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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仲裁法 第 45 條

  1. 1.未依本法訂立仲裁協議者,仲裁機構得依當事人之聲請,經他方同意後,由雙方選定仲裁人進行調解。調解成立者,由仲裁人作成調解書。
  2. 2.前項調解成立者,其調解與仲裁和解有同一效力。但須聲請法院為執行裁定後,方得為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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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仲裁法第 45 條規定,未訂仲裁協議的當事人可經他方同意後共同選定仲裁人進行調解,調解書效力等同仲裁和解書。

Q · 合約沒寫仲裁條款,還能走仲裁解決糾紛嗎?

依仲裁法第 45 條,未訂仲裁協議者,仲裁機構得依當事人聲請、經他方同意後,由雙方選定仲裁人進行調解,調解書與仲裁和解書有同一效力,須聲請法院為執行裁定後始得強制執行。關鍵在「對方同意」是絕對門檻,無法強制;但相較訴訟,仲裁調解保密、產業專業、流程較快,是被嚴重低估的中間路線。

白話解讀

你跟對方有糾紛,但合約裡沒有寫仲裁條款。你以為唯一的路就是去法院打官司?這條法律告訴你還有一條中間路線:仲裁機構的調解。雙方都同意的話,可以選定仲裁人來主持調解,達成共識後簽下調解書,這份調解書跟「仲裁和解書」有同一效力,意思是經過法院執行裁定後可以強制執行。為什麼這條重要?因為它打破了「不簽仲裁條款就不能用仲裁體系」的框架。中小企業、消費者、新創公司簽合約時常常沒注意要寫仲裁條款,等到出事才發現只能上法院。這條給了你一個事後選擇的機會:如果對方願意,你們可以共同走進仲裁機構的調解程序,享受仲裁的保密、彈性、產業專業,避開法院的公開、漫長、繁瑣。最大的關鍵在「經他方同意」,這意味著你不能單方面強制對方來調解,必須先用商業手腕說服對方。

法律定性

仲裁法第 45 條規範未訂仲裁協議者的事後調解機制:仲裁機構得依當事人聲請、經他方同意後,由雙方選定仲裁人進行調解;調解成立者由仲裁人作成調解書,其效力與仲裁和解相同,須經法院執行裁定後方得強制執行。本條為仲裁法替代訴訟解紛的補強性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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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對方堅持不同意走仲裁調解,我有辦法強制他來嗎?

沒辦法。仲裁法第 45 條第一項明文「經他方同意後」,對方有絕對否決權,堅持上法院你只能跟著走訴訟。但提議仲裁調解的姿態本身就是一種談判訊號,告訴對方「我願意快速、保密、彈性地解決」,有時能換到對方更好的和解條件,即使最終沒走仲裁調解,這個提議也不會白費。

Q2仲裁機構調解失敗怎麼辦?花的錢可以要回來嗎?

調解費用通常不退(已支出成本),但金額遠低於仲裁費或訴訟費。調解失敗後仍可選擇上法院或重新提議仲裁,沒有任何限制。仲裁機構的調解失敗率比預期低,因為調解人多為經驗豐富的律師或退休法官,懂得引導雙方找折衷點。如果失敗,常常是當事人之一根本沒有解決誠意,這時候即使上法院也很難快速解決。

Q3調解書經法院執行裁定後,效力跟法院判決一樣嗎?

執行力上接近,但本質不同。法院判決經過完整審理程序,調解書是雙方合意的產物。執行力上兩者都可以聲請強制執行(查封、拍賣、扣押),但法院判決可以上訴審查,調解書一旦簽訂雙方都受拘束,不能反悔。所以調解書簽訂前的審查特別重要,一旦簽下就鎖死了。實務上律師會建議在調解書中加入冷靜期條款(例如簽署後 7 天內可單方撤回),但這要雙方都同意才能寫進去。

Q4仲裁法第 45 條是什麼?

未訂仲裁協議的當事人,仍可經對方同意後到仲裁機構共同選任仲裁人進行調解,調解書效力等同仲裁和解書。

Q5仲裁調解和仲裁判斷差在哪?

仲裁判斷是仲裁人單方裁決有強制力,仲裁調解是雙方合意產物;本條的調解須事後對方同意才能啟動。

Q6什麼叫仲裁機構?台灣有哪些?

經法務部許可設立的仲裁專業機構,主要有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台灣營建仲裁協會、中華工程仲裁協會等。

Q7仲裁調解書和鄉鎮市調解書差在哪?

效力相當(皆可經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但仲裁調解人多為產業專家/律師/退休法官,鄉鎮市調解委員多為地方仕紳。

Q8仲裁法第 45 條的調解怎麼啟動?

向仲裁機構提出書面聲請 → 取得對方同意 → 雙方共同選任仲裁人 → 進行調解 → 簽署調解書 → 聲請法院執行裁定。

Q9仲裁調解費用怎麼算?大約多少?

依各仲裁機構收費標準計算(依爭議金額),通常遠低於同金額訴訟費+律師費;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官網有明細。

Q10怎麼說服對方同意走仲裁調解?

主動提議共同分擔費用、共同推薦中立仲裁人、強調保密與快速;指出訴訟對雙方都耗時耗錢且公開。

Q11調解書怎麼聲請法院執行裁定?

向地方法院民事庭遞交執行裁定聲請狀+調解書正本,法院形式審查後作成執行裁定,即可進入強制執行。

Q12仲裁法第 45 條 vs 第 44 條的和解差在哪?

第 44 條是已進入正式仲裁程序中的和解;第 45 條是從未訂仲裁協議者事後合意進入調解,啟動點完全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litigationarbitration_mediationtownship_mediation
啟動門檻原告單方即可起訴須對方同意(第 45 條)聲請即可,對方不到場亦可進行
保密性原則公開審理不公開、嚴守秘密原則不公開
調解人/法官專業法官(一般民事庭)產業專家、退休法官、資深律師地方仕紳為主
時程一審約 6-18 個月通常 1-3 個月1-2 個月
費用裁判費約標的 1.1%+律師費依仲裁機構收費標準(通常低於訴訟)免費
成立後效力判決確定後可強制執行調解書經法院執行裁定後可強制執行(第 45 條第 2 項)經法院核定後與民事確定判決同一效力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仲裁法(2003 改正)第 38 条(和解の決定)+ ADR 法(2004 制定,裁判外紛争解決手続の利用の促進に関する法律)
🇰🇷 韓國중재법 제31조(화해)+ 민사조정법(사후 합의에 의한 조정 절차)
🇨🇳 中國仲裁法 第49-52条(调解与和解)+ 人民调解法(2010)
🇩🇪 德國ZPO § 1053(Schiedsvergleich)+ Mediationsgesetz(2012 制定)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icles 1530 et suivants(médiation et conciliation conventionnelles)
🇺🇸 美國Federal Arbitration Act § 9(confirmation of arbitral awards)+ Uniform Mediation Act(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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