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368 條(聲請證據保全之要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者,得向法院聲請保全;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時,亦得聲請為鑑定、勘驗或保全書證。
- 前項證據保全,應適用本節有關調查證據方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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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此類型實務較少見)者,得向法院聲請保全;
「⚠️⚠️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時,亦得聲請為鑑定、勘驗或保全書證。
💇立法理由:
為發揮證據保全制度之功能,應擴大容許聲請保全證據
🔵姜師:
實務上有些法官過度限縮「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
II 前項證據保全,應適用本節有關調查證據方法之規定。
wupinglo1230
5 years ago
司法類科
1.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
2.或經他造同意者
3.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時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