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仲裁法第 39 條讓被假扣押方可向法院聲請命假扣押方限期提付仲裁,逾期則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
Q · 對方聲請假扣押後遲遲不啟動仲裁,被凍結資產的我可以怎麼辦?
依仲裁法 39 條聲請法院命限期提付仲裁
依仲裁法第 39 條第 1 項,被假扣押或假處分的相對人可向命保全之法院聲請,請求法院命假扣押聲請人於一定期間內提付仲裁。同條第 2 項規定,保全程序聲請人逾期不提付仲裁或起訴者,法院得依相對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期間通常為 20 至 30 日,視個案決定。
你的銀行帳戶在某天突然被凍結。對方告訴你『我們有仲裁協議,我即將提付仲裁』。你等啊等,三個月過去了,對方就是不正式啟動仲裁,但你的錢動彈不得,公司營運陷入停擺。這就是仲裁法第39條要解決的核心問題。它給被假扣押的一方一把鑰匙:可以聲請法院命對方在一定期間內必須正式提付仲裁,逾期就撤銷假扣押。一條看起來不起眼的程序規定,其實是在解開人質困境。
仲裁法第 39 條為仲裁前保全程序的時間限制規範,賦予被假扣押或假處分相對人聲請法院命保全程序聲請人限期提付仲裁的反制權,逾期不提付者法院得撤銷保全裁定,避免聲請人取得保全後無限期占用相對人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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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命假扣押的法院聲請,要求法院命對方在一定期間內提付仲裁,逾期就撤銷假扣押裁定。這是仲裁法第 39 條給被假扣押方的反制武器。法院通常會給 20 到 30 日的期限,視個案情況。內行人提示:聲請時最好附上你的損害證明(例如帳戶凍結對營運的影響),法院給對方的期限會比較短。
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由法院依個案情況裁量。實務上大多落在 20 到 30 日之間,但如果你能證明對方惡意拖延或假扣押對你造成重大損害,可以爭取更短的期限。內行人提示:你也可以引用第 39 條第 1 項但書,案件依法若可以直接起訴(而非必須仲裁),主動轉向法院訴訟,可能比等對方啟動仲裁更快解決爭議。
仲裁前保全程序的時間限制條款,賦予被假扣押方反制權,可聲請法院命假扣押聲請人限期提付仲裁,逾期撤銷保全裁定。
正式以書面通知相對人並向約定的仲裁機構(如中華民國仲裁協會)聲請仲裁的程序行為,相當於民事訴訟的「起訴」。
於仲裁聲請前先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凍結對方資產以保全將來仲裁判斷的執行,是仲裁與法院制度的合作機制。
被假扣押或假處分的相對人(被凍結方),由其向命假扣押的法院聲請,非保全聲請人本身。
依仲裁法 39 條向命假扣押的法院聲請命對方限期提付仲裁,附上損害證明以爭取較短期限。
可以。依民事訴訟法 531 條,假扣押撤銷後被假扣押方可請求損害賠償,涵蓋商機損失、信用受損等。
屬假扣押聲請的附隨程序,原則上免徵裁判費或僅徵象徵性費用,律師費另計。
提出對方收到假扣押裁定的時間、未向約定仲裁機構提出聲請的證明、自身受損證據(帳戶凍結紀錄、營運受阻文件)。
民訴 §529 用於訴訟前保全命起訴,仲裁法 §39 用於仲裁前保全命提付仲裁。本條第 1 項但書允許例外命起訴,給法院個案彈性。
§38 是仲裁判斷做出後執行階段的駁回事由,§39 是仲裁判斷做出前保全階段的時間限制,兩者在仲裁全程不同階段運作。
| 比較面向 |
|---|
| 適用程序 |
| 命期方向 |
| 逾期效果 |
| 聲請主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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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協議當事人之一方,依民事訴訟法有關保全程序之規定,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者,如其尚未提付仲裁,命假扣押或假處分之法院,應依相對人之聲請,命該保全程序之聲請人,於一定期間內提付仲裁。但當事人依法得提起訴訟時,法院亦得命其起訴。 保全程序聲請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付仲裁或起訴者,法院得依相對人之聲請,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裁定。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二十七條移列。 二、原條文規定仲裁程序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之規定,致仲裁協議當事人一方尚未提付仲裁即開始保全程序時,他方當事人無法聲請法院命其定期提付仲裁,對當事人權利之保障顯不周全,亦不合理。爰參考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之立法精神修正本條條文,使相對人於此種情形,得聲請法院命定期提付仲裁;並增訂第二項明定當事人未於限期提付仲裁者,法院得依相對人之聲請,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裁定,以示公允。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二十七條移列。 二、原條文規定仲裁程序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之規定,致仲裁協議當事人一方尚未提付仲裁即開始保全程序時,他方當事人無法聲請法院命其定期提付仲裁,對當事人權利之保障顯不周全,亦不合理。爰參考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之立法精神修正本條條文,使相對人於此種情形,得聲請法院命定期提付仲裁;並增訂第二項明定當事人未於限期提付仲裁者,法院得依相對人之聲請,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裁定,以示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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