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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仲裁法 第 46 條

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於仲裁和解、調解之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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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仲裁法第 46 條準用第 38 條及第 40 至 43 條,使仲裁和解、調解書取得強制執行力,並設撤銷之訴作為瑕疵救濟。

Q · 仲裁和解書能拿去法院強制執行嗎?

依仲裁法第 46 條準用第 38 條,仲裁和解書、調解書經法院為執行裁定後,得直接聲請強制執行,效力等同確定判決。對方反悔不需要再打民事訴訟,直接拿和解書聲請法院執行查封拍賣。同時準用第 40 至 43 條,發現代理權欠缺、偽造文書、違反公序良俗等重大瑕疵時,當事人得於 30 日內提撤銷之訴。

白話解讀

你以為仲裁和解和調解只是「大家好好坐下來談」,談完寫個字據各自回家?錯了。一旦在仲裁程序裡達成和解或調解,這份文件不是普通的協議書,它直接套用第38條、第40到43條的規則:對方反悔,你可以直接聲請法院執行;如果這份和解或調解本身有重大瑕疵(例如對方根本沒授權的人簽的、或內容違反公序良俗),任何一方可以在30日內提撤銷之訴。換句話說,仲裁裡的和解,跟法院判決幾乎是同一個重量級的東西。你簽下去之前要知道:簽完不能說反悔就反悔,但也不是無法挑戰,只是門檻和訴訟一樣高。

法律定性

仲裁法第 46 條為準用條文,將仲裁判斷之執行力規範(第 38 條)及撤銷之訴規範(第 40 至 43 條)延伸適用至仲裁程序中達成之和解與調解,使此類文書取得與仲裁判斷實質等同之執行效力與救濟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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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仲裁和解書跟一般和解契約差在哪?

差別在執行力。一般和解契約對方違約,你要先打民事訴訟拿到勝訴判決才能執行。仲裁和解書依本條準用第 38 條,直接就是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執行裁定後就能查封對方財產。內行人提示:仲裁和解書必須記明給付內容、時間、方式三要素,否則執行階段法院可能以內容不明確駁回。

Q2在仲裁裡簽了調解書才發現對方代表沒授權,怎麼辦?

依本條準用第 40 條第 1 項第 3 款(代理權欠缺是撤銷事由),你可以在知悉後 30 日內向法院提撤銷仲裁和解(調解)之訴。但要趕快,這 30 日是不變期間,過了法律上就無法挑戰。內行人提示:仲裁開始前就應該要求對方提出公司用印過的授權書。

Q3對方拒絕履行仲裁調解書,我要再開一次仲裁嗎?

不用。準用第 38 條後,仲裁調解書直接是執行名義。你拿調解書正本到地方法院聲請執行裁定,再到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整個程序大約 2 到 4 週可以開始查封拍賣對方財產。內行人提示:聲請執行裁定時,記得附上仲裁機構出具的成立證明和送達證書影本。

Q4仲裁法第 46 條是什麼?

準用條文,把第 38 條(執行力)及第 40 至 43 條(撤銷救濟)延伸適用於仲裁和解、調解,使其取得近似仲裁判斷的效力。

Q5什麼是仲裁和解?

於仲裁程序進行中由雙方當事人達成的爭議解決協議,由仲裁人作成和解書,依本條準用後具強制執行力。

Q6什麼是仲裁調解?

由仲裁機構主持,仲裁人介入協助雙方達成爭議解決方案,作成的調解書同樣依本條準用第 38 條取得執行名義地位。

Q7準用是什麼意思?

立法技術上將某條規定延伸適用於類似情形,避免條文重複。第 46 條把第 38 條等規定的適用範圍擴大到和解、調解。

Q8仲裁和解書怎麼強制執行?

備齊和解書正本、送達證明、仲裁機構成立證明 → 向地方法院聲請執行裁定 → 取得裁定後向執行處聲請查封拍賣。

Q9怎麼提撤銷仲裁和解之訴?

知悉撤銷事由(代理權欠缺、偽造文書、違反公序良俗等)起 30 日內,向法院民事庭起訴。需準備證據證明法定事由。

Q10聲請執行裁定要準備什麼文件?

仲裁和解書或調解書正本、送達證書影本、仲裁機構出具的成立證明文件、聲請狀及聲請費。

Q11提撤銷之訴後對方還能執行嗎?

原則上仍可執行。除非依準用第 42 條向法院聲請供擔保並獲准停止執行裁定。

Q12仲裁和解 vs 一般和解契約差在哪?

仲裁和解本身為執行名義毋需訴訟即可執行;一般和解契約對方違約需先打官司勝訴後始得執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arbitration_settlementcourt_mediationgeneral_settlement_contract
強制執行力本身即執行名義,準用第 38 條等同確定判決,民訴法第 416 條需另行起訴勝訴後始得執行
撤銷機制30 日內提撤銷之訴(準用第 40-41 條)10 日內提繼續審判之請求依民法第 88、92 條撤銷意思表示(1 年除斥期間)
主持人仲裁人(私人專業人士)法官或調解委員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
費用結構依仲裁機構費率(通常按標的金額遞減)免裁判費無公部門費用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仲裁法第 38 条(和解の決定)
🇰🇷 韓國중재법 제31조(화해의 효력)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 49-51 条(和解、调解)
🇩🇪 德國ZPO § 1053(Schiedsspruch mit vereinbartem Wortlaut)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icle 1500(sentence d'accord parties)
🇺🇸 美國Federal Arbitration Act § 9 + Revised Uniform Arbitration Act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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