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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9)法律字第 040331 號
要旨
關於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等團體申請聯合設立「中華民國勞資爭議仲裁協會」乙案
主旨
關於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等團體申請聯合設立「中華民國勞資爭議仲裁協會」乙案,本部及其事業主管機關均敬表同意,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九年九月五日台 (八九) 內社字第八九二五五○五號函。
二 首揭仲裁機構申設案,本部依相關規定審核並無不符,逐項審議詳細意見附後。
三 該會嗣後如籌組設立,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除本部外,尚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經本部徵詢意見後,該會已同意與本部併列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四 檢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前開函及仲裁法及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條文影本各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