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33 條(聲請法官迴避及其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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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分法定事由與偏頗之虞兩款,第二款須在就訴訟陳述前提出,否則失權。
Q · 覺得法官偏心,可以聲請換法官嗎?
可以,依民訴第33條第二款聲請迴避
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一項第二款,法官縱無第32條的法定迴避事由,只要有客觀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當事人即得聲請迴避。關鍵在時點:依第二項,你一旦就該訴訟有所聲明或陳述,第二款就關門;唯有迴避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例外。先聲請、再開口,順序決定成敗。
深度解讀
法庭上,法官就是規則本身。但如果規則本身有問題呢?這條給了你一個多數人不知道自己擁有的權力:把法官換掉。第一款很直接,法官跟案件有利害關係(例如他是對方親戚)卻沒自己退場,你可以逼他走。第二款更厲害,就算法官跟案件沒有任何第32條列出的利害關係,只要你能說明他「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白話:有合理跡象懷疑他不公正),你照樣可以聲請迴避。但這裡有個陷阱:如果你已經在這個法官面前做了任何實質的訴訟行為(開口陳述、提交書狀),第二款的門就關上了。法律推定你「接受了這個法官」。唯一的例外是你後來才發現偏頗的事實。時間順序決定一切:先聲請,再開口。反過來就太遲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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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