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 第 5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除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及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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