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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7)法律字第 03795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7 年 10 月 20 日

要旨

關於法務部與美國洽談之「中美雙邊投資協定」所定有關「公法性質之仲裁」,其仲裁判斷之承認及執行等疑義

主旨

關於貴部與美國洽談之「中美雙邊投資協定」第九條第六款所定有關「公法性質之仲裁」,其仲裁判斷之承認及執行等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處八十七年十月一日經 (八七) 投二字第八七三一八二五一號函。

二 本部意見如左:

按依我國法制,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僅得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以資救濟 (「行政訴訟法」參照;立法院八十七年五月十九日三讀通過) ;必須為私法上之爭議 (以依法得和解者為限) ,始得提付仲裁 (「仲裁法」第一條參照;原名稱為「商務仲裁條例」,業奉 總統於八十七年六月廿四日修正公布,將於同年十二月廿四日施行) 。又外國仲裁判斷,須聲請法院裁定承認後,方得強制執行;如該仲裁判斷依中華民國法律,其爭議事項不能以仲裁解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聲請 (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及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參照) 。準此,本件美方所提「中美雙邊投資協定」版本第九條有關一方締約國政府與他方締約國之公民或公司 (或他方締約國政府與一方締約國之公民或公司) 間之投資爭議,得否依我國「仲裁法」之規定進行仲裁,以及其仲裁判斷,得否聲請法院裁定承認後,為強制執行各節,應視各該投資爭議事件之性質而定,尚難一概而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7)法律字第 03795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7 年 10 月 20 日發布,要旨:關於法務部與美國洽談之「中美雙邊投資協定」所定有關「公法性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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