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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332 條(拒卻鑑定人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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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聲明拒卻鑑定人,應舉其原因,向選任鑑定人之法院或法官為之。
  2. 2.前項原因及前條第二項但書之事實,應釋明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32條規定,聲明拒卻鑑定人須舉出原因、向選任鑑定人的法院或法官提出,並就拒卻原因加以釋明。

Q · 覺得鑑定人偏心,可以要求換人嗎?

可以,但須向選任鑑定人的法院釋明具體原因

依民事訴訟法第332條,當事人聲明拒卻鑑定人,必須舉出拒卻原因,並向「選任鑑定人之法院或法官」提出,不能向不相干的法院提。拒卻原因以及(鑑定報告提出後才拒卻時)知悉在後的事實,都必須「釋明」。釋明的門檻低於完整證明,但仍須提出文件、截圖、第三方書面陳述等具體事證,讓法官覺得「大概是真的」,單純口頭主張「我覺得他偏心」不構成合法的拒卻聲明。

深度解讀

你覺得鑑定人偏心,想拒卻他。好,法律支持你這樣做,但你得照規矩來。第一步:向選任鑑定人的法院或法官提出聲明,不是口頭說說就算,要正式書狀。第二步:把拒卻的原因講清楚,而且要「釋明」。釋明不是「證明」,門檻比較低,你不需要拿出鐵證,但必須讓法官覺得「有那麼回事」。比方說你主張鑑定人跟對方有生意往來,附上一份商業登記資料或合作紀錄,這就是釋明。光說「我聽說他們有關係」不夠。如果你是在鑑定報告出來之後才拒卻(依第331條第二項但書),你還必須額外釋明「為什麼是後來才知道」這件事。整條的核心就兩個字:具體。模糊的懷疑不會被法院接受。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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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332 條規定:「聲明拒卻鑑定人,應舉其原因,向選任鑑定人之法院或法官為之。前項原因及前條第二項但書之事實,應釋明…」(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3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33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