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 第 3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仲裁協議當事人之一方,依民事訴訟法有關保全程序之規定,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者,如其尚未提付仲裁,命假扣押或假處分之法院,應依相對人之聲請,命該保全程序之聲請人,於一定期間內提付仲裁。但當事人依法得提起訴訟時,法院亦得命其起訴。
- 保全程序聲請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付仲裁或起訴者,法院得依相對人之聲請,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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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仲裁協議當事人之一方,依民事訴訟法有關保全程序之規定,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者,如其尚未提付仲裁,「命假扣押或假處分之法院」,🌂應依相對人之聲請,命該保全程序之聲請人,於一定期間內提付仲裁。
Exc當事人依法得提起訴訟時,法院亦得命其起訴。
II 保全程序聲請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付仲裁或起訴者,法院得依相對人之聲請,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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