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332 條(拒卻鑑定人之程序)
- 1.聲明拒卻鑑定人,應舉其原因,向選任鑑定人之法院或法官為之。
- 2.前項原因及前條第二項但書之事實,應釋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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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32條規定,聲明拒卻鑑定人須舉出原因、向選任鑑定人的法院或法官提出,並就拒卻原因加以釋明。
Q · 覺得鑑定人偏心,可以要求換人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332條,當事人聲明拒卻鑑定人,必須舉出拒卻原因,並向「選任鑑定人之法院或法官」提出,不能向不相干的法院提。拒卻原因以及(鑑定報告提出後才拒卻時)知悉在後的事實,都必須「釋明」。釋明的門檻低於完整證明,但仍須提出文件、截圖、第三方書面陳述等具體事證,讓法官覺得「大概是真的」,單純口頭主張「我覺得他偏心」不構成合法的拒卻聲明。
白話解讀
你覺得鑑定人偏心,想拒卻他。好,法律支持你這樣做,但你得照規矩來。第一步:向選任鑑定人的法院或法官提出聲明,不是口頭說說就算,要正式書狀。第二步:把拒卻的原因講清楚,而且要「釋明」。釋明不是「證明」,門檻比較低,你不需要拿出鐵證,但必須讓法官覺得「有那麼回事」。比方說你主張鑑定人跟對方有生意往來,附上一份商業登記資料或合作紀錄,這就是釋明。光說「我聽說他們有關係」不夠。如果你是在鑑定報告出來之後才拒卻(依第331條第二項但書),你還必須額外釋明「為什麼是後來才知道」這件事。整條的核心就兩個字:具體。模糊的懷疑不會被法院接受。
法律定性
拒卻鑑定人,指當事人主張鑑定人具有與法官迴避相同的偏頗事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32條向選任鑑定人之法院或法官聲明排除該鑑定人之程序。聲明須舉出原因並釋明,釋明標準較完整證明為低,但仍要求具體事證,是當事人在鑑定制度中挑戰鑑定人公正性的正式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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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拒卻鑑定人要向誰提出?▾
向選任該鑑定人的法院或法官提出,不能向其他無關法院聲明,否則程序不合法。
Q2拒卻鑑定人的原因要證明到什麼程度?▾
只需「釋明」,門檻低於完整證明,但要提出文件、截圖、書面證詞等具體事證讓法官覺得合理。
Q3什麼是釋明?跟證明差在哪?▾
釋明只要讓法官相信「大概是真的」,證明要讓法官「確信」。釋明可用即時可調查的證據,門檻較低。
Q4鑑定報告出來後還能拒卻鑑定人嗎?▾
可以,但須符合第331條第二項但書(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且要額外釋明為何現在才提。
Q5拒卻鑑定人的書狀要寫哪些內容?▾
三要素:向誰提、對應第33條哪款迴避事由、釋明證據清單,建議分事實、法律依據、證據三段。
Q6光說鑑定人偏心可以拒卻嗎?▾
不行。空泛懷疑不構成釋明,必須附上具體事證,例如商業往來紀錄、合照、往來信件。
Q7拒卻原因有哪些?▾
準用第33條法官迴避事由,例如鑑定人與一方有特定身分、利害或業務關係,足以懷疑其公正。
Q8拒卻聲明被駁回怎麼辦?▾
對拒卻鑑定人的裁定,可依第333條規定提起抗告救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釋明 | 證明 |
|---|---|---|
| 心證程度 | 讓法官相信「大概是真的」 | 讓法官達到「確信」 |
| 證據方法 | 限即時可調查之證據(文書、截圖、書面陳述) | 不限,可聲請調查證據、傳喚證人鑑定 |
| 適用場景 | 拒卻鑑定人、保全程序等程序事項 | 本案請求權成立與否等實體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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