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章節定位
民事訴訟法 第 458 條(假執行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
對第二審法院關於假執行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但依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為之裁判,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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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458 條規定二審假執行裁判原則不得上訴,但返還及賠償裁判依但書仍可上訴第三審。
Q · 二審關於假執行的裁判,真的完全不能再上訴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 458 條,二審關於假執行宣告本身的裁判(可否假執行、擔保金額)不得聲明不服。但依第 395 條第 2、3 項所為的「返還及賠償」裁判,是但書明定的例外,仍可上訴第三審。關鍵在區分你要爭的是「該不該假執行」(止於二審)還是「反向返還賠多少」(能打到底)。
白話解讀
民事訴訟裡有一種情況特別讓人頭大:你在一審輸了,對方宣告假執行(在案子還沒確定前就可以執行判決),你的戶頭、房子瞬間被封。你拚到二審翻盤。按常理,對方應該要把拿走的錢還你,還要賠你這段期間的損失(民訴第395條第2、3項)。然後你鬆了一口氣,以為事情結束了。但這條第458條告訴你:二審關於假執行的裁判,「原則上」不能再上訴到最高法院。但書藏著一個關鍵例外:如果二審判的是「返還和賠償」的金額或範圍,這部分你還可以再打第三審。這扇小門很多人不知道,律師會不會主動提,要看他們願不願意為你多打半年官司。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458 條為假執行裁判的上訴限制規範:對第二審關於假執行之裁判原則上不得聲明不服,惟依第 395 條第 2、3 項就假執行被廢棄後之返還及損害賠償所為之裁判,得例外上訴第三審。此設計兼顧訴訟經濟與反向賠償金額之實體正義。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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