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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8)法律字第 03322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8 年 08 月 22 日

要旨

說明仲裁法第四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及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全文內容

按當事人如有仲裁法第四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得對於他方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另依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應於判斷書交付或送達之日起,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如有同法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六款至第九款所列之原因,並經釋明,非因當事人之過失,不能於規定期間內主張撤銷之理由者,自當事人知悉撤銷之原因時起算。本件來函所述情形,是否符合上開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之要件之法定不變期間,請本於職權自行審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8)法律字第 03322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8 年 08 月 22 日發布,要旨:說明仲裁法第四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及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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