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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 第 4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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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未依本法訂立仲裁協議者,仲裁機構得依當事人之聲請,經他方同意後,由雙方選定仲裁人進行調解。調解成立者,由仲裁人作成調解書。
  2. 2.前項調解成立者,其調解與仲裁和解有同一效力。但須聲請法院為執行裁定後,方得為強制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仲裁法第 45 條規定,未訂仲裁協議的當事人可經他方同意後共同選定仲裁人進行調解,調解書效力等同仲裁和解書。

Q · 合約沒寫仲裁條款,還能走仲裁解決糾紛嗎?

可以,但須對方同意走調解

依仲裁法第 45 條,未訂仲裁協議者,仲裁機構得依當事人聲請、經他方同意後,由雙方選定仲裁人進行調解,調解書與仲裁和解書有同一效力,須聲請法院為執行裁定後始得強制執行。關鍵在「對方同意」是絕對門檻,無法強制;但相較訴訟,仲裁調解保密、產業專業、流程較快,是被嚴重低估的中間路線。

深度解讀

你跟對方有糾紛,但合約裡沒有寫仲裁條款。你以為唯一的路就是去法院打官司?這條法律告訴你還有一條中間路線:仲裁機構的調解。雙方都同意的話,可以選定仲裁人來主持調解,達成共識後簽下調解書,這份調解書跟「仲裁和解書」有同一效力,意思是經過法院執行裁定後可以強制執行。為什麼這條重要?因為它打破了「不簽仲裁條款就不能用仲裁體系」的框架。中小企業、消費者、新創公司簽合約時常常沒注意要寫仲裁條款,等到出事才發現只能上法院。這條給了你一個事後選擇的機會:如果對方願意,你們可以共同走進仲裁機構的調解程序,享受仲裁的保密、彈性、產業專業,避開法院的公開、漫長、繁瑣。最大的關鍵在「經他方同意」,這意味著你不能單方面強制對方來調解,必須先用商業手腕說服對方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仲裁人名詞
  • 和解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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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仲裁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仲裁法第 45 條規定:「未依本法訂立仲裁協議者,仲裁機構得依當事人之聲請,經他方同意後,由雙方選定仲裁人進行調解。調解成…」(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仲裁法第 4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仲裁法第 4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