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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332 條(拒卻鑑定人之程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聲明拒卻鑑定人,應舉其原因,向選任鑑定人之法院或法官為之。
  2. 前項原因及前條第二項但書之事實,應釋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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