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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 第 4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作成之仲裁判斷或在中華民國領域內依外國法律作成之仲裁判斷,為外國仲裁判斷。
  2. 外國仲裁判斷,經聲請法院裁定承認後,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並得為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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