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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371 條(聲請之裁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保全證據之聲請,由受聲請之法院裁定之。
  2. 准許保全證據之裁定,應表明該證據及應證之事實。
  3. 駁回保全證據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准許保全證據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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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nng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聲請之駁回得抗告;准許不得聲明不服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