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事訴訟法371聲請之裁定

快速跳轉
  1. 1.保全證據之聲請,由受聲請之法院裁定之。
  2. 2.准許保全證據之裁定,應表明該證據及應證之事實。
  3. 3.駁回保全證據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准許保全證據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71條:保全證據聲請由法院裁定,駁回得抗告,准許則對方不得聲明不服。

Q · 法院駁回我的證據保全聲請,我還能怎麼辦?對方被准許後能反抗嗎?

駁回可抗告;准許則對方不得聲明不服

依民事訴訟法第371條,保全證據聲請由法院以裁定處理。被駁回者得依第487條於送達後10日內抗告,並可同時補充釋明重新聲請;相對人對「准許保全」的裁定則不得聲明不服,只能轉戰第373條調查證據期日到場爭取限縮範圍,或於本案訴訟中質疑保全證據之證據能力。

白話解讀

聲請狀交出去之後,法院要做一個決定:准或不准。這條畫出三條關鍵規則。第一,法院用「裁定」處理(不是判決,程序比較快)。第二,如果准了,裁定書必須寫清楚「要保全什麼證據、用它證明什麼事實」——這兩段文字就是你未來調查證據的邊界,法院會照著做、不會超過。第三,這一條最核心的設計:准和駁的命運完全不對稱。駁回了你可以抗告重來,但准了之後對方不能聲明不服。這個設計的背後邏輯是:證據保全是時間賽跑,如果准了之後對方還能一路上訴,證據早就消失了。也就是說,你的對手收到准許裁定的那一刻,他只剩一條路——到現場程序(第373條)去爭。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371條規範保全證據聲請之裁定程序,確立三項規則:法院以裁定准駁、准許裁定須表明所保全之證據及應證事實、駁回得抗告而准許不得聲明不服,構成證據保全程序「單向門」的法理基礎。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法院准許保全後,對方真的完全不能反抗嗎?

不能對准許裁定本身聲明不服(抗告、異議都不行),但相對人仍有兩條路:一是在第373條調查證據期日到場陳述意見、爭取限縮範圍;二是在本案訴訟中質疑保全所得證據的證據能力或證明力。准許裁定的不可抗告性不代表對方無計可施,只是把戰場從程序抗告移到現場攻防。

Q2聲請被駁回,我還能做什麼?

兩條路並行。第一,抗告:10日內(第487條)向上級法院抗告。第二,補充釋明資料重新聲請。實務上若急迫性高,重新聲請通常比抗告快,常用策略是抗告與重新聲請雙軌進行。

Q3裁定准許的範圍我覺得不夠,怎麼辦?

准許的裁定不得聲明不服(第三項),所以「我覺得不夠」原則上無法救濟,唯一方法是就不足部分另行聲請第二輪第370條程序。這也是為什麼聲請狀第2款應保全之證據與第3款應證之事實必須一次寫到位。

Q4民事訴訟法第371條是什麼?

規範保全證據聲請的裁定程序,確立准駁不對稱的單向門設計。

Q5什麼叫准許保全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對方不能抗告也不能異議,准許裁定一作成即確定。

Q6准許裁定要表明哪兩件事?

應保全之證據與應證之事實,這就是日後調查的邊界。

Q7為什麼用裁定不用判決?

裁定程序較快,符合證據保全急迫防滅失的需求。

Q8保全證據聲請被駁回怎麼辦?

10日內抗告(第487條),同時補充釋明重新聲請,雙軌並行。

Q9收到准許裁定後要做什麼?

立即聯繫法院確認第373條調查證據期日,越早越好防滅失。

Q10保全證據聲請狀怎麼寫範圍?

依第370條精準記載證據與應證事實,太寬難准、太窄難擴充。

Q11怎麼證明保全的急迫性?

釋明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達大致可信即可,無須完全證明。

Q12准許保全裁定 vs 駁回裁定救濟差在哪?

准許不得聲明不服,駁回得於10日內抗告,命運完全不對稱。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grant_rulingdismissal_ruling
救濟途徑不得聲明不服(不可抗告、異議)得抗告(第487條,10日)
立法理由急迫性壓過對造程序權,防證物滅失保障聲請人訴訟救濟權
相對人對策轉戰第373條期日爭範圍/本案爭證據力不適用
聲請人對策立即執行調查抗告+補件重新聲請雙軌

grant_ruling

救濟途徑
不得聲明不服(不可抗告、異議)
立法理由
急迫性壓過對造程序權,防證物滅失
相對人對策
轉戰第373條期日爭範圍/本案爭證據力
聲請人對策
立即執行調查

dismissal_ruling

救濟途徑
得抗告(第487條,10日)
立法理由
保障聲請人訴訟救濟權
相對人對策
不適用
聲請人對策
抗告+補件重新聲請雙軌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234条以下(証拠保全)
韓國민사소송법 증거보전 절차(제375조 이하, 정확한 조문 확인 필요)
中國民事诉讼法 第84条(证据保全,2023 修正)
德國ZPO §§ 485–494a(selbständiges Beweisverfahren)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icle 145(mesures d'instruction in futurum)
美國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Rule 27(Depositions to Perpetuate Testimony)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190913 制定)

於言詞辯論試行和解而成立者,應記明於筆錄。   由受命推事或受託推事試行和解而成立者,應作和解筆錄。   第二百零三條至第二百一十條之規定,於前項筆錄準用之。

(0231219 制定)

保全證據之聲請,由受聲請之法院裁定之。   准許保全證據之裁定,應表明該證據及應證之事實。   駁回保全證據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准許保全證據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0570109 全文修正)

保全證據之聲請,由受聲請之法院裁定之。   准許保全證據之裁定,應表明該證據及應證之事實。   駁回保全證據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准許保全證據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0190913 制定)

於言詞辯論試行和解而成立者,應記明於筆錄。   由受命推事或受託推事試行和解而成立者,應作和解筆錄。   第二百零三條至第二百一十條之規定,於前項筆錄準用之。

(0231219 制定)

保全證據之聲請,由受聲請之法院裁定之。   准許保全證據之裁定,應表明該證據及應證之事實。   駁回保全證據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准許保全證據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0570109 全文修正)

保全證據之聲請,由受聲請之法院裁定之。   准許保全證據之裁定,應表明該證據及應證之事實。   駁回保全證據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准許保全證據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371 條規定:「保全證據之聲請,由受聲請之法院裁定之。准許保全證據之裁定,應表明該證據及應證之事實。駁回保全證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3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37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