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 第 3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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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仲裁法第 39 條讓被假扣押方可向法院聲請命假扣押方限期提付仲裁,逾期則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
Q · 對方聲請假扣押後遲遲不啟動仲裁,被凍結資產的我可以怎麼辦?
依仲裁法 39 條聲請法院命限期提付仲裁
依仲裁法第 39 條第 1 項,被假扣押或假處分的相對人可向命保全之法院聲請,請求法院命假扣押聲請人於一定期間內提付仲裁。同條第 2 項規定,保全程序聲請人逾期不提付仲裁或起訴者,法院得依相對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期間通常為 20 至 30 日,視個案決定。
深度解讀
你的銀行帳戶在某天突然被凍結。對方告訴你『我們有仲裁協議,我即將提付仲裁』。你等啊等,三個月過去了,對方就是不正式啟動仲裁,但你的錢動彈不得,公司營運陷入停擺。這就是仲裁法第39條要解決的核心問題。它給被假扣押的一方一把鑰匙:可以聲請法院命對方在一定期間內必須正式提付仲裁,逾期就撤銷假扣押。一條看起來不起眼的程序規定,其實是在解開人質困境。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民事訴訟法法規
- 假扣押名詞
- 假處分名詞
- 相對人名詞
- 聲請人名詞
- 起訴名詞
- 撤銷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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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