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367-3 條(準用人證提出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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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五項、第三百零六條、第三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二項、第三百零八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九條、第三百十條、第三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三百十八條至第三百二十二條之規定,於訊問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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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3規定,訊問當事人時準用證人訊問的程序規定,當事人享有通知、訊問處所與筆錄更正等程序保障。
Q · 被法院傳喚以當事人身分接受訊問,我有程序保障嗎?
有。準用證人訊問的整套程序保護傘
依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3,法院訊問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時,準用第300條、第301條、第305條、第306條、第307條第一項第三至五款、第318條至第322條等證人訊問程序規定。這表示你享有合法通知、適當訊問處所(如在監所或視訊)、部分拒絕證言權,以及筆錄製作與更正的權利,被訊問不等於毫無防備地被審問。
深度解讀
當你被法官傳喚以當事人身分接受訊問的時候,你不是毫無保護地被審問。367之3條把證人訊問的一整套程序保障搬過來給你用。這代表什麼?代表如果你是現役軍人,法官要透過軍事機關通知你到場(準用第300條);如果你正在監所服刑,法官要到監所訊問或用視訊(準用第301條);如果你有正當理由不能到場,法官要到你的所在地訊問(準用第305條)。更實際的是第318條到第322條的準用:關於訊問筆錄的製作、陳述的記載方式、筆錄的更正權利,這些細節在實際審判中決定了你的回答會被怎麼記錄、怎麼呈現。筆錄上寫的那句話,可能跟你說的意思差了十萬八千里,而你有權利要求更正。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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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第三百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五項、第三百零六條、第三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二項、第三百零八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九條、第三百十條、第三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三百十八條至第三百二十二條條文
- 訊問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民事訴訟法 第 300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301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304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305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306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30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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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訴訟法 第 316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318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319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320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321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32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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