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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369 條(管轄法院)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保全證據之聲請,在起訴後,向受訴法院為之;在起訴前,向受訊問人住居地或證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之。
  2. 遇有急迫情形時,於起訴後,亦得向前項地方法院聲請保全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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