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 第 4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作成之仲裁判斷或在中華民國領域內依外國法律作成之仲裁判斷,為外國仲裁判斷。
- 外國仲裁判斷,經聲請法院裁定承認後,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並得為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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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作成之仲裁判斷或在「中華民國領域內依外國法律作成」之仲裁判斷,為🌂外國仲裁判斷。
II 『📌外國仲裁判斷』,經「聲請法院裁定⚠️⚠️承認後」,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既判力),並得為執行名義(🌂執行力)。
國外仲裁的效力
*
民事訴訟法外國判決/仲裁法外國仲裁稱為「承認」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大陸地區判決/裁決稱為「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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