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 第 40 條
- 1.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對於他方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 一、有第三十八條各款情形之一者。 二、仲裁協議不成立、無效,或於仲裁庭詢問終結時尚未生效或已失效者。 三、仲裁庭於詢問終結前未使當事人陳述,或當事人於仲裁程序未經合法代理者。 四、仲裁庭之組成或仲裁程序,違反仲裁協議或法律規定者。 五、仲裁人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所定之告知義務而顯有偏頗或被聲請迴避而仍參與仲裁者。但迴避之聲請,經依本法駁回者,不在此限。 六、參與仲裁之仲裁人,關於仲裁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者。 七、當事人或其代理人,關於仲裁犯刑事上之罪者。 八、為判斷基礎之證據、通譯內容係偽造、變造或有其他虛偽情事者。 九、為判斷基礎之民事、刑事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
- 2.前項第六款至第八款情形,以宣告有罪之判決已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
- 3.第一項第四款違反仲裁協議及第五款至第九款情形,以足以影響判斷之結果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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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仲裁法第 40 條列舉九款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事由,30 日不變期間內提起,法院僅審程序瑕疵不重審實體。
Q · 仲裁判斷不服怎麼辦?可以上訴嗎?
仲裁法第 40 條規定,仲裁判斷不能上訴,當事人只能在判斷書送達後 30 日內提起撤銷之訴,且必須符合本條列舉的九款事由(仲裁協議無效、未予陳述機會、組成違法、仲裁人偏頗等)。法院僅審程序瑕疵,不重審實體對錯。
白話解讀
很多人簽合約時不假思索就答應了仲裁條款,覺得『反正就是另一種法院』。等到真的吵架了,仲裁判斷出來,他才驚覺:跟法院判決不一樣,仲裁沒有上訴。你不滿意?法律給你的只有這一條:撤銷仲裁判斷之訴。而且不是隨便能告,必須符合本條列出的九款情形之一。仲裁協議無效、沒讓你陳述意見、仲裁人偏頗、證據造假,這九款是仲裁法的最後一道防線,越過了就無路可走。30天的不變期間倒數,過期就喪失所有救濟。仲裁的『一次定生死』性質,就藏在這條法律裡。
法律定性
仲裁法第 40 條規定撤銷仲裁判斷之訴的法定事由,採列舉式列出九款情形,包括仲裁協議瑕疵、程序違法、仲裁人偏頗、刑事犯罪、證據偽造、判斷基礎裁判變更等,是仲裁判斷終局性下的最後救濟管道,配合第 41 條的 30 日不變期間構成完整救濟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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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仲裁判斷可以上訴嗎?▾
不能上訴,只能依仲裁法 40 條提撤銷之訴,且僅限九款列舉事由。
Q2撤銷仲裁判斷之訴有哪九款理由?▾
仲裁協議無效、未予陳述、組成違法、仲裁人偏頗、仲裁人犯罪、當事人犯罪、證據偽造、裁判變更等九款。
Q3撤銷仲裁判斷的時效是多久?▾
30 日不變期間,從判斷書交付或送達起算,過期永遠喪失救濟。
Q4仲裁人偏袒對方能撤銷判斷嗎?▾
可以,但要證明違反第 15 條告知義務且顯有偏頗,主觀感覺不夠。
Q5撤銷之訴勝訴後仲裁判斷會怎樣?▾
判斷無效,可重新提付仲裁(第 43 條),不是直接讓對方賠錢。
Q6撤銷之訴的法院會重新審理對錯嗎?▾
不會,法院只審程序瑕疵,實體對錯不在審查範圍。
Q7如何向哪個法院提撤銷之訴?▾
依第 41 條,向仲裁地的地方法院提起。
Q8證據偽造能主張撤銷嗎?▾
可以依第 8 款,但須有刑事判決確定偽造,光懷疑沒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撤銷仲裁判斷之訴 | 民事訴訟上訴 | 民事訴訟再審 |
|---|---|---|---|
| 救濟方式 | 九款列舉事由,僅審程序 | 事實/法律重新審理 | 13 款列舉事由(民訴 §496) |
| 時效 | 30 日不變期間 | 20 日不變期間 | 30 日(自知悉時起) |
| 勝訴效果 | 判斷撤銷,得重新仲裁 | 上級審重新判決 | 原審法院重新審理 |
| 管轄法院 | 仲裁地地方法院 | 上級法院 | 原判決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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