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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秘台廳民一字第 2293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0 年 10 月 03 日

要旨

仲裁人經大陸地區人民選任或指定在大陸地區擔任具體事件之仲裁,縱其未具有臺灣地區仲裁人資格,我國法院亦僅就仲裁是否合乎我國法律規定而為審查,不審查其仲裁人之資格

全文內容

未具有臺灣地區仲裁人資格者,經大陸地區人民選任或指定在大陸地區擔任具體事件之仲裁,我國法院只就該仲裁是否合乎我國法律規定為審查,不再審查其仲裁人之資格,至於具體事件應由承辦法官基於個案本於職權自行認定,本院無從表示應否許可之意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90)秘台廳民一字第 2293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0 年 10 月 03 日發布,要旨:仲裁人經大陸地區人民選任或指定在大陸地區擔任具體事件之仲裁,…,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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