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57 條(財產權訴訟之宣告假執行)
- 1.關於財產權之訴訟,第二審法院之判決,維持第一審判決者,應於其範圍內,依聲請宣告假執行。
- 2.前項宣告假執行,如有必要,亦得以職權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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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457 條規定,財產權訴訟若二審維持一審判決,應於維持範圍內依聲請宣告假執行,必要時法院得依職權宣告,不必等第三審確定。
Q · 二審維持一審判我贏,對方上訴第三審,我能先執行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 457 條,關於財產權之訴訟,第二審法院之判決維持第一審判決者,應於其範圍內依聲請宣告假執行,不必等第三審確定。第二項並規定如有必要,法院得依職權宣告。所謂「維持」採實質認定,二審在一審範圍內維持相同結果即屬之,無須逐字相同。實務上法院多會依第 390 條要求供擔保,建議於二審判決送達當天即備妥聲請書與擔保金。
白話解讀
財產權訴訟(錢的官司)打到二審,如果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這時候關於執行的部分幾乎已經解鎖了。457 條告訴你:二審法院應於維持原判決的範圍內,依你聲請宣告假執行,而且如果有必要法院還可以職權(不用你聲請)主動宣告。什麼叫「維持」?不是逐字相同,是實質結果不變或在一審範圍內。為什麼這條對你很重要?因為即使你打贏二審,對方還可以上訴第三審拖時間,這條讓你不用陪著對方走完第三審就能先執行。記住這個邏輯:兩審都判你贏的案件,結果可信度已經很高,立法者認為沒有理由繼續讓勝訴者等下去。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457 條為第二審假執行宣告的特別規定:在財產權訴訟中,當第二審判決維持第一審判決時,法院應於維持範圍內依當事人聲請宣告假執行,必要時並得依職權為之,使勝訴者得在第三審確定前先行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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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事訴訟法 457 條是什麼?▾
財產權訴訟二審維持一審判決時,應依聲請宣告假執行的特別規定。
Q2二審維持原判我可以先執行嗎?▾
可以。財產權訴訟二審維持時依本條聲請宣告假執行,不必等第三審。
Q3什麼叫「維持第一審判決」?▾
採實質認定,二審在一審範圍內維持相同結果即屬維持,不必逐字相同。
Q4我忘了聲請假執行,法院會幫我宣告嗎?▾
有機會,第二項授權法院於必要時依職權宣告,但別依賴,主動聲請較穩。
Q5宣告假執行要不要供擔保?▾
本條未強制,但法院通常依第 390 條要求供擔保,宜先備妥擔保金。
Q6對方上訴第三審能阻止我假執行嗎?▾
不能直接阻止,對方須依第 392 條供反擔保聲請停止執行。
Q7怎麼聲請二審假執行?▾
二審判決送達後具狀援引第 457 條第一項,敘明維持原判範圍並備擔保金。
Q8457 條只適用財產權訴訟嗎?▾
是,本條限於關於財產權之訴訟,非財產權訴訟不適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適用情形 | 宣告方式 | 需否聲請 |
|---|---|---|---|
| 民訴 389 條 | 一審特定案件(如本票、票款) | 法院應依職權宣告 | 不需聲請 |
| 民訴 390 條 | 一審財產權訴訟 | 依聲請、供擔保 | 需聲請 |
| 民訴 457 條 | 二審維持一審的財產權訴訟 | 應依聲請宣告,必要時得依職權 | 原則需聲請,例外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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