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 第 4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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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仲裁法第 48 條規定,聲請外國仲裁判斷承認須附判斷書、仲裁協議、外國規則及中文譯本四件套,認證須由駐外館處所為。
Q · 國外仲裁贏了,要回台灣承認需要交哪些文件?
判斷書、協議、外國規則、中文譯本四件套
依仲裁法第 48 條第 1 項,聲請外國仲裁判斷承認須向法院提出聲請狀,並附具:(一)仲裁判斷書正本或經認證之繕本;(二)仲裁協議原本或經認證之繕本;(三)如適用外國仲裁法規、外國仲裁機構規則或國際組織仲裁規則者,其全文;(四)外文作成者須附中文譯本。同條第 3 項明定「認證」必須是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政府授權機構所為,不是台灣本地公證可替代。聲請狀還須按應受送達他方人數準備繕本。
深度解讀
拿著一份國外的仲裁判斷回台灣聲請承認,你以為只要把判斷書交給法院就行?太天真了。本條清楚列出你必須準備的「四件套」:仲裁判斷書正本或認證繕本、仲裁協議原本或認證繕本、所適用的外國仲裁規則全文、以及全部文件的中文譯本。每一項都有具體要求:所謂「認證」必須是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經政府授權機構做的,不是隨便找個公證人就行。外文文件必須附中文譯本,沒附等於沒交。聲請狀還要按對方人數準備繕本給法院送達。任何一項缺漏,法院可以命你補正,補不齊就駁回。國際仲裁的勝訴喜悅,可能會卡在這些文件細節上一拖就是半年。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7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裁判名詞
- 聲請狀名詞
- 認證名詞
- 原本名詞
- 仲裁法法規
- 送達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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