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369 條(管轄法院)
- 1.保全證據之聲請,在起訴後,向受訴法院為之;在起訴前,向受訊問人住居地或證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之。
- 2.遇有急迫情形時,於起訴後,亦得向前項地方法院聲請保全證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保全證據之聲請,起訴後向受訴法院,起訴前向證物所在地或受訊問人住居地之地方法院;急迫時起訴後亦得向該地方法院聲請。
Q · 證據保全要向哪個法院聲請?
依民事訴訟法第 369 條,要看你提告了沒。已經起訴,原則向受理案件的受訴法院聲請;還沒起訴,則向受訊問人住居地或證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聲請。第二項另留急迫出口:起訴後若情況緊急,仍得直接向證物所在地或受訊問人住居地之地方法院聲請,不必受限於受訴法院的排期。
白話解讀
你決定要聲請證據保全了,但你第一個要搞清楚的問題是:要向哪個法院聲請?搞錯法院,聲請會被裁定移送或駁回,寶貴的幾天就這樣浪費掉,證據可能就消失了。369 條畫出一張地圖:如果你已經提告了,就向受理你案件的那個法院聲請;如果還沒提告,你要看「人在哪、物在哪」,向證物所在地或要訊問的人住所地的地方法院聲請。但這條真正的精華藏在第二項:就算你已經起訴了,只要有急迫情形,你還是可以跳過受訴法院、直接衝到地方法院聲請。這一條設計是為你預留的緊急出口:當受訴法院排期太久、對方明天就要搬走機器、法官還在度假,這條讓你有另一條路可以走。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369 條規範保全證據的管轄法院,以「是否已起訴」為分界:起訴後原則向受訴法院聲請,起訴前向受訊問人住居地或證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聲請,並於急迫情形時容許起訴後跳向該地方法院聲請,兼顧管轄秩序與時效救濟。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證據保全要向哪個法院聲請?▾
起訴後原則向受訴法院;起訴前向受訊問人住居地或證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聲請。
Q2還沒提告可以先聲請證據保全嗎?▾
可以。第 369 條第一項後段明定起訴前即可向證物所在地或受訊問人住居地之地方法院聲請。
Q3我住台北但證物在台南,要去哪聲請?▾
起訴前要向台南的地方法院(證物所在地)聲請,不能在台北。
Q4受訴法院排期太慢可以換法院嗎?▾
原則不行,但第二項急迫情形例外,起訴後得向證物所在地或受訊問人住居地之地方法院聲請,須釋明急迫性。
Q5向錯誤的法院聲請會怎樣?▾
可能被裁定移送或駁回,程序往返常耗兩三週,證據可能已滅失。
Q6什麼是受訴法院?▾
受理本案訴訟、案件正繫屬中的那個法院。
Q7對方向我聲請證據保全,我能擋嗎?▾
可先檢視管轄是否正確;管轄有誤可向法院陳報或對裁定抗告。
Q8急迫情形要怎麼釋明?▾
提出具體時間軸,例如對方公告某日拆除、證人某日出國,對比受訴法院最早可審理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境 | 管轄法院 | 依據 |
|---|---|---|
| 起訴前 | 受訊問人住居地或證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 | 第 369 條第 1 項後段 |
| 起訴後(一般) | 受訴法院 | 第 369 條第 1 項前段 |
| 起訴後(急迫) | 證物所在地或受訊問人住居地之地方法院 | 第 369 條第 2 項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