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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331 條(鑑定人之拒卻)

  1. 1.當事人得依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拒卻鑑定人。但不得以鑑定人於該訴訟事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為拒卻之原因。
  2. 2.除前條第一項情形外,鑑定人已就鑑定事項有所陳述或已提出鑑定書後,不得聲明拒卻。但拒卻之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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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31條規定,當事人得依法官迴避事由拒卻鑑定人,但鑑定人已陳述意見或提出鑑定書後,原則上不得再聲明拒卻。

Q · 覺得鑑定人偏心,可以要求換掉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331條,當事人得以聲請法官迴避的相同事由拒卻鑑定人,例如鑑定人與對造有親屬、利害關係或其他足認偏頗的情形。但有兩道限制:一是不得僅以鑑定人曾在本案當過證人或鑑定人為由拒卻;二是鑑定人已陳述鑑定意見或提出鑑定書後,原則上不得再聲明拒卻,除非拒卻原因是事後才發生或事後才知悉。把握鑑定人開始工作前的黃金窗口,是拒卻成功的關鍵。

白話解讀

鑑定報告可能直接決定你的官司輸贏。如果你覺得鑑定人偏心,法律給你一把武器叫「拒卻」。拒卻的理由跟法官迴避一樣:鑑定人跟對方有親屬關係、利害關係、或有其他足以認為偏頗的情形。但有兩個限制你必須知道。第一,你不能以「這個鑑定人以前在這案子當過證人或鑑定人」為理由拒卻。法律認為之前的參與不等於偏頗,反而可能因為熟悉案情而更有判斷力。第二,時機很重要:鑑定人已經陳述意見或提出鑑定書之後,原則上不能再拒卻。例外是拒卻的原因事後才發生或事後才知道。這個時間限制的殺傷力在於:如果你在鑑定前沒做功課,等鑑定報告出來對你不利才想拒卻,門已經關了。

法律定性

鑑定人之拒卻,指民事訴訟當事人於符合法官迴避事由時,請求排除特定鑑定人就鑑定事項表示意見的程序權利。其要件準用法官迴避規定,並設有兩項限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不構成拒卻事由,且鑑定意見陳述或鑑定書提出後原則上不得再為拒卻,僅在原因事後發生或知悉在後時例外允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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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什麼是拒卻鑑定人?

當事人依法官迴避事由,請求排除有偏頗之虞鑑定人就鑑定事項表示意見的程序權利。

Q2拒卻鑑定人的理由有哪些?

與法官迴避事由相同:鑑定人與對造有親屬、利害關係或其他足認執行職務偏頗的情形。

Q3鑑定人以前當過本案證人能拒卻嗎?

不能。第331條第1項但書明文排除,曾為證人或鑑定人不構成拒卻事由。

Q4鑑定書出來後才發現問題還能拒卻嗎?

原則不能,但拒卻原因事後才發生或知悉在後者例外允許,須釋明知悉時點。

Q5拒卻鑑定人要在什麼時候提出?

原則上必須在鑑定人陳述鑑定意見或提出鑑定書之前提出。

Q6拒卻和鑑定人不適格有什麼不同?

不適格(第330條第1項)是法定排除,不受鑑定後不得拒卻的時間限制。

Q7拒卻被駁回可以救濟嗎?

可依第333條對拒卻裁定提起抗告。

Q8怎麼證明鑑定人偏頗?

提出鑑定人與對造的關係證據,如公司登記、過去合作紀錄、社交往來等。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214条(鑑定人の忌避)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336조(감정인의 기피)
🇨🇳 中國民事诉讼法 第47条(回避制度,鑑定人参照适用)
🇩🇪 德國ZPO § 406(Ablehnung eines Sachverständigen)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icle 234(récusation du technicien / expert)
🇺🇸 美國FRE 706(court-appointed experts)/ FRE 702(expert qualification & Daube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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