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331 條(鑑定人之拒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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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31條規定,當事人得依法官迴避事由拒卻鑑定人,但鑑定人已陳述意見或提出鑑定書後,原則上不得再聲明拒卻。
Q · 覺得鑑定人偏心,可以要求換掉嗎?
可以拒卻,但鑑定書提出後原則上就來不及了
依民事訴訟法第331條,當事人得以聲請法官迴避的相同事由拒卻鑑定人,例如鑑定人與對造有親屬、利害關係或其他足認偏頗的情形。但有兩道限制:一是不得僅以鑑定人曾在本案當過證人或鑑定人為由拒卻;二是鑑定人已陳述鑑定意見或提出鑑定書後,原則上不得再聲明拒卻,除非拒卻原因是事後才發生或事後才知悉。把握鑑定人開始工作前的黃金窗口,是拒卻成功的關鍵。
深度解讀
鑑定報告可能直接決定你的官司輸贏。如果你覺得鑑定人偏心,法律給你一把武器叫「拒卻」。拒卻的理由跟法官迴避一樣:鑑定人跟對方有親屬關係、利害關係、或有其他足以認為偏頗的情形。但有兩個限制你必須知道。第一,你不能以「這個鑑定人以前在這案子當過證人或鑑定人」為理由拒卻。法律認為之前的參與不等於偏頗,反而可能因為熟悉案情而更有判斷力。第二,時機很重要:鑑定人已經陳述意見或提出鑑定書之後,原則上不能再拒卻。例外是拒卻的原因事後才發生或事後才知道。這個時間限制的殺傷力在於:如果你在鑑定前沒做功課,等鑑定報告出來對你不利才想拒卻,門已經關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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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