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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33 條(聲請法官迴避及其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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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遇有下列各款情形,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 一、法官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法官有前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2. 2.當事人如已就該訴訟有所聲明或為陳述後,不得依前項第二款聲請法官迴避。但迴避之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分法定事由與偏頗之虞兩款,第二款須在就訴訟陳述前提出,否則失權。

Q · 覺得法官偏心,可以聲請換法官嗎?

可以,依民訴第33條第二款聲請迴避

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一項第二款,法官縱無第32條的法定迴避事由,只要有客觀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當事人即得聲請迴避。關鍵在時點:依第二項,你一旦就該訴訟有所聲明或陳述,第二款就關門;唯有迴避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例外。先聲請、再開口,順序決定成敗。

深度解讀

法庭上,法官就是規則本身。但如果規則本身有問題呢?這條給了你一個多數人不知道自己擁有的權力:把法官換掉。第一款很直接,法官跟案件有利害關係(例如他是對方親戚)卻沒自己退場,你可以逼他走。第二款更厲害,就算法官跟案件沒有任何第32條列出的利害關係,只要你能說明他「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白話:有合理跡象懷疑他不公正),你照樣可以聲請迴避。但這裡有個陷阱:如果你已經在這個法官面前做了任何實質的訴訟行為(開口陳述、提交書狀),第二款的門就關上了。法律推定你「接受了這個法官」。唯一的例外是你後來才發現偏頗的事實。時間順序決定一切:先聲請,再開口。反過來就太遲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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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33 條規定:「遇有下列各款情形,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 一、法官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法官有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3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