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370 條(聲請保全證據應記載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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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370 條規定保全證據聲請應載明他造當事人、應保全之證據、應證之事實、保全理由四款,其中第一款與第四款須釋明。
Q · 聲請保全證據的狀子要寫什麼才不會被駁回?
四款都要寫,第1款和第4款還要釋明
依民事訴訟法第 370 條,聲請狀必須表明四款:他造當事人、應保全之證據、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應保全證據之理由。其中第一款(對方身分)與第四款(保全理由)不只要寫,還要「釋明」並附釋明資料(照片、錄音、對話紀錄等)。89 年修法刪除原「於必要時」三字,使這兩款的釋明從選擇性變成強制,審查門檻提高。
深度解讀
你已經決定要聲請證據保全,也找到了正確的法院,接下來最容易踩雷的就是這條。很多人以為聲請狀寫個幾行就夠,結果被法院裁定駁回,而且駁回之後重寫再來不只浪費時間,很多情況下原本的急迫性已經消失。370 條給你一張檢查表:四件事必須寫清楚——對方是誰、要保全什麼、想用這個證據證明什麼事、為什麼要保全。更關鍵的是第二項:第1款(對方身分)和第4款(保全理由)不只要寫,還要「釋明」,也就是要附釋明證據,比如照片、錄音、LINE對話、證人說詞。89 年修法時特別把「於必要時」三個字刪掉,意思是法院對這兩款的釋明審查變得更嚴格。這條不只是程序的表格,它決定了你的聲請能不能在一週內拿到裁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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