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秘台廳民一字第 22933 號
要旨
仲裁人經大陸地區人民選任或指定在大陸地區擔任具體事件之仲裁,縱其未具有臺灣地區仲裁人資格,我國法院亦僅就仲裁是否合乎我國法律規定而為審查,不審查其仲裁人之資格
全文內容
未具有臺灣地區仲裁人資格者,經大陸地區人民選任或指定在大陸地區擔任具體事件之仲裁,我國法院只就該仲裁是否合乎我國法律規定為審查,不再審查其仲裁人之資格,至於具體事件應由承辦法官基於個案本於職權自行認定,本院無從表示應否許可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