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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事訴訟法 第 331 條(鑑定人之拒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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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當事人得依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拒卻鑑定人。但不得以鑑定人於該訴訟事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為拒卻之原因。
  2. 2.除前條第一項情形外,鑑定人已就鑑定事項有所陳述或已提出鑑定書後,不得聲明拒卻。但拒卻之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31條規定,當事人得依法官迴避事由拒卻鑑定人,但鑑定人已陳述意見或提出鑑定書後,原則上不得再聲明拒卻。

Q · 覺得鑑定人偏心,可以要求換掉嗎?

可以拒卻,但鑑定書提出後原則上就來不及了

依民事訴訟法第331條,當事人得以聲請法官迴避的相同事由拒卻鑑定人,例如鑑定人與對造有親屬、利害關係或其他足認偏頗的情形。但有兩道限制:一是不得僅以鑑定人曾在本案當過證人或鑑定人為由拒卻;二是鑑定人已陳述鑑定意見或提出鑑定書後,原則上不得再聲明拒卻,除非拒卻原因是事後才發生或事後才知悉。把握鑑定人開始工作前的黃金窗口,是拒卻成功的關鍵。

深度解讀

鑑定報告可能直接決定你的官司輸贏。如果你覺得鑑定人偏心,法律給你一把武器叫「拒卻」。拒卻的理由跟法官迴避一樣:鑑定人跟對方有親屬關係、利害關係、或有其他足以認為偏頗的情形。但有兩個限制你必須知道。第一,你不能以「這個鑑定人以前在這案子當過證人或鑑定人」為理由拒卻。法律認為之前的參與不等於偏頗,反而可能因為熟悉案情而更有判斷力。第二,時機很重要:鑑定人已經陳述意見或提出鑑定書之後,原則上不能再拒卻。例外是拒卻的原因事後才發生或事後才知道。這個時間限制的殺傷力在於:如果你在鑑定前沒做功課,等鑑定報告出來對你不利才想拒卻,門已經關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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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331 條規定:「當事人得依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拒卻鑑定人。但不得以鑑定人於該訴訟事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為拒卻之原因。…」(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3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33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