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 第 48 條
- 1.外國仲裁判斷之聲請承認,應向法院提出聲請狀,並附具下列文件︰ 一、仲裁判斷書之正本或經認證之繕本。 二、仲裁協議之原本或經認證之繕本。 三、仲裁判斷適用外國仲裁法規、外國仲裁機構仲裁規則或國際組織仲裁規則者,其全文。
- 2.前項文件以外文作成者,應提出中文譯本。
- 3.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稱之認證,指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政府授權之機構所為之認證。
- 4.第一項之聲請狀,應按應受送達之他方人數,提出繕本,由法院送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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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仲裁法第 48 條規定,聲請外國仲裁判斷承認須附判斷書、仲裁協議、外國規則及中文譯本四件套,認證須由駐外館處所為。
Q · 國外仲裁贏了,要回台灣承認需要交哪些文件?
依仲裁法第 48 條第 1 項,聲請外國仲裁判斷承認須向法院提出聲請狀,並附具:(一)仲裁判斷書正本或經認證之繕本;(二)仲裁協議原本或經認證之繕本;(三)如適用外國仲裁法規、外國仲裁機構規則或國際組織仲裁規則者,其全文;(四)外文作成者須附中文譯本。同條第 3 項明定「認證」必須是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政府授權機構所為,不是台灣本地公證可替代。聲請狀還須按應受送達他方人數準備繕本。
白話解讀
拿著一份國外的仲裁判斷回台灣聲請承認,你以為只要把判斷書交給法院就行?太天真了。本條清楚列出你必須準備的「四件套」:仲裁判斷書正本或認證繕本、仲裁協議原本或認證繕本、所適用的外國仲裁規則全文、以及全部文件的中文譯本。每一項都有具體要求:所謂「認證」必須是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經政府授權機構做的,不是隨便找個公證人就行。外文文件必須附中文譯本,沒附等於沒交。聲請狀還要按對方人數準備繕本給法院送達。任何一項缺漏,法院可以命你補正,補不齊就駁回。國際仲裁的勝訴喜悅,可能會卡在這些文件細節上一拖就是半年。
法律定性
仲裁法第 48 條為外國仲裁判斷在台灣聲請承認的程序性規範,建立勝訴方必交「四件套」文件清單(判斷書、協議、適用規則、中文譯本),並明確「認證」須由中華民國駐外館處所為。本條構成台灣承接 1958 年紐約公約框架下外國仲裁判斷的形式審查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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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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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外國仲裁判斷怎麼在台灣承認?▾
向法院提聲請狀並附四件套文件,由法院形式審查後裁定承認...
Q2仲裁法第 48 條規定要交哪些文件?▾
判斷書正本、仲裁協議原本、適用外國規則全文、中文譯本,外加按對方人數的聲請狀繕本...
Q3什麼是駐外館處認證?▾
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經政府授權機構所為的文書真實性認證...
Q4為什麼一定要中文譯本?▾
讓法官能完整理解外文判斷內容,是法院形式審查的核心要求...
Q5外國仲裁判斷聲請承認怎麼準備文件?▾
判斷一作成立即同步啟動三件事:申請正本、駐外館處預約認證、委託專業翻譯...
Q6中文譯本要找誰翻?▾
建議專業法律翻譯社並由仲裁律師審核,自行翻譯可能不被法院接受...
Q7聲請承認要多少錢?▾
裁判費依非訟事件計收約 1,000-5,000 元,認證+翻譯+律師費通常 NT$15-50 萬...
Q8沒邦交國家的仲裁判斷怎麼認證?▾
走「經政府授權的機構」雙重認證程序,時間比有邦交國家多一倍以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item | foreign_arbitration | foreign_judgment |
|---|---|---|
| 聲請依據 | 仲裁法第 47-51 條 | 民事訴訟法第 402 條 + 強制執行法第 4-1 條 |
| 基本條件 | 四件套文件 + 駐外館處認證 | 判決確定 + 無民訴 402 駁回事由 |
| 審查機制 | 非訟程序聲請承認 → 裁定 | 訴訟程序起訴請求許可執行 → 判決 |
| 時效 | 無時效規定,建議 3 個月內 | 無時效規定但時效中斷需注意 |
| 成本 | 裁判費較低(非訟費) | 裁判費按請求金額 1.1% 計算 |
| 國際依據 | 1958 年紐約公約 + UNCITRAL Model Law | 互惠原則為主,無統一公約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7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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