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 第 4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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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仲裁法第 45 條規定,未訂仲裁協議的當事人可經他方同意後共同選定仲裁人進行調解,調解書效力等同仲裁和解書。
Q · 合約沒寫仲裁條款,還能走仲裁解決糾紛嗎?
可以,但須對方同意走調解
依仲裁法第 45 條,未訂仲裁協議者,仲裁機構得依當事人聲請、經他方同意後,由雙方選定仲裁人進行調解,調解書與仲裁和解書有同一效力,須聲請法院為執行裁定後始得強制執行。關鍵在「對方同意」是絕對門檻,無法強制;但相較訴訟,仲裁調解保密、產業專業、流程較快,是被嚴重低估的中間路線。
深度解讀
你跟對方有糾紛,但合約裡沒有寫仲裁條款。你以為唯一的路就是去法院打官司?這條法律告訴你還有一條中間路線:仲裁機構的調解。雙方都同意的話,可以選定仲裁人來主持調解,達成共識後簽下調解書,這份調解書跟「仲裁和解書」有同一效力,意思是經過法院執行裁定後可以強制執行。為什麼這條重要?因為它打破了「不簽仲裁條款就不能用仲裁體系」的框架。中小企業、消費者、新創公司簽合約時常常沒注意要寫仲裁條款,等到出事才發現只能上法院。這條給了你一個事後選擇的機會:如果對方願意,你們可以共同走進仲裁機構的調解程序,享受仲裁的保密、彈性、產業專業,避開法院的公開、漫長、繁瑣。最大的關鍵在「經他方同意」,這意味著你不能單方面強制對方來調解,必須先用商業手腕說服對方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仲裁人名詞
- 和解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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