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370 條(聲請保全證據應記載之事項)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保全證據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他造當事人,如不能指定他造當事人者,其不能指定之理由。 二、應保全之證據。 三、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 四、應保全證據之理由。
- 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之理由,應釋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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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den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不用表明保全證據的原因事實
otorofish
3 years ago
律師事務所
第三款「應保全證據之理由」,見36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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