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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 第 4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對於他方提起撤銷裁判斷之訴︰ 一、有第三十八條各款情形之一者。 二、仲裁協議不成立、無效,或於仲裁庭詢問終結時尚未生效或已失效者。 三、仲裁庭於詢問終結前未使當事人陳述,或當事人於仲裁程序未經合法代理者。 四、仲裁庭之組成或仲裁程序,違反仲裁協議或法律規定者。 五、仲裁人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所定之告知義務而顯有偏頗或被聲請迴避而仍參與仲裁者。但迴避之聲請,經依本法駁回者,不在此限。 六、參與仲裁之仲裁人,關於仲裁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者。 七、當事人或其代理人,關於仲裁犯刑事上之罪者。 八、為判斷基礎之證據通譯內容係偽造變造或有其他虛偽情事者。 九、為判斷基礎之民事、刑事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
  2. 前項第六款至第八款情形,以宣告有罪之判決已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因證據不足者為限。
  3. 第一項第四款違反仲裁協議及第五款至第九款情形,以足以影響判斷之結果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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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對於他方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 形成之訴 一、有「⚠️⚠️第三十八條各款」情形之一者。 二、仲裁協議「不成立」、「無效」,或於仲裁庭詢問終結時「尚未生效」或「已失效」者。 三、仲裁庭於詢問終結前未使當事人「陳述」,或當事人於仲裁程序未經「合法代理」者。 充分陳述機會 四、「仲裁庭之組成」或「仲裁程序」(包括仲裁判斷書作成,例如違法31加入衡平判斷),違反仲裁協議或法律規定者。 五、仲裁人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所定之告知義務而顯有偏頗或被聲請迴避而仍參與仲裁者。但迴避之聲請,經依本法駁回者,不在此限。 六、參與仲裁之仲裁人,關於仲裁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者。 七、當事人或其代理人,關於仲裁犯刑事上之罪者。 八、為判斷基礎之證據、通譯內容係偽造、變造或有其他虛偽情事者。 九、為判斷基礎之民事、刑事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 II 前項第六款至第八款情形,以宣告有罪之判決已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 III 第一項第四款違反仲裁協議及第五款至第九款情形,以『⚠️⚠️足以影響判斷之結果』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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