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 第 4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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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仲裁法第 43 條規定,仲裁判斷經法院撤銷確定後,當事人可就爭議直接提起訴訟,但雙方另有仲裁合意者除外。
Q · 仲裁判斷被法院撤銷後,我還能告對方嗎?
能,除非雙方另有仲裁合意
依仲裁法第 43 條,仲裁判斷經法院判決撤銷確定後,原仲裁判斷失效,當事人原則上可就同一爭議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但有一個例外:如果雙方另為仲裁合意(同意重啟仲裁),就必須走仲裁程序而不能上法院。實務上,撤銷成功是「岔路口」,不是終點,下一步戰術選擇對最終結果影響極大。
深度解讀
撤銷之訴打贏了,你以為一切回到原點。可是「原點」在哪?仲裁判斷沒了,但你跟對方的爭議還在,那筆貨款、那間房子的瑕疵、那份股權糾紛,仍然懸而未決。這條法律告訴你接下來怎麼走:撤銷成功後,原則上你可以直接到法院提起訴訟,用普通民事程序重新解決爭議。但有個重要例外,「除另有仲裁合意外」這六個字。意思是,如果雙方願意,可以再選一次仲裁。為什麼會有這個例外?因為當初選仲裁可能是基於保密、產業專業或國際因素考量,這些理由不會因為一次仲裁失敗就消失。這條的核心訊息是:撤銷不是終點,是回到岔路口讓你重新選擇路線。沒選新路線(沒有新的仲裁合意)就走法院的高速公路。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7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裁判名詞
- 撤銷名詞
- 合意名詞
- 起訴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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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