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33 條(聲請法官迴避及其事由)

  1. 1.遇有下列各款情形,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 一、法官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法官有前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2. 2.當事人如已就該訴訟有所聲明或為陳述後,不得依前項第二款聲請法官迴避。但迴避之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分法定事由與偏頗之虞兩款,第二款須在就訴訟陳述前提出,否則失權。

Q · 覺得法官偏心,可以聲請換法官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一項第二款,法官縱無第32條的法定迴避事由,只要有客觀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當事人即得聲請迴避。關鍵在時點:依第二項,你一旦就該訴訟有所聲明或陳述,第二款就關門;唯有迴避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例外。先聲請、再開口,順序決定成敗。

白話解讀

法庭上,法官就是規則本身。但如果規則本身有問題呢?這條給了你一個多數人不知道自己擁有的權力:把法官換掉。第一款很直接,法官跟案件有利害關係(例如他是對方親戚)卻沒自己退場,你可以逼他走。第二款更厲害,就算法官跟案件沒有任何第32條列出的利害關係,只要你能說明他「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白話:有合理跡象懷疑他不公正),你照樣可以聲請迴避。但這裡有個陷阱:如果你已經在這個法官面前做了任何實質的訴訟行為(開口陳述、提交書狀),第二款的門就關上了。法律推定你「接受了這個法官」。唯一的例外是你後來才發現偏頗的事實。時間順序決定一切:先聲請,再開口。反過來就太遲了。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33條為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之規範,列兩款事由:第一款為法官有第32條法定迴避事由卻不自行迴避;第二款為法官雖無法定事由,但有客觀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第二款另設失權限制:當事人就訴訟有所聲明或陳述後不得再依該款聲請,惟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法官判我輸就可以聲請他迴避嗎?

不行。法律見解不同、證據取捨不利於你,都不構成偏頗之虞。第二款要求的是客觀事實足以讓理性第三人懷疑法官不公正。

Q2什麼叫足認有偏頗之虞?

指有可被驗證的客觀事實(如法官與一方有私交、財務往來、明顯歧視性言行),而非當事人主觀感覺。

Q3聲請法官迴避要在什麼時候提出?

第二款須在你就該訴訟有所聲明或陳述之前;已陳述者僅限迴避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且須儘速並於三日內釋明。

Q4聲請迴避後訴訟會停嗎?

原則上會。依第37條,聲請迴避後訴訟程序原則停止,故常被當成拖延戰術,但濫用會被駁回。

Q5聲請迴避要不要律師?

不強制。當事人可自行以書面向法官所屬法院提出並釋明事由,但實務上律師提出的接受度較高。

Q6第一款和第二款差在哪?

第一款指法官有第32條法定事由(如親屬、利害關係)卻不自行迴避,不受陳述時點限制;第二款為概括的偏頗之虞,受失權限制。

Q7迴避聲請被駁回會怎樣?

原法官繼續審理,你損失的是等待時間。若理由確實成立,新法官接手可能改變案件走向。

Q8刑事案件也能聲請法官迴避嗎?

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18條,結構與民訴類似;行政訴訟則依行政訴訟法第19條準用民訴規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first_clausesecond_clause
事由性質第32條法定迴避事由(親屬、利害關係等)法定事由以外,足認有偏頗之虞
陳述後可否聲請不受陳述時點限制已陳述即失權,除非原因發生或知悉在後
舉證重點證明法定事由存在提出客觀事實使理性第三人生合理懷疑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24条(裁判官の忌避)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43조(기피)
🇨🇳 中國民事诉讼法 回避制度(2023 修正第47条以下,审判人员回避)
🇩🇪 德國ZPO § 42(Ablehnung eines Richters wegen Besorgnis der Befangenheit)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341 et s.(récusation du juge)
🇺🇸 美國28 U.S.C. § 455(disqualification)+ § 144(bias or prejudic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