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370 條(聲請保全證據應記載之事項)
- 1.保全證據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他造當事人,如不能指定他造當事人者,其不能指定之理由。 二、應保全之證據。 三、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 四、應保全證據之理由。
- 2.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之理由,應釋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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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370 條規定保全證據聲請應載明他造當事人、應保全之證據、應證之事實、保全理由四款,其中第一款與第四款須釋明。
Q · 聲請保全證據的狀子要寫什麼才不會被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 370 條,聲請狀必須表明四款:他造當事人、應保全之證據、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應保全證據之理由。其中第一款(對方身分)與第四款(保全理由)不只要寫,還要「釋明」並附釋明資料(照片、錄音、對話紀錄等)。89 年修法刪除原「於必要時」三字,使這兩款的釋明從選擇性變成強制,審查門檻提高。
白話解讀
你已經決定要聲請證據保全,也找到了正確的法院,接下來最容易踩雷的就是這條。很多人以為聲請狀寫個幾行就夠,結果被法院裁定駁回,而且駁回之後重寫再來不只浪費時間,很多情況下原本的急迫性已經消失。370 條給你一張檢查表:四件事必須寫清楚——對方是誰、要保全什麼、想用這個證據證明什麼事、為什麼要保全。更關鍵的是第二項:第1款(對方身分)和第4款(保全理由)不只要寫,還要「釋明」,也就是要附釋明證據,比如照片、錄音、LINE對話、證人說詞。89 年修法時特別把「於必要時」三個字刪掉,意思是法院對這兩款的釋明審查變得更嚴格。這條不只是程序的表格,它決定了你的聲請能不能在一週內拿到裁定。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370 條規範證據保全聲請的法定記載事項,要求聲請人於聲請狀中表明他造當事人、應保全之證據、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及應保全證據之理由四款,並就第一款與第四款負釋明義務,構成法院審查證據保全聲請是否合法的程序要件基礎。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保全證據聲請要寫哪四款?▾
他造當事人、應保全之證據、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應保全證據之理由。
Q2哪幾款需要釋明?▾
第一款(他造當事人)與第四款(保全理由)依第二項須釋明。
Q3釋明和證明差在哪?▾
釋明只需使法院認為大概可能,門檻低於使法院確信的證明(民訴 284)。
Q4對方是匿名網友第一款怎麼寫?▾
寫不能指定及其理由,並釋明已盡查找努力(已函詢平台、查戶籍無果)。
Q5為什麼 89 年修法很重要?▾
刪除原「於必要時」三字,將第1、4款釋明由選擇性改為強制,門檻提高。
Q6應證之事實寫太寬會怎樣?▾
易被認為漁式搜尋、聲請範圍過廣,駁回機率升高,須精準鎖定。
Q7聲請被駁回還能補救嗎?▾
情形可補正者法院會限期補正;急迫性已消失時重聲請恐失意義。
Q8保全理由可以怎麼寫得更強?▾
基本層引第368條前段滅失之虞,進階層用後段確定現狀之法律上利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釋明 | 證明 |
|---|---|---|
| 心證門檻 | 使法院認為大概可能即可 | 使法院確信為真 |
| 適用本條款別 | 第1款身分、第4款保全理由 | (本條不要求達證明程度) |
| 證據資料 | 可即時調查之證據(書證、照片、對話) | 完整嚴格之調查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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