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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事訴訟法 第 371 條(聲請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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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全證據之聲請,由受聲請之法院裁定之。
  2. 2.准許保全證據之裁定,應表明該證據及應證之事實。
  3. 3.駁回保全證據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准許保全證據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71條:保全證據聲請由法院裁定,駁回得抗告,准許則對方不得聲明不服。

Q · 法院駁回我的證據保全聲請,我還能怎麼辦?對方被准許後能反抗嗎?

駁回可抗告;准許則對方不得聲明不服

依民事訴訟法第371條,保全證據聲請由法院以裁定處理。被駁回者得依第487條於送達後10日內抗告,並可同時補充釋明重新聲請;相對人對「准許保全」的裁定則不得聲明不服,只能轉戰第373條調查證據期日到場爭取限縮範圍,或於本案訴訟中質疑保全證據之證據能力。

深度解讀

聲請狀交出去之後,法院要做一個決定:准或不准。這條畫出三條關鍵規則。第一,法院用「裁定」處理(不是判決,程序比較快)。第二,如果准了,裁定書必須寫清楚「要保全什麼證據、用它證明什麼事實」——這兩段文字就是你未來調查證據的邊界,法院會照著做、不會超過。第三,這一條最核心的設計:准和駁的命運完全不對稱。駁回了你可以抗告重來,但准了之後對方不能聲明不服。這個設計的背後邏輯是:證據保全是時間賽跑,如果准了之後對方還能一路上訴,證據早就消失了。也就是說,你的對手收到准許裁定的那一刻,他只剩一條路——到現場程序(第373條)去爭。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12 條相關條文與名詞連結。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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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371 條規定:「保全證據之聲請,由受聲請之法院裁定之。准許保全證據之裁定,應表明該證據及應證之事實。駁回保全證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3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37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