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367-3 條(準用人證提出之規定)
第三百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五項、第三百零六條、第三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二項、第三百零八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九條、第三百十條、第三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三百十八條至第三百二十二條之規定,於訊問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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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3規定,訊問當事人時準用證人訊問的程序規定,當事人享有通知、訊問處所與筆錄更正等程序保障。
Q · 被法院傳喚以當事人身分接受訊問,我有程序保障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3,法院訊問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時,準用第300條、第301條、第305條、第306條、第307條第一項第三至五款、第318條至第322條等證人訊問程序規定。這表示你享有合法通知、適當訊問處所(如在監所或視訊)、部分拒絕證言權,以及筆錄製作與更正的權利,被訊問不等於毫無防備地被審問。
白話解讀
當你被法官傳喚以當事人身分接受訊問的時候,你不是毫無保護地被審問。367之3條把證人訊問的一整套程序保障搬過來給你用。這代表什麼?代表如果你是現役軍人,法官要透過軍事機關通知你到場(準用第300條);如果你正在監所服刑,法官要到監所訊問或用視訊(準用第301條);如果你有正當理由不能到場,法官要到你的所在地訊問(準用第305條)。更實際的是第318條到第322條的準用:關於訊問筆錄的製作、陳述的記載方式、筆錄的更正權利,這些細節在實際審判中決定了你的回答會被怎麼記錄、怎麼呈現。筆錄上寫的那句話,可能跟你說的意思差了十萬八千里,而你有權利要求更正。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3為當事人訊問制度的準用樞紐條文,將證人訊問的多項程序規定整批引進當事人訊問程序,涵蓋通知方式、訊問處所、特定身分者拒絕證言權,以及筆錄之製作、記載與更正,藉此確保當事人在接受訊問時享有基本程序保障,使訊問結果具備正當性與證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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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3在規定什麼?▾
規定法院訊問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時,準用一系列證人訊問的程序規定,讓當事人享有同等程序保障。
Q2當事人訊問跟證人訊問一樣嗎?▾
程序保障上高度相近。本條把通知、處所、拒絕證言權、筆錄製作等證人規定準用到當事人訊問,但具結與制裁規定另有專條。
Q3被訊問當事人可以拒絕回答嗎?▾
在準用第307條第一項第三至五款的範圍內(如律師、醫師等業務上秘密事項),特定情形可拒絕,並非完全沒有拒答空間。
Q4我無法到法院接受訊問怎麼辦?▾
準用第305條、第306條,若你在監所、服役或有正當理由不能到場,法院可到所在地訊問或以視訊等方式進行。
Q5筆錄寫得跟我說的不一樣,可以改嗎?▾
可以。準用第318條至第322條,在簽名確認前你有權要求更正或補充記載。
Q6簽名確認筆錄後還能翻嗎?▾
極困難。簽名後要推翻記載必須另舉證證明筆錄不正確,難度大幅提高,所以簽名前務必逐字核對。
Q7視訊接受當事人訊問合法嗎?▾
合法。準用第305條相關規定,當事人因健康、距離等原因不能到場時,法院可以科技設備進行訊問。
Q8當事人訊問的虛偽陳述會被處罰嗎?▾
會,但處罰依據是同章第367條之2(虛偽陳述之制裁),第367條之3負責準用證人訊問的程序面規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witness_examination | party_examination_367_3 |
|---|---|---|
| 通知與到場 | 依第299條至第306條通知,特定身分有替代方式 | 準用第300、301、305、306條,享同等替代訊問安排 |
| 拒絕證言權 | 第307條完整適用 | 僅準用第307條第一項第三至五款(部分準用) |
| 筆錄製作與更正 | 第318條至第322條適用 | 準用第318條至第322條,享筆錄更正權 |
| 虛偽陳述制裁 | 偽證罪(刑事) | 另依第367條之2處罰鍰(非本條範圍)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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