,爰修正本條。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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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仲裁法第 56 條規定:「本法除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及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仲裁法第 5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仲裁法第 5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