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33 條(聲請法官迴避及其事由)
- 1.遇有下列各款情形,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 一、法官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法官有前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 2.當事人如已就該訴訟有所聲明或為陳述後,不得依前項第二款聲請法官迴避。但迴避之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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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分法定事由與偏頗之虞兩款,第二款須在就訴訟陳述前提出,否則失權。
Q · 覺得法官偏心,可以聲請換法官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一項第二款,法官縱無第32條的法定迴避事由,只要有客觀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當事人即得聲請迴避。關鍵在時點:依第二項,你一旦就該訴訟有所聲明或陳述,第二款就關門;唯有迴避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例外。先聲請、再開口,順序決定成敗。
白話解讀
法庭上,法官就是規則本身。但如果規則本身有問題呢?這條給了你一個多數人不知道自己擁有的權力:把法官換掉。第一款很直接,法官跟案件有利害關係(例如他是對方親戚)卻沒自己退場,你可以逼他走。第二款更厲害,就算法官跟案件沒有任何第32條列出的利害關係,只要你能說明他「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白話:有合理跡象懷疑他不公正),你照樣可以聲請迴避。但這裡有個陷阱:如果你已經在這個法官面前做了任何實質的訴訟行為(開口陳述、提交書狀),第二款的門就關上了。法律推定你「接受了這個法官」。唯一的例外是你後來才發現偏頗的事實。時間順序決定一切:先聲請,再開口。反過來就太遲了。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33條為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之規範,列兩款事由:第一款為法官有第32條法定迴避事由卻不自行迴避;第二款為法官雖無法定事由,但有客觀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第二款另設失權限制:當事人就訴訟有所聲明或陳述後不得再依該款聲請,惟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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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法官判我輸就可以聲請他迴避嗎?▾
不行。法律見解不同、證據取捨不利於你,都不構成偏頗之虞。第二款要求的是客觀事實足以讓理性第三人懷疑法官不公正。
Q2什麼叫足認有偏頗之虞?▾
指有可被驗證的客觀事實(如法官與一方有私交、財務往來、明顯歧視性言行),而非當事人主觀感覺。
Q3聲請法官迴避要在什麼時候提出?▾
第二款須在你就該訴訟有所聲明或陳述之前;已陳述者僅限迴避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且須儘速並於三日內釋明。
Q4聲請迴避後訴訟會停嗎?▾
原則上會。依第37條,聲請迴避後訴訟程序原則停止,故常被當成拖延戰術,但濫用會被駁回。
Q5聲請迴避要不要律師?▾
不強制。當事人可自行以書面向法官所屬法院提出並釋明事由,但實務上律師提出的接受度較高。
Q6第一款和第二款差在哪?▾
第一款指法官有第32條法定事由(如親屬、利害關係)卻不自行迴避,不受陳述時點限制;第二款為概括的偏頗之虞,受失權限制。
Q7迴避聲請被駁回會怎樣?▾
原法官繼續審理,你損失的是等待時間。若理由確實成立,新法官接手可能改變案件走向。
Q8刑事案件也能聲請法官迴避嗎?▾
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18條,結構與民訴類似;行政訴訟則依行政訴訟法第19條準用民訴規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first_clause | second_clause |
|---|---|---|
| 事由性質 | 第32條法定迴避事由(親屬、利害關係等) | 法定事由以外,足認有偏頗之虞 |
| 陳述後可否聲請 | 不受陳述時點限制 | 已陳述即失權,除非原因發生或知悉在後 |
| 舉證重點 | 證明法定事由存在 | 提出客觀事實使理性第三人生合理懷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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