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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 第 4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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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外國仲裁判斷之聲請承認,應向法院提出聲請狀,並附具下列文件︰ 一、仲裁判斷書之正本或經認證之繕本。 二、仲裁協議之原本或經認證之繕本。 三、仲裁判斷適用外國仲裁法規、外國仲裁機構仲裁規則或國際組織仲裁規則者,其全文。
  2. 2.前項文件以外文作成者,應提出中文譯本。
  3. 3.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稱之認證,指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政府授權之機構所為之認證。
  4. 4.第一項之聲請狀,應按應受送達之他方人數,提出繕本,由法院送達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仲裁法第 48 條規定,聲請外國仲裁判斷承認須附判斷書、仲裁協議、外國規則及中文譯本四件套,認證須由駐外館處所為。

Q · 國外仲裁贏了,要回台灣承認需要交哪些文件?

判斷書、協議、外國規則、中文譯本四件套

依仲裁法第 48 條第 1 項,聲請外國仲裁判斷承認須向法院提出聲請狀,並附具:(一)仲裁判斷書正本或經認證之繕本;(二)仲裁協議原本或經認證之繕本;(三)如適用外國仲裁法規、外國仲裁機構規則或國際組織仲裁規則者,其全文;(四)外文作成者須附中文譯本。同條第 3 項明定「認證」必須是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政府授權機構所為,不是台灣本地公證可替代。聲請狀還須按應受送達他方人數準備繕本。

深度解讀

拿著一份國外的仲裁判斷回台灣聲請承認,你以為只要把判斷書交給法院就行?太天真了。本條清楚列出你必須準備的「四件套」:仲裁判斷書正本或認證繕本、仲裁協議原本或認證繕本、所適用的外國仲裁規則全文、以及全部文件的中文譯本。每一項都有具體要求:所謂「認證」必須是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經政府授權機構做的,不是隨便找個公證人就行。外文文件必須附中文譯本,沒附等於沒交。聲請狀還要按對方人數準備繕本給法院送達。任何一項缺漏,法院可以命你補正,補不齊就駁回。國際仲裁的勝訴喜悅,可能會卡在這些文件細節上一拖就是半年。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7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裁判名詞
  • 聲請狀名詞
  • 認證名詞
  • 原本名詞
  • 仲裁法法規
  • 送達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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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仲裁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仲裁法第 48 條規定:「外國仲裁判斷之聲請承認,應向法院提出聲請狀,並附具下列文件︰ 一、仲裁判斷書之正本或經認證之繕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仲裁法第 4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仲裁法第 4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