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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事訴訟法 第 370 條(聲請保全證據應記載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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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全證據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他造當事人,如不能指定他造當事人者,其不能指定之理由。 二、應保全之證據。 三、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 四、應保全證據之理由。
  2. 2.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之理由,應釋明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370 條規定保全證據聲請應載明他造當事人、應保全之證據、應證之事實、保全理由四款,其中第一款與第四款須釋明。

Q · 聲請保全證據的狀子要寫什麼才不會被駁回?

四款都要寫,第1款和第4款還要釋明

依民事訴訟法第 370 條,聲請狀必須表明四款:他造當事人、應保全之證據、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應保全證據之理由。其中第一款(對方身分)與第四款(保全理由)不只要寫,還要「釋明」並附釋明資料(照片、錄音、對話紀錄等)。89 年修法刪除原「於必要時」三字,使這兩款的釋明從選擇性變成強制,審查門檻提高。

深度解讀

你已經決定要聲請證據保全,也找到了正確的法院,接下來最容易踩雷的就是這條。很多人以為聲請狀寫個幾行就夠,結果被法院裁定駁回,而且駁回之後重寫再來不只浪費時間,很多情況下原本的急迫性已經消失。370 條給你一張檢查表:四件事必須寫清楚——對方是誰、要保全什麼、想用這個證據證明什麼事、為什麼要保全。更關鍵的是第二項:第1款(對方身分)和第4款(保全理由)不只要寫,還要「釋明」,也就是要附釋明證據,比如照片、錄音、LINE對話、證人說詞。89 年修法時特別把「於必要時」三個字刪掉,意思是法院對這兩款的釋明審查變得更嚴格。這條不只是程序的表格,它決定了你的聲請能不能在一週內拿到裁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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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370 條規定:「保全證據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他造當事人,如不能指定他造當事人者,其不能指定之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37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37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