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457 條規定,財產權訴訟若二審維持一審判決,應於維持範圍內依聲請宣告假執行,必要時法院得依職權宣告,不必等第三審確定。
Q · 二審維持一審判我贏,對方上訴第三審,我能先執行嗎?
能。財產權訴訟二審維持原判,依聲請可宣告假執行
依民事訴訟法第 457 條,關於財產權之訴訟,第二審法院之判決維持第一審判決者,應於其範圍內依聲請宣告假執行,不必等第三審確定。第二項並規定如有必要,法院得依職權宣告。所謂「維持」採實質認定,二審在一審範圍內維持相同結果即屬之,無須逐字相同。實務上法院多會依第 390 條要求供擔保,建議於二審判決送達當天即備妥聲請書與擔保金。
財產權訴訟(錢的官司)打到二審,如果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這時候關於執行的部分幾乎已經解鎖了。457 條告訴你:二審法院應於維持原判決的範圍內,依你聲請宣告假執行,而且如果有必要法院還可以職權(不用你聲請)主動宣告。什麼叫「維持」?不是逐字相同,是實質結果不變或在一審範圍內。為什麼這條對你很重要?因為即使你打贏二審,對方還可以上訴第三審拖時間,這條讓你不用陪著對方走完第三審就能先執行。記住這個邏輯:兩審都判你贏的案件,結果可信度已經很高,立法者認為沒有理由繼續讓勝訴者等下去。
民事訴訟法第 457 條為第二審假執行宣告的特別規定:在財產權訴訟中,當第二審判決維持第一審判決時,法院應於維持範圍內依當事人聲請宣告假執行,必要時並得依職權為之,使勝訴者得在第三審確定前先行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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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如果是財產權訴訟且二審維持原判。民事訴訟法第 457 條明文規定二審維持原判的財產權訴訟,應依聲請宣告假執行。你不用等第三審判決確定,就可以啟動強制執行。實務上第三審往往要一到兩年,本條幫你省下這段等待時間。聲請時注意法院可能要求供擔保(通常是請求金額的三分之一左右)。
有機會。民事訴訟法第 457 條第二項規定法院如有必要,亦得以職權為之。但必要的認定在法官,實務上法院不會主動替所有當事人宣告。不要依賴第二項,主動聲請才是穩妥做法,一份書狀就能掌握的權利,不要交給法院的主動性。
採實質認定,不是逐字一模一樣才算。只要二審在一審範圍內維持相同的結果,就算維持。例如一審判 80 萬,二審駁回對方上訴仍是 80 萬,這就是維持。
規範財產權訴訟二審維持一審判決時,應依聲請宣告假執行的特別規定,必要時法院得依職權宣告。
390 條是一審財產權訴訟供擔保聲請假執行;457 條是二審維持原判時的假執行,信賴度更高、法院並得依職權宣告。
法院無待當事人聲請,於必要時主動宣告假執行,是第 457 條第二項給的補救空間。
二審判決送達當天具狀,援引第 457 條第一項敘明維持範圍,併備擔保金,取得裁定後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本條未強制供擔保,但法院通常依第 390 條要求,金額常為請求金額三分之一左右,可與法院討論比例。
主要成本為法院要求的擔保金(可提存後取回)與律師代撰書狀費用,聲請本身無另外高額規費。
比對二審主文與一審主文,二審駁回對方上訴或在一審範圍內維持相同金額/結果即可,於聲請書中載明。
389 條是一審特定案件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457 條是二審維持原判財產權訴訟,原則依聲請、必要時得依職權。
等確定須陪對方走完第三審(常一到兩年);457 條讓你在二審維持時即啟動執行,搶下時間避免脫產。
| 項目 | 適用情形 | 宣告方式 | 需否聲請 |
|---|---|---|---|
| 民訴 389 條 | 一審特定案件(如本票、票款) | 法院應依職權宣告 | 不需聲請 |
| 民訴 390 條 | 一審財產權訴訟 | 依聲請、供擔保 | 需聲請 |
| 民訴 457 條 | 二審維持一審的財產權訴訟 | 應依聲請宣告,必要時得依職權 | 原則需聲請,例外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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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更正原裁定。 提起抗告已逾抗告期間或係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而抗告者,原法院或審判長應以裁定駁回之。 原法院或審判長不為前二項裁定時,應添具理由書,速將該事件送交抗告法院。如認為必要時,並應送交卷宗。 前項卷宗,如為原法院所需用者,應自備繕本或節本。
被上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為附帶上訴。 附帶上訴,雖在被上訴人之上訴期間已滿,或曾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後,亦得為之。 第二百六十一條之規定,於附帶上訴準用之。
關於財產權之訴訟,第二審法院之判決,維持第一審判決者,應於其範圍內,依聲請宣告假執行。 前項宣告假執行,如有必要,亦得以職權為之。
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更正原裁定。 提起抗告已逾抗告期間或係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而抗告者,原法院或審判長應以裁定駁回之。 原法院或審判長不為前二項裁定時,應添具理由書,速將該事件送交抗告法院。如認為必要時,並應送交卷宗。 前項卷宗,如為原法院所需用者,應自備繕本或節本。
被上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為附帶上訴。 附帶上訴,雖在被上訴人之上訴期間已滿,或曾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後,亦得為之。 第二百六十一條之規定,於附帶上訴準用之。
關於財產權之訴訟,第二審法院之判決,維持第一審判決者,應於其範圍內,依聲請宣告假執行。 前項宣告假執行,如有必要,亦得以職權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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