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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仲裁法 第 42 條

  1. 1.當事人提起撤銷裁判斷之訴者,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裁定停止執行
  2. 2.仲裁判斷,經法院撤銷者,如有執行裁定時,應依職權併撤銷其執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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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仲裁法第 42 條規範撤銷仲裁判斷之訴的執行救濟:提訴不自動停止執行,須聲請且提供擔保,勝訴後法院依職權併撤銷執行裁定。

Q · 提了撤銷仲裁判斷之訴,對方還能執行我的資產嗎?

依仲裁法第 42 條第 1 項,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不會自動停止強制執行,當事人必須主動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並提供相當並確實的擔保,由法院以裁定核可。第 2 項則規定,撤銷之訴勝訴確定時,法院應依職權併撤銷原執行裁定,當事人無需另行聲請。實務上擔保金常為執行標的的三分之一到全額。

白話解讀

你剛提了撤銷仲裁判斷之訴,自以為按下了暫停鍵。錯了。仲裁判斷一旦取得執行裁定,對方明天就可以查封你的銀行帳戶、扣押你的薪資、拍賣你的房子。撤銷之訴在法院慢慢審理,但你的資產不會等。這條法律給你一個關鍵工具: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這個工具不是免費的,法院會要你提供「相當並確實的擔保」,意思是你要先拿出一筆錢或保證金鎖在法院,證明你不是為了拖延而提訴訟。第二項則是給贏家的禮物:如果你贏了撤銷之訴,法院會主動把對方先前取得的執行裁定一併撤銷,不需要你再跑一趟程序。所以這條的本質是時間差攻防:撤銷之訴沒有自動停止執行效力,你不主動聲請、不拿出擔保,就算你最後贏了官司,你的資產早被執行光了。

法律定性

仲裁法第 42 條為撤銷仲裁判斷之訴的執行救濟程序規範,建立「擔保停止執行 + 勝訴依職權併撤銷執行裁定」雙軌設計,平衡仲裁制度終局性與當事人救濟保障。第 1 項規定聲請要件與擔保門檻;第 2 項規定撤銷確定後執行裁定的依職權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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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仲裁法第 42 條是什麼?

規範撤銷仲裁判斷之訴的停止執行與執行裁定撤銷雙軌救濟機制。

Q2提了撤銷之訴會自動停止執行嗎?

不會。必須另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並提供擔保。

Q3停止執行的擔保金怎麼算?

由法院依執行標的金額與撤銷理由勝算核定,實務上常為標的三分之一到全額。

Q4擔保一定要現金嗎?

不必。可用不動產設定抵押、銀行保證書、保證保險公司之保證函替代。

Q5贏了撤銷之訴還要再聲請撤銷執行裁定嗎?

不用。依第 2 項法院應依職權併撤銷執行裁定。

Q6撤銷之訴敗訴擔保金會被沒收嗎?

不會自動沒收,但對方可向法院主張因停止執行所受之損害賠償。

Q7聲請停止執行有期間限制嗎?

無明文期間限制,但執行程序不等人,建議與撤銷之訴同步遞交。

Q8我是仲裁贏家,對方聲請停止執行我能反對嗎?

能。可主張對方擔保不足或撤銷事由明顯無理由,請求法院駁回停止執行聲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項目未聲請停止執行聲請並提供擔保
撤銷之訴提起對方仍可繼續執行(查封、拍賣、扣押)執行程序中止,資產暫時保住
擔保金規模約執行標的的 1/3 至全額
勝訴結果已執行的財產須另行不當得利訴訟追回執行裁定依職權撤銷,未執行財產保留
現金壓力高(但可用不動產抵押、保證書、保險替代)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仲裁法(平成15年法律第138号)第 44 條(仲裁判斷取消之訴)+ 民事執行法第 36 條(執行停止之裁判)
🇰🇷 韓國중재법 제36조(중재판정 취소의 소)+ 민사집행법 제46조(집행정지)
🇨🇳 中國仲裁法第 58 條(撤銷裁決)+ 民事訴訟法第 257 條(執行中止)
🇩🇪 德國ZPO § 1059(Aufhebungsantrag)+ § 1063 Abs. 3(Vollstreckbarerklärung Aussetzung)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icles 1518-1520(Recours en annulation)+ article 1526(Effet suspensif)
🇺🇸 美國Federal Arbitration Act 9 U.S.C. § 10(Vacatur)+ § 12(Notice of motion to vac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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