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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外國仲裁判斷
>
仲裁法
第 4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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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仲
裁判
斷之聲請承認,應向法院提出
聲請狀
,並附具下列文件︰ 一、仲裁判斷書之正本或經
認證
之繕本。 二、仲裁協議之
原本
或經認證之繕本。 三、仲裁判斷適用外國
仲裁法
規、外國仲裁機構仲裁規則或國際組織仲裁規則者,其全文。
前項文件以外文作成者,應提出中文譯本。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稱之認證,指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政府授權之機構所為之認證。
第一項之聲請狀,應按應受
送達
之他方人數,提出繕本,由法院送達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仲裁協議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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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仲裁庭之組織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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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仲裁程序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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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仲裁判斷之執行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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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撤銷仲裁判斷之訴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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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和解與調解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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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外國仲裁判斷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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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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