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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333 條(拒卻鑑定人裁定之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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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卻鑑定人之聲明經裁定為不當者,得為抗告;其以聲明為正當者,不得聲明不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333 條規定,拒卻鑑定人被裁定不當(駁回)者得抗告,被裁定正當(換掉鑑定人)者不得聲明不服。

Q · 拒卻鑑定人被法院駁回,可以抗告嗎?

可以。被駁回方得抗告;准許方不得不服

依民事訴訟法第 333 條,拒卻鑑定人之聲明被裁定為「不當」(駁回)者,當事人得於十日內提起抗告;反之裁定為「正當」(換掉鑑定人)者,對方不得聲明不服。因換鑑定人僅造成延遲、可補救,而偏頗鑑定報告造成的判斷污染不可逆,故法律僅給被駁回方救濟權。

深度解讀

你拒卻鑑定人,法院做了裁定。結果有兩種,法律給你的救濟路徑卻不對稱。如果法院裁定你的拒卻「不當」(駁回你的聲明),你可以抗告,把這個決定往上打到上級法院。但如果法院裁定你的拒卻「正當」(把鑑定人換掉了),對方不能抗告。為什麼?因為換一個鑑定人對訴訟整體而言只是延遲,不是終局傷害。對方頂多等新的鑑定人出報告。但如果你被駁回,一個你認為偏頗的鑑定人繼續做鑑定,這份鑑定報告可能直接決定你輸贏,傷害是實質的、不可逆的。所以法律只讓被駁回的一方有抗告權。這種不對稱設計在訴訟法裡很常見,背後的邏輯是:誰受到的傷害更大、更不可逆,誰就應該有更多的程序保障。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21 條相關條文與名詞連結。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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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333 條規定:「拒卻鑑定人之聲明經裁定為不當者,得為抗告;其以聲明為正當者,不得聲明不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3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33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