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 第 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撤銷仲裁判斷之訴,得由仲裁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 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應於判斷書交付或送達之日起,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如有前條第一項第六款至第九款所列之原因,並經釋明,非因當事人之過失,不能於規定期間內主張撤銷之理由者,自當事人知悉撤銷之原因時起算。但自仲裁判斷書作成日起,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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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撤銷仲裁判斷之訴」,✅得由「仲裁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II 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應於判斷書交付或送達之日起,⚠️⚠️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如有前條第一項第六款至第九款所列之原因,並經釋明,非因當事人之過失,不能於規定期間內主張撤銷之理由者,自當事人知悉撤銷之原因時起算。
Exc自仲裁判斷書作成日起,已逾5年者,不得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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