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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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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當事人提起撤銷裁判斷之訴者,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裁定停止執行
  2. 2.仲裁判斷,經法院撤銷者,如有執行裁定時,應依職權併撤銷其執行裁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仲裁法第 42 條規範撤銷仲裁判斷之訴的執行救濟:提訴不自動停止執行,須聲請且提供擔保,勝訴後法院依職權併撤銷執行裁定。

Q · 提了撤銷仲裁判斷之訴,對方還能執行我的資產嗎?

可以。撤銷之訴沒自動停止執行效力

依仲裁法第 42 條第 1 項,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不會自動停止強制執行,當事人必須主動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並提供相當並確實的擔保,由法院以裁定核可。第 2 項則規定,撤銷之訴勝訴確定時,法院應依職權併撤銷原執行裁定,當事人無需另行聲請。實務上擔保金常為執行標的的三分之一到全額。

白話解讀

你剛提了撤銷仲裁判斷之訴,自以為按下了暫停鍵。錯了。仲裁判斷一旦取得執行裁定,對方明天就可以查封你的銀行帳戶、扣押你的薪資、拍賣你的房子。撤銷之訴在法院慢慢審理,但你的資產不會等。這條法律給你一個關鍵工具: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這個工具不是免費的,法院會要你提供「相當並確實的擔保」,意思是你要先拿出一筆錢或保證金鎖在法院,證明你不是為了拖延而提訴訟。第二項則是給贏家的禮物:如果你贏了撤銷之訴,法院會主動把對方先前取得的執行裁定一併撤銷,不需要你再跑一趟程序。所以這條的本質是時間差攻防:撤銷之訴沒有自動停止執行效力,你不主動聲請、不拿出擔保,就算你最後贏了官司,你的資產早被執行光了。

法律定性

仲裁法第 42 條為撤銷仲裁判斷之訴的執行救濟程序規範,建立「擔保停止執行 + 勝訴依職權併撤銷執行裁定」雙軌設計,平衡仲裁制度終局性與當事人救濟保障。第 1 項規定聲請要件與擔保門檻;第 2 項規定撤銷確定後執行裁定的依職權處置。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為什麼提撤銷之訴不會自動停止執行?這樣不是很不公平?

仲裁制度設計上偏向保護判斷的終局性。如果提撤銷之訴就自動停止執行,輸家可以隨意提訴拖延半年到三年,贏家拿到的只是一張廢紙。法律的平衡點是:你要停止執行,先拿擔保證明你不是拖延,敗訴後你的擔保會用來賠對方的損失。實務上律師會把撤銷之訴狀和停止執行聲請書合併遞交,並在聲請書中強烈主張撤銷理由的勝算,這會直接影響法院核定的擔保金額。

Q2如果我擔保金拿不出來,是不是只能眼睜睜看對方執行?

不一定要全現金。實務上可以提供不動產抵押、銀行履約保證、保證保險公司出具的保證書,這些都可能被法院接受為「相當並確實」的擔保。某些情況下也可以提供連帶保證人。保證保險公司提供的保證書通常只要繳保費(標的金額的 1-3%),不必把整筆錢鎖在法院,這對中小企業現金流是救命稻草,但很多律師沒主動提這個選項。

Q3我贏了撤銷之訴,對方已經把我帳戶的錢領走了怎麼辦?

第 2 項規定法院依職權撤銷執行裁定,但這只能阻止「未來」的執行行為,已經發生的執行結果(錢被領走、房子被拍賣)不會自動回復。必須另外向對方提起不當得利返還之訴或損害賠償訴訟。所以「停止執行」這個前置動作極其關鍵,事後想要追回已執行的財產,會多打一場官司、多花兩三年時間,而且對方可能早已脫產。預防永遠比補救便宜。

Q4仲裁法第 42 條是什麼?

規範撤銷仲裁判斷之訴的停止執行聲請與執行裁定撤銷雙軌救濟機制。

Q5什麼是「相當並確實之擔保」?

法院認可足以擔保對方損害的金額或物權設定,包含現金、不動產抵押、銀行保證、保證保險。

Q6「裁定停止執行」是什麼?

法院依當事人聲請並核定擔保後,以裁定中止強制執行程序的命令,須向執行法院遞交才生效。

Q7什麼叫「依職權併撤銷」?

法院於本案勝訴確定時主動撤銷相關附隨裁定,當事人無須再為聲請的程序設計。

Q8停止執行怎麼聲請?

撤銷之訴狀同步遞交停止執行聲請書 → 法院核定擔保 → 提供擔保 → 取得裁定後向執行法院遞交。

Q9停止執行擔保金怎麼算?

法院依執行標的金額與撤銷事由勝算核定,實務常為標的的 1/3 至全額,撤銷理由越強擔保越低。

Q10停止執行聲請費用多少?

聲請費 1,000 元,擔保金本身會在敗訴時可能被對方主張損害賠償。保證保險保費約標的 1-3%。

Q11怎麼證明撤銷事由有勝算降低擔保?

於聲請書釋明仲裁判斷有第 38 條或第 40 條事由,附書面證據與函釋見解,請求法院核定較低擔保。

Q12仲裁法 42 vs 強制執行法 18 差在哪?

仲裁法 42 是撤銷之訴特有救濟,強制執行法 18 是一般訴訟停止執行通則,前者擔保門檻較具體。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項目未聲請停止執行聲請並提供擔保
撤銷之訴提起對方仍可繼續執行(查封、拍賣、扣押)執行程序中止,資產暫時保住
擔保金規模約執行標的的 1/3 至全額
勝訴結果已執行的財產須另行不當得利訴訟追回執行裁定依職權撤銷,未執行財產保留
現金壓力高(但可用不動產抵押、保證書、保險替代)

未聲請停止執行

撤銷之訴提起
對方仍可繼續執行(查封、拍賣、扣押)
擔保金規模
勝訴結果
已執行的財產須另行不當得利訴訟追回
現金壓力

聲請並提供擔保

撤銷之訴提起
執行程序中止,資產暫時保住
擔保金規模
約執行標的的 1/3 至全額
勝訴結果
執行裁定依職權撤銷,未執行財產保留
現金壓力
高(但可用不動產抵押、保證書、保險替代)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仲裁法(平成15年法律第138号)第 44 條(仲裁判斷取消之訴)+ 民事執行法第 36 條(執行停止之裁判)
韓國중재법 제36조(중재판정 취소의 소)+ 민사집행법 제46조(집행정지)
中國仲裁法第 58 條(撤銷裁決)+ 民事訴訟法第 257 條(執行中止)
德國ZPO § 1059(Aufhebungsantrag)+ § 1063 Abs. 3(Vollstreckbarerklärung Aussetzung)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icles 1518-1520(Recours en annulation)+ article 1526(Effet suspensif)
美國Federal Arbitration Act 9 U.S.C. § 10(Vacatur)+ § 12(Notice of motion to vacat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870529 全文修正)

當事人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者,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裁定停止執行。   仲裁判斷,經法院撤銷者,如有執行裁定時,應依職權併撤銷其執行裁定。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二十五條移列。   二、為保護執行債權人及債務人之權益,爰修正第一項。   三、第二項「仲裁人之判斷」修正為「仲裁判斷」。法院於撤銷仲裁判斷時,應依職權一併撤銷其執行裁定。

  • 撤銷名詞
  • 裁判名詞
  • 擔保名詞
  • 停止執行名詞
(0870529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二十五條移列。   二、為保護執行債權人及債務人之權益,爰修正第一項。   三、第二項「仲裁人之判斷」修正為「仲裁判斷」。法院於撤銷仲裁判斷時,應依職權一併撤銷其執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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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仲裁法第 42 條規定:「當事人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者,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裁定停止執行。仲裁判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仲裁法第 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仲裁法第 4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