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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仲裁法 第 48 條

  1. 1.外國仲裁判斷之聲請承認,應向法院提出聲請狀,並附具下列文件︰ 一、仲裁判斷書之正本或經認證之繕本。 二、仲裁協議之原本或經認證之繕本。 三、仲裁判斷適用外國仲裁法規、外國仲裁機構仲裁規則或國際組織仲裁規則者,其全文。
  2. 2.前項文件以外文作成者,應提出中文譯本。
  3. 3.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稱之認證,指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政府授權之機構所為之認證。
  4. 4.第一項之聲請狀,應按應受送達之他方人數,提出繕本,由法院送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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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仲裁法第 48 條規定,聲請外國仲裁判斷承認須附判斷書、仲裁協議、外國規則及中文譯本四件套,認證須由駐外館處所為。

Q · 國外仲裁贏了,要回台灣承認需要交哪些文件?

依仲裁法第 48 條第 1 項,聲請外國仲裁判斷承認須向法院提出聲請狀,並附具:(一)仲裁判斷書正本或經認證之繕本;(二)仲裁協議原本或經認證之繕本;(三)如適用外國仲裁法規、外國仲裁機構規則或國際組織仲裁規則者,其全文;(四)外文作成者須附中文譯本。同條第 3 項明定「認證」必須是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政府授權機構所為,不是台灣本地公證可替代。聲請狀還須按應受送達他方人數準備繕本。

白話解讀

拿著一份國外的仲裁判斷回台灣聲請承認,你以為只要把判斷書交給法院就行?太天真了。本條清楚列出你必須準備的「四件套」:仲裁判斷書正本或認證繕本、仲裁協議原本或認證繕本、所適用的外國仲裁規則全文、以及全部文件的中文譯本。每一項都有具體要求:所謂「認證」必須是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經政府授權機構做的,不是隨便找個公證人就行。外文文件必須附中文譯本,沒附等於沒交。聲請狀還要按對方人數準備繕本給法院送達。任何一項缺漏,法院可以命你補正,補不齊就駁回。國際仲裁的勝訴喜悅,可能會卡在這些文件細節上一拖就是半年。

法律定性

仲裁法第 48 條為外國仲裁判斷在台灣聲請承認的程序性規範,建立勝訴方必交「四件套」文件清單(判斷書、協議、適用規則、中文譯本),並明確「認證」須由中華民國駐外館處所為。本條構成台灣承接 1958 年紐約公約框架下外國仲裁判斷的形式審查門檻。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外國仲裁判斷怎麼在台灣承認?

向法院提聲請狀並附四件套文件,由法院形式審查後裁定承認...

Q2仲裁法第 48 條規定要交哪些文件?

判斷書正本、仲裁協議原本、適用外國規則全文、中文譯本,外加按對方人數的聲請狀繕本...

Q3什麼是駐外館處認證?

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經政府授權機構所為的文書真實性認證...

Q4為什麼一定要中文譯本?

讓法官能完整理解外文判斷內容,是法院形式審查的核心要求...

Q5外國仲裁判斷聲請承認怎麼準備文件?

判斷一作成立即同步啟動三件事:申請正本、駐外館處預約認證、委託專業翻譯...

Q6中文譯本要找誰翻?

建議專業法律翻譯社並由仲裁律師審核,自行翻譯可能不被法院接受...

Q7聲請承認要多少錢?

裁判費依非訟事件計收約 1,000-5,000 元,認證+翻譯+律師費通常 NT$15-50 萬...

Q8沒邦交國家的仲裁判斷怎麼認證?

走「經政府授權的機構」雙重認證程序,時間比有邦交國家多一倍以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itemforeign_arbitrationforeign_judgment
聲請依據仲裁法第 47-51 條民事訴訟法第 402 條 + 強制執行法第 4-1 條
基本條件四件套文件 + 駐外館處認證判決確定 + 無民訴 402 駁回事由
審查機制非訟程序聲請承認 → 裁定訴訟程序起訴請求許可執行 → 判決
時效無時效規定,建議 3 個月內無時效規定但時效中斷需注意
成本裁判費較低(非訟費)裁判費按請求金額 1.1% 計算
國際依據1958 年紐約公約 + UNCITRAL Model Law互惠原則為主,無統一公約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7 國

🇹🇼 TW仲裁法第 48 條(外國仲裁判斷聲請承認文件)
🇯🇵 日本仲裁法第 46 条(外国における仲裁判断の承認及び執行)
🇰🇷 韓國중재법 제37조 (외국중재판정의 승인과 집행)
🇨🇳 中國民事訴訟法第 290 條 + 仲裁法第 71 條(外國仲裁裁決承認與執行)
🇩🇪 德國ZPO § 1061(Anerkennung und Vollstreckung ausländischer Schiedssprüche,準用紐約公約)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icles 1514-1525(Reconnaissance et exécution des sentences arbitrales étrangères)
🇺🇸 美國Federal Arbitration Act § 207 (9 U.S.C. § 207, Chapter 2 - 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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