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 第 4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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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仲裁法第 41 條規定撤銷仲裁判斷之訴須於判斷書送達 30 日不變期間內提起,由仲裁地之地方法院管轄,過期失權。
Q · 拿到不利的仲裁判斷書,多久內必須提撤銷之訴?
30 天內,去仲裁地的地方法院
依仲裁法第 41 條,從仲裁判斷書送達當天起算 30 日的不變期間內,必須向仲裁地(不是你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期間屆滿無法延長,颱風、過年、出國、未找到律師都不能順延。如為仲裁人犯罪等事後發現事由(第 40 條第 1 項第 6-9 款),從知悉日起算 30 日,但判斷書作成 5 年後絕對失權。
深度解讀
仲裁判斷做出來那一刻,倒數計時器就開始跑了:30 天。你看著厚厚一疊不利於你的判斷書,心裡想著「等我冷靜一下、等我找好律師、等我研究一下」,鐘還在走。第 31 天,這份判斷書就跟法院確定判決一樣鎖死你,連翻盤的入場券都被收走。仲裁判斷不能上訴,能挑戰它的唯一管道叫做「撤銷仲裁判斷之訴」,而這條法律告訴你三件殘酷的事:一、要去仲裁地的地方法院告(不是你住的地方),二、只有 30 天且是不變期間(颱風天、過年、生病都不順延),三、就算是賄賂仲裁人這種事後才發現的黑箱,最多也只能在判斷書做出後 5 年內提起,過了就永遠封印。很多輸掉仲裁的人是「被時間悄悄宰掉」的,不是輸給對手,是輸給日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撤銷名詞
- 裁判名詞
- 送達名詞
- 不變期間名詞
- 非名詞
- 仲裁法 第 40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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