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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368 條(聲請證據保全之要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者,得向法院聲請保全;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時,亦得聲請為鑑定勘驗或保全書證
  2. 前項證據保全,應適用本節有關調查證據方法之規定。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此類型實務較少見)者,得向法院聲請保全; 「⚠️⚠️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時,亦得聲請為鑑定、勘驗或保全書證。 💇立法理由: 為發揮證據保全制度之功能,應擴大容許聲請保全證據 🔵姜師: 實務上有些法官過度限縮「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 II 前項證據保全,應適用本節有關調查證據方法之規定。
wupinglo1230
4 years ago
司法類科
1.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 2.或經他造同意者 3.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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