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57 條(財產權訴訟之宣告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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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457 條規定,財產權訴訟若二審維持一審判決,應於維持範圍內依聲請宣告假執行,必要時法院得依職權宣告,不必等第三審確定。
Q · 二審維持一審判我贏,對方上訴第三審,我能先執行嗎?
能。財產權訴訟二審維持原判,依聲請可宣告假執行
依民事訴訟法第 457 條,關於財產權之訴訟,第二審法院之判決維持第一審判決者,應於其範圍內依聲請宣告假執行,不必等第三審確定。第二項並規定如有必要,法院得依職權宣告。所謂「維持」採實質認定,二審在一審範圍內維持相同結果即屬之,無須逐字相同。實務上法院多會依第 390 條要求供擔保,建議於二審判決送達當天即備妥聲請書與擔保金。
深度解讀
財產權訴訟(錢的官司)打到二審,如果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這時候關於執行的部分幾乎已經解鎖了。457 條告訴你:二審法院應於維持原判決的範圍內,依你聲請宣告假執行,而且如果有必要法院還可以職權(不用你聲請)主動宣告。什麼叫「維持」?不是逐字相同,是實質結果不變或在一審範圍內。為什麼這條對你很重要?因為即使你打贏二審,對方還可以上訴第三審拖時間,這條讓你不用陪著對方走完第三審就能先執行。記住這個邏輯:兩審都判你贏的案件,結果可信度已經很高,立法者認為沒有理由繼續讓勝訴者等下去。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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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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