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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 第 3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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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仲裁協議當事人之一方,依民事訴訟法有關保全程序之規定,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者,如其尚未提付仲裁,命假扣押或假處分之法院,應依相對人之聲請,命該保全程序之聲請人,於一定期間內提付仲裁。但當事人依法得提起訴訟時,法院亦得命其起訴。
  2. 2.保全程序聲請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付仲裁或起訴者,法院得依相對人之聲請,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裁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仲裁法第 39 條讓被假扣押方可向法院聲請命假扣押方限期提付仲裁,逾期則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

Q · 對方聲請假扣押後遲遲不啟動仲裁,被凍結資產的我可以怎麼辦?

依仲裁法 39 條聲請法院命限期提付仲裁

依仲裁法第 39 條第 1 項,被假扣押或假處分的相對人可向命保全之法院聲請,請求法院命假扣押聲請人於一定期間內提付仲裁。同條第 2 項規定,保全程序聲請人逾期不提付仲裁或起訴者,法院得依相對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期間通常為 20 至 30 日,視個案決定。

深度解讀

你的銀行帳戶在某天突然被凍結。對方告訴你『我們有仲裁協議,我即將提付仲裁』。你等啊等,三個月過去了,對方就是不正式啟動仲裁,但你的錢動彈不得,公司營運陷入停擺。這就是仲裁法第39條要解決的核心問題。它給被假扣押的一方一把鑰匙:可以聲請法院命對方在一定期間內必須正式提付仲裁,逾期就撤銷假扣押。一條看起來不起眼的程序規定,其實是在解開人質困境。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民事訴訟法法規
  • 假扣押名詞
  • 假處分名詞
  • 相對人名詞
  • 聲請人名詞
  • 起訴名詞
  • 撤銷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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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仲裁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仲裁法第 39 條規定:「仲裁協議當事人之一方,依民事訴訟法有關保全程序之規定,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者,如其尚未提付仲裁,命…」(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仲裁法第 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仲裁法第 3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