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 第 4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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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對於他方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 一、有第三十八條各款情形之一者。 二、仲裁協議不成立、無效,或於仲裁庭詢問終結時尚未生效或已失效者。 三、仲裁庭於詢問終結前未使當事人陳述,或當事人於仲裁程序未經合法代理者。 四、仲裁庭之組成或仲裁程序,違反仲裁協議或法律規定者。 五、仲裁人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所定之告知義務而顯有偏頗或被聲請迴避而仍參與仲裁者。但迴避之聲請,經依本法駁回者,不在此限。 六、參與仲裁之仲裁人,關於仲裁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者。 七、當事人或其代理人,關於仲裁犯刑事上之罪者。 八、為判斷基礎之證據、通譯內容係偽造、變造或有其他虛偽情事者。 九、為判斷基礎之民事、刑事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
- 2.前項第六款至第八款情形,以宣告有罪之判決已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
- 3.第一項第四款違反仲裁協議及第五款至第九款情形,以足以影響判斷之結果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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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仲裁法第 40 條列舉九款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事由,30 日不變期間內提起,法院僅審程序瑕疵不重審實體。
Q · 仲裁判斷不服怎麼辦?可以上訴嗎?
不能上訴,只能依仲裁法 40 條提撤銷之訴
仲裁法第 40 條規定,仲裁判斷不能上訴,當事人只能在判斷書送達後 30 日內提起撤銷之訴,且必須符合本條列舉的九款事由(仲裁協議無效、未予陳述機會、組成違法、仲裁人偏頗等)。法院僅審程序瑕疵,不重審實體對錯。
深度解讀
很多人簽合約時不假思索就答應了仲裁條款,覺得『反正就是另一種法院』。等到真的吵架了,仲裁判斷出來,他才驚覺:跟法院判決不一樣,仲裁沒有上訴。你不滿意?法律給你的只有這一條:撤銷仲裁判斷之訴。而且不是隨便能告,必須符合本條列出的九款情形之一。仲裁協議無效、沒讓你陳述意見、仲裁人偏頗、證據造假,這九款是仲裁法的最後一道防線,越過了就無路可走。30天的不變期間倒數,過期就喪失所有救濟。仲裁的『一次定生死』性質,就藏在這條法律裡。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7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撤銷名詞
- 裁判名詞
- 第三十八條條文
- 仲裁人名詞
- 第十五條第二項條文
- 聲請迴避名詞
- 駁回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證據名詞
- 通譯名詞
- 偽造名詞
- 變造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 確定裁判名詞
- 宣告名詞
- 非名詞
- 仲裁法 第 15 條條文
- 仲裁法 第 38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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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