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第二審法院關於假執行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但依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為之裁判,不在此限。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458 條規定二審假執行裁判原則不得上訴,但返還及賠償裁判依但書仍可上訴第三審。
Q · 二審關於假執行的裁判,真的完全不能再上訴嗎?
原則不能,但返還賠償那塊可上訴第三審
依民事訴訟法第 458 條,二審關於假執行宣告本身的裁判(可否假執行、擔保金額)不得聲明不服。但依第 395 條第 2、3 項所為的「返還及賠償」裁判,是但書明定的例外,仍可上訴第三審。關鍵在區分你要爭的是「該不該假執行」(止於二審)還是「反向返還賠多少」(能打到底)。
民事訴訟裡有一種情況特別讓人頭大:你在一審輸了,對方宣告假執行(在案子還沒確定前就可以執行判決),你的戶頭、房子瞬間被封。你拚到二審翻盤。按常理,對方應該要把拿走的錢還你,還要賠你這段期間的損失(民訴第395條第2、3項)。然後你鬆了一口氣,以為事情結束了。但這條第458條告訴你:二審關於假執行的裁判,「原則上」不能再上訴到最高法院。但書藏著一個關鍵例外:如果二審判的是「返還和賠償」的金額或範圍,這部分你還可以再打第三審。這扇小門很多人不知道,律師會不會主動提,要看他們願不願意為你多打半年官司。
民事訴訟法第 458 條為假執行裁判的上訴限制規範:對第二審關於假執行之裁判原則上不得聲明不服,惟依第 395 條第 2、3 項就假執行被廢棄後之返還及損害賠償所為之裁判,得例外上訴第三審。此設計兼顧訴訟經濟與反向賠償金額之實體正義。
原則上對二審關於假執行宣告本身的裁判不能上訴最高法院,但依民訴第 395 條第 2、3 項所為的返還及賠償裁判,458 條但書明定可上訴第三審。律師講『不能再上訴』時要追問是哪一塊。
勝訴不會自動讓錢回來,須依民訴第 395 條第 2 項在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法院明確聲明請求返還及賠償,並具體列出金額與損害證據,否則法院不會主動命令。
規定二審關於假執行的裁判原則不得聲明不服,但返還賠償裁判依但書可上訴第三審。
指依第 395 條第 2、3 項所為的返還及賠償裁判,這部分例外可上訴最高法院。
對二審關於可否假執行、擔保金額等宣告本身的裁判,不能再上訴或抗告。
民訴 395 條 2、3 項給的請求權,含返還已執行給付加賠償被執行期間的損害。
就 395 條返還賠償部分,於二審判決送達二十日內提起第三審上訴,理由須寫法律適用問題。
已執行給付返還 + 凍結期間利息損失、業務中斷、應付執行額外支出之賠償。
二十日內(民訴第 481 條準用第 440 條),從二審判決送達起算。
帳戶凍結證明、利息計算、業務中斷紀錄、會計師或公證量化報告。
前者止於二審不得上訴,後者依 458 但書可上訴第三審,兩者救濟路徑完全不同。
受。但書開的第三審路仍適用第 466 條上訴利益額門檻。
抗告,除別有規定外,無停止執行之效力。 原法院或審判長,得在抗告法院裁定前,停止原裁定之執行。 抗告法院,得在裁定前,停止原裁定之執行或為其他必要處分。
上訴經撤回或因不合法而被駁回者,附帶上訴失其效力。但附帶上訴備上訴之要件者,視為獨立之上訴。
對第二審法院關於假執行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
對第二審法院關於假執行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但依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為之裁判,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原條文規定「關於假執行之裁判」,係泛指與假執行有關之一切裁判(最高法院四十三年台上字第四四號判例參照),然依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為之裁判,乃法院因廢棄或變更宣告假執行之本案判決,而依被告聲明命原告返還及賠償被告因假執行或因免假執行所為給付及所受損害之裁判,如對該裁判亦不得聲明不服,影響當事人之權益甚鉅,爰增設但書之除外規定。又本但書之規定,仍受第四百六十六條之限制,乃屬當然。
抗告,除別有規定外,無停止執行之效力。 原法院或審判長,得在抗告法院裁定前,停止原裁定之執行。 抗告法院,得在裁定前,停止原裁定之執行或為其他必要處分。
上訴經撤回或因不合法而被駁回者,附帶上訴失其效力。但附帶上訴備上訴之要件者,視為獨立之上訴。
對第二審法院關於假執行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
原條文規定「關於假執行之裁判」,係泛指與假執行有關之一切裁判(最高法院四十三年台上字第四四號判例參照),然依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為之裁判,乃法院因廢棄或變更宣告假執行之本案判決,而依被告聲明命原告返還及賠償被告因假執行或因免假執行所為給付及所受損害之裁判,如對該裁判亦不得聲明不服,影響當事人之權益甚鉅,爰增設但書之除外規定。又本但書之規定,仍受第四百六十六條之限制,乃屬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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