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 第 47 條
- 1.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作成之仲裁判斷或在中華民國領域內依外國法律作成之仲裁判斷,為外國仲裁判斷。
- 2.外國仲裁判斷,經聲請法院裁定承認後,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並得為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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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仲裁法第 47 條規定外國仲裁判斷須經台灣法院裁定承認,承認後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得為強制執行名義。
Q · 外國贏的仲裁判斷可以直接在台灣執行嗎?
依仲裁法第 47 條,台灣對外國仲裁判斷採「裁定承認制」而非自動承認。必須先向法院聲請承認程序通過,外國仲裁判斷在台灣才具有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效力,並成為強制執行法上的執行名義。沒有經過承認,再有利的外國判斷在台灣都只是一張紙。
白話解讀
你在新加坡簽了一份合約,雙方約定爭議在香港仲裁。結果真的爆發爭議,香港仲裁庭判對方賠你 300 萬美金。你拿這份仲裁判斷回台灣,能不能直接查封對方在台灣的資產?答案是:要先過台灣法院這一關。本條就是這道關卡的入口。它先定義什麼叫「外國仲裁判斷」,然後告訴你:經過台灣法院裁定承認後,這份外國仲裁判斷在台灣的效力就等同台灣法院的確定判決,可以拿來執行。重點在「裁定承認」這四個字,它不是自動的,需要你向法院聲請。沒有聲請承認,外國仲裁判斷在台灣就只是一張紙。
法律定性
仲裁法第 47 條為外國仲裁判斷之定義與效力規範。本條採「領域說+準據法說」雙軌定義外國仲裁判斷,並建立經法院裁定承認後即與確定判決同效力之制度,為國際仲裁在台灣產生法律效力的入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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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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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什麼是外國仲裁判斷?▾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作成、或在領域內依外國法律作成之仲裁判斷皆屬外國仲裁判斷。
Q2外國仲裁判斷在台灣需要承認嗎?▾
需要。台灣採裁定承認制,沒經法院承認就無強制執行力。
Q3外國仲裁判斷承認後效力多大?▾
與台灣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含既判力與執行力。
Q4承認程序通常要多久?▾
通常 3 到 6 個月,對方有異議時可拖到 6 到 12 個月。
Q5台灣有加入紐約公約嗎?▾
未加入。但本法吸納紐約公約核心精神。
Q6在台北仲裁但用美國法的判斷算哪國?▾
屬外國仲裁判斷,仍須走承認程序。
Q7承認程序由誰受理?▾
由對方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民事庭。
Q8對方收到承認通知後可以怎樣?▾
20 日內聲請駁回,逾期喪失異議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tw_arbitration_47 | tw_internal_arbitration_37 | tw_foreign_judgment_402 |
|---|---|---|---|
| 效力前提 | 需經法院裁定承認後生效 | 自動具確定判決效力 | 需經法院承認 |
| 判斷主體 | 外國仲裁庭 | 內國仲裁庭 | 外國法院 |
| 他方異議期 | 20 日(第 50 條) | 無此設計 | 依民事訴訟法 402 一般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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