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 第 45 條
- 1.未依本法訂立仲裁協議者,仲裁機構得依當事人之聲請,經他方同意後,由雙方選定仲裁人進行調解。調解成立者,由仲裁人作成調解書。
- 2.前項調解成立者,其調解與仲裁和解有同一效力。但須聲請法院為執行裁定後,方得為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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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仲裁法第 45 條規定,未訂仲裁協議的當事人可經他方同意後共同選定仲裁人進行調解,調解書效力等同仲裁和解書。
Q · 合約沒寫仲裁條款,還能走仲裁解決糾紛嗎?
依仲裁法第 45 條,未訂仲裁協議者,仲裁機構得依當事人聲請、經他方同意後,由雙方選定仲裁人進行調解,調解書與仲裁和解書有同一效力,須聲請法院為執行裁定後始得強制執行。關鍵在「對方同意」是絕對門檻,無法強制;但相較訴訟,仲裁調解保密、產業專業、流程較快,是被嚴重低估的中間路線。
白話解讀
你跟對方有糾紛,但合約裡沒有寫仲裁條款。你以為唯一的路就是去法院打官司?這條法律告訴你還有一條中間路線:仲裁機構的調解。雙方都同意的話,可以選定仲裁人來主持調解,達成共識後簽下調解書,這份調解書跟「仲裁和解書」有同一效力,意思是經過法院執行裁定後可以強制執行。為什麼這條重要?因為它打破了「不簽仲裁條款就不能用仲裁體系」的框架。中小企業、消費者、新創公司簽合約時常常沒注意要寫仲裁條款,等到出事才發現只能上法院。這條給了你一個事後選擇的機會:如果對方願意,你們可以共同走進仲裁機構的調解程序,享受仲裁的保密、彈性、產業專業,避開法院的公開、漫長、繁瑣。最大的關鍵在「經他方同意」,這意味著你不能單方面強制對方來調解,必須先用商業手腕說服對方。
法律定性
仲裁法第 45 條規範未訂仲裁協議者的事後調解機制:仲裁機構得依當事人聲請、經他方同意後,由雙方選定仲裁人進行調解;調解成立者由仲裁人作成調解書,其效力與仲裁和解相同,須經法院執行裁定後方得強制執行。本條為仲裁法替代訴訟解紛的補強性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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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沒簽仲裁條款還能走仲裁嗎?▾
嚴格意義上不能走「仲裁判斷」,但可走仲裁機構的調解程序,須對方同意。
Q2仲裁調解書效力跟法院判決一樣嗎?▾
經法院執行裁定後,執行力相當於判決;但本質是合意而非判決。
Q3對方不同意走仲裁調解我能強制嗎?▾
不能,第一項明文規定「經他方同意後」,對方有絕對否決權。
Q4仲裁調解失敗能再上法院嗎?▾
可以,調解不成立不影響任何訴訟權利,請求權時效繼續進行。
Q5仲裁機構的調解和鄉鎮市調解差在哪?▾
仲裁人多為產業專家、退休法官、資深律師;鄉鎮市調解委員多為地方仕紳,專業層級不同。
Q6仲裁調解費用大約多少?▾
依仲裁機構收費標準,通常遠低於訴訟與正式仲裁,視標的金額計算。
Q7調解書要怎麼強制執行?▾
向地方法院聲請執行裁定,取得後即可聲請強制執行查封拍賣。
Q8本條和仲裁法第 44 條的和解差在哪?▾
第 44 條是已進入仲裁程序中的和解;本條是未訂仲裁協議者事後合意進入調解。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litigation | arbitration_mediation | township_mediation |
|---|---|---|---|
| 啟動門檻 | 原告單方即可起訴 | 須對方同意(第 45 條) | 聲請即可,對方不到場亦可進行 |
| 保密性 | 原則公開審理 | 不公開、嚴守秘密 | 原則不公開 |
| 調解人/法官專業 | 法官(一般民事庭) | 產業專家、退休法官、資深律師 | 地方仕紳為主 |
| 時程 | 一審約 6-18 個月 | 通常 1-3 個月 | 1-2 個月 |
| 費用 | 裁判費約標的 1.1%+律師費 | 依仲裁機構收費標準(通常低於訴訟) | 免費 |
| 成立後效力 | 判決確定後可強制執行 | 調解書經法院執行裁定後可強制執行(第 45 條第 2 項) | 經法院核定後與民事確定判決同一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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