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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237 條(應附理由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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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聲明或就有爭執之聲明所為裁定,應附理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法院駁回聲明、或就雙方有爭執的聲明所為裁定,必須附理由;准許且無爭執的裁定則不需要。

Q · 法院駁回我的聲請卻沒寫理由,可以怎麼辦?

可抗告。裁定不附理由本身就是程序瑕疵

依民事訴訟法第237條,法院駁回聲明、或就雙方有爭執的聲明所為裁定,必須附理由。若駁回裁定完全沒記載理由,這本身就是程序瑕疵,可在抗告狀第一段直接援引第237條主張原裁定違法;抗告審對程序違法相當敏感,常逕予撤銷發回。反之,准許聲請且對方無爭執的裁定,法院不需附理由。

深度解讀

只有一句話的條文,卻是整個裁定制度中最鋒利的牙齒。法院駁回你的聲請,或者就雙方有爭執的事項做裁定,必須附上理由。不附理由就是程序上的瑕疵,你可以用這個瑕疵當武器來抗告。為什麼這條比你想的重要?因為裁定不需要經過言詞辯論(第234條),法官可以在你完全沒機會說話的情況下做出決定。在這種情況下,「理由」是你唯一能看到法官思考過程的窗口。沒有理由,你連法官為什麼駁回你都不知道,怎麼寫抗告狀?怎麼知道自己的聲請哪裡出了問題?反過來說,如果法院裁定的是你們雙方都沒爭議的事項,或者是准許你的聲請,法院就不需要附理由。畢竟你都贏了,不需要知道為什麼贏。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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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237 條規定:「駁回聲明或就有爭執之聲明所為裁定,應附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2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23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