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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457財產權訴訟之宣告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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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關於財產權之訴訟,第二審法院之判決,維持第一審判決者,應於其範圍內,依聲請宣告假執行
  2. 2.前項宣告假執行,如有必要,亦得以職權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457 條規定,財產權訴訟若二審維持一審判決,應於維持範圍內依聲請宣告假執行,必要時法院得依職權宣告,不必等第三審確定。

Q · 二審維持一審判我贏,對方上訴第三審,我能先執行嗎?

能。財產權訴訟二審維持原判,依聲請可宣告假執行

依民事訴訟法第 457 條,關於財產權之訴訟,第二審法院之判決維持第一審判決者,應於其範圍內依聲請宣告假執行,不必等第三審確定。第二項並規定如有必要,法院得依職權宣告。所謂「維持」採實質認定,二審在一審範圍內維持相同結果即屬之,無須逐字相同。實務上法院多會依第 390 條要求供擔保,建議於二審判決送達當天即備妥聲請書與擔保金。

白話解讀

財產權訴訟(錢的官司)打到二審,如果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這時候關於執行的部分幾乎已經解鎖了。457 條告訴你:二審法院應於維持原判決的範圍內,依你聲請宣告假執行,而且如果有必要法院還可以職權(不用你聲請)主動宣告。什麼叫「維持」?不是逐字相同,是實質結果不變或在一審範圍內。為什麼這條對你很重要?因為即使你打贏二審,對方還可以上訴第三審拖時間,這條讓你不用陪著對方走完第三審就能先執行。記住這個邏輯:兩審都判你贏的案件,結果可信度已經很高,立法者認為沒有理由繼續讓勝訴者等下去。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457 條為第二審假執行宣告的特別規定:在財產權訴訟中,當第二審判決維持第一審判決時,法院應於維持範圍內依當事人聲請宣告假執行,必要時並得依職權為之,使勝訴者得在第三審確定前先行強制執行。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二審判我贏對方要上訴第三審,我能先執行嗎?

可以,如果是財產權訴訟且二審維持原判。民事訴訟法第 457 條明文規定二審維持原判的財產權訴訟,應依聲請宣告假執行。你不用等第三審判決確定,就可以啟動強制執行。實務上第三審往往要一到兩年,本條幫你省下這段等待時間。聲請時注意法院可能要求供擔保(通常是請求金額的三分之一左右)。

Q2如果我忘了聲請,法院會自己宣告嗎?

有機會。民事訴訟法第 457 條第二項規定法院如有必要,亦得以職權為之。但必要的認定在法官,實務上法院不會主動替所有當事人宣告。不要依賴第二項,主動聲請才是穩妥做法,一份書狀就能掌握的權利,不要交給法院的主動性。

Q3什麼叫「維持第一審判決」?

採實質認定,不是逐字一模一樣才算。只要二審在一審範圍內維持相同的結果,就算維持。例如一審判 80 萬,二審駁回對方上訴仍是 80 萬,這就是維持。

Q4民事訴訟法 457 條是什麼?

規範財產權訴訟二審維持一審判決時,應依聲請宣告假執行的特別規定,必要時法院得依職權宣告。

Q5457 條跟 390 條的假執行差在哪?

390 條是一審財產權訴訟供擔保聲請假執行;457 條是二審維持原判時的假執行,信賴度更高、法院並得依職權宣告。

Q6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是什麼意思?

法院無待當事人聲請,於必要時主動宣告假執行,是第 457 條第二項給的補救空間。

Q7二審維持原判怎麼聲請假執行?

二審判決送達當天具狀,援引第 457 條第一項敘明維持範圍,併備擔保金,取得裁定後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Q8457 條假執行擔保金怎麼算?

本條未強制供擔保,但法院通常依第 390 條要求,金額常為請求金額三分之一左右,可與法院討論比例。

Q9聲請二審假執行要花多少錢?

主要成本為法院要求的擔保金(可提存後取回)與律師代撰書狀費用,聲請本身無另外高額規費。

Q10怎麼證明二審判決是維持原判?

比對二審主文與一審主文,二審駁回對方上訴或在一審範圍內維持相同金額/結果即可,於聲請書中載明。

Q11民訴 457 條 vs 389 條差在哪?

389 條是一審特定案件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457 條是二審維持原判財產權訴訟,原則依聲請、必要時得依職權。

Q12457 條假執行 vs 等判決確定執行差在哪?

等確定須陪對方走完第三審(常一到兩年);457 條讓你在二審維持時即啟動執行,搶下時間避免脫產。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適用情形宣告方式需否聲請
民訴 389 條一審特定案件(如本票、票款)法院應依職權宣告不需聲請
民訴 390 條一審財產權訴訟依聲請、供擔保需聲請
民訴 457 條二審維持一審的財產權訴訟應依聲請宣告,必要時得依職權原則需聲請,例外職權

適用情形

民訴 389 條
一審特定案件(如本票、票款)
民訴 390 條
一審財產權訴訟
民訴 457 條
二審維持一審的財產權訴訟

宣告方式

民訴 389 條
法院應依職權宣告
民訴 390 條
依聲請、供擔保
民訴 457 條
應依聲請宣告,必要時得依職權

需否聲請

民訴 389 條
不需聲請
民訴 390 條
需聲請
民訴 457 條
原則需聲請,例外職權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259条・第310条(仮執行の宣言/控訴審判決における仮執行宣言)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213조(가집행의 선고)
德國ZPO § 708 Nr. 10(vorläufige Vollstreckbarkeit von Berufungsurteilen)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icle 514(exécution provisoire de droit)
美國Fed. R. Civ. P. 62(stay of proceedings to enforce a judgment pending appeal)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190913 制定)

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更正原裁定。   提起抗告已逾抗告期間或係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而抗告者,原法院或審判長應以裁定駁回之。   原法院或審判長不為前二項裁定時,應添具理由書,速將該事件送交抗告法院。如認為必要時,並應送交卷宗。   前項卷宗,如為原法院所需用者,應自備繕本或節本。

(0231219 制定)

被上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為附帶上訴。   附帶上訴,雖在被上訴人之上訴期間已滿,或曾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後,亦得為之。   第二百六十一條之規定,於附帶上訴準用之。

(0570109 全文修正)

關於財產權之訴訟,第二審法院之判決,維持第一審判決者,應於其範圍內,依聲請宣告假執行。   前項宣告假執行,如有必要,亦得以職權為之。

(0190913 制定)

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更正原裁定。   提起抗告已逾抗告期間或係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而抗告者,原法院或審判長應以裁定駁回之。   原法院或審判長不為前二項裁定時,應添具理由書,速將該事件送交抗告法院。如認為必要時,並應送交卷宗。   前項卷宗,如為原法院所需用者,應自備繕本或節本。

(0231219 制定)

被上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為附帶上訴。   附帶上訴,雖在被上訴人之上訴期間已滿,或曾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後,亦得為之。   第二百六十一條之規定,於附帶上訴準用之。

(0570109 全文修正)

關於財產權之訴訟,第二審法院之判決,維持第一審判決者,應於其範圍內,依聲請宣告假執行。   前項宣告假執行,如有必要,亦得以職權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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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457 條規定:「關於財產權之訴訟,第二審法院之判決,維持第一審判決者,應於其範圍內,依聲請宣告假執行。前項宣告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45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45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