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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331鑑定人之拒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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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當事人得依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拒卻鑑定人。但不得以鑑定人於該訴訟事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為拒卻之原因。
  2. 2.除前條第一項情形外,鑑定人已就鑑定事項有所陳述或已提出鑑定書後,不得聲明拒卻。但拒卻之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31條規定,當事人得依法官迴避事由拒卻鑑定人,但鑑定人已陳述意見或提出鑑定書後,原則上不得再聲明拒卻。

Q · 覺得鑑定人偏心,可以要求換掉嗎?

可以拒卻,但鑑定書提出後原則上就來不及了

依民事訴訟法第331條,當事人得以聲請法官迴避的相同事由拒卻鑑定人,例如鑑定人與對造有親屬、利害關係或其他足認偏頗的情形。但有兩道限制:一是不得僅以鑑定人曾在本案當過證人或鑑定人為由拒卻;二是鑑定人已陳述鑑定意見或提出鑑定書後,原則上不得再聲明拒卻,除非拒卻原因是事後才發生或事後才知悉。把握鑑定人開始工作前的黃金窗口,是拒卻成功的關鍵。

白話解讀

鑑定報告可能直接決定你的官司輸贏。如果你覺得鑑定人偏心,法律給你一把武器叫「拒卻」。拒卻的理由跟法官迴避一樣:鑑定人跟對方有親屬關係、利害關係、或有其他足以認為偏頗的情形。但有兩個限制你必須知道。第一,你不能以「這個鑑定人以前在這案子當過證人或鑑定人」為理由拒卻。法律認為之前的參與不等於偏頗,反而可能因為熟悉案情而更有判斷力。第二,時機很重要:鑑定人已經陳述意見或提出鑑定書之後,原則上不能再拒卻。例外是拒卻的原因事後才發生或事後才知道。這個時間限制的殺傷力在於:如果你在鑑定前沒做功課,等鑑定報告出來對你不利才想拒卻,門已經關了。

法律定性

鑑定人之拒卻,指民事訴訟當事人於符合法官迴避事由時,請求排除特定鑑定人就鑑定事項表示意見的程序權利。其要件準用法官迴避規定,並設有兩項限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不構成拒卻事由,且鑑定意見陳述或鑑定書提出後原則上不得再為拒卻,僅在原因事後發生或知悉在後時例外允許。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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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鑑定人以前在這個案子當過證人,我能拒卻嗎?

不能。第331條第1項但書明確排除了這個理由。法律的邏輯是:之前參與過不等於偏頗,反而可能更了解案情。若對鑑定結論有疑慮,應針對鑑定方法、推理過程與專業依據提出具體質疑,而不是攻擊鑑定人資格。

Q2鑑定報告出來後才知道鑑定人有問題,還來得及嗎?

若拒卻原因是鑑定報告提出後才發生或才知悉的,可在知悉後聲明拒卻,但須釋明為何是「知悉在後」。法院會仔細檢視時間線,若發現其實早就知道只是沒提,會駁回。發現事由的當下就留下截圖、紀錄是關鍵。

Q3拒卻和鑑定人不適格有什麼不同?

拒卻(第331條)是當事人主張的程序權利,須在鑑定意見陳述或鑑定書提出前為之;鑑定人不適格(第330條第1項)屬法定當然排除事由,不受鑑定後不得拒卻的時間限制。

Q4鑑定人偏心可以換嗎?

可以。依民訴第331條,符合法官迴避事由時,當事人得聲明拒卻鑑定人,請求排除其就鑑定事項表示意見。

Q5拒卻鑑定人的事由有哪些?

準用聲請法官迴避的事由,例如鑑定人與對造有親屬、利害關係,或其他足認執行職務偏頗的情形。

Q6什麼叫知悉在後?

指拒卻原因在鑑定意見陳述或鑑定書提出後,當事人才知悉,是逾期拒卻的法定例外,須釋明知悉時點。

Q7拒卻和聲請法官迴避有什麼關係?

拒卻鑑定人在事由上準用法官迴避規定,但設有曾為證人不得拒卻、鑑定後原則不得拒卻兩項專屬限制。

Q8拒卻鑑定人怎麼聲請?

收到鑑定人選任通知後背景調查 → 比對迴避事由 → 在鑑定人陳述意見或提出鑑定書前向法院聲明拒卻並釋明。

Q9怎麼證明鑑定人有偏頗?

提出鑑定人與對造關係的證據,如公司登記、過去合作或簽證紀錄、社交往來截圖,由法院認定是否足認偏頗。

Q10鑑定書已提出才發現問題怎麼辦?

立即聲明拒卻並備齊「知悉在後」時間線證據(截圖、紀錄),釋明你確實是事後才知悉。

Q11拒卻被駁回怎麼救濟?

可依第333條對拒卻裁定提起抗告,由上級法院審查。

Q12拒卻 vs 鑑定人不適格哪個有利?

不適格(第330條第1項)是法定當然排除,不受鑑定後時間限制,主張上比拒卻更不受時點拘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214条(鑑定人の忌避)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336조(감정인의 기피)
中國民事诉讼法 第47条(回避制度,鑑定人参照适用)
德國ZPO § 406(Ablehnung eines Sachverständigen)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icle 234(récusation du technicien / expert)
美國FRE 706(court-appointed experts)/ FRE 702(expert qualification & Dauber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4

(0190913 制定)

法院因確定訴訟關係,依職權命當事人提出文書者,以知該文書為其所執者為限。

(0231219 制定)

當事人得依聲請推事迴避之原因,拒卻鑑定人。但不得以鑑定人於該訴訟事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為拒卻之原因。   鑑定人已就鑑定事項有所陳述,或已提出鑑定書後,不得聲明拒卻。但拒卻之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

(0570109 全文修正)

當事人得依聲請推事迴避之原因拒卻鑑定人。但不得以鑑定人於該訴訟事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為拒卻之原因。   鑑定人已就鑑定事項有所陳述或已提出鑑定書後,不得聲明拒卻。但拒卻之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

(0890115 修正)

當事人得依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拒卻鑑定人。但不得以鑑定人於該訴訟事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為拒卻之原因。   除前條第一項情形外,鑑定人已就鑑定事項有所陳述或已提出鑑定書後,不得聲明拒卻。但拒卻之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之「推事」修正為「法官」。   二、鑑定人有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所規定不得為鑑定人之事由者,即為不適格,自不得選為鑑定人,因之不問訴訟程序至如何程度,於訴訟終結前,當事人均得隨時聲明拒卻,爰於第二項起首增設「除前條第一項情形外」,之規定,俾資適用。

(0190913 制定)

法院因確定訴訟關係,依職權命當事人提出文書者,以知該文書為其所執者為限。

(0231219 制定)

當事人得依聲請推事迴避之原因,拒卻鑑定人。但不得以鑑定人於該訴訟事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為拒卻之原因。   鑑定人已就鑑定事項有所陳述,或已提出鑑定書後,不得聲明拒卻。但拒卻之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

(0570109 全文修正)

當事人得依聲請推事迴避之原因拒卻鑑定人。但不得以鑑定人於該訴訟事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為拒卻之原因。   鑑定人已就鑑定事項有所陳述或已提出鑑定書後,不得聲明拒卻。但拒卻之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

(0890115 修正)

一、第一項之「推事」修正為「法官」。   二、鑑定人有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所規定不得為鑑定人之事由者,即為不適格,自不得選為鑑定人,因之不問訴訟程序至如何程度,於訴訟終結前,當事人均得隨時聲明拒卻,爰於第二項起首增設「除前條第一項情形外」,之規定,俾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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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331 條規定:「當事人得依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拒卻鑑定人。但不得以鑑定人於該訴訟事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為拒卻之原因。…」(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3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33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