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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367-3 條(準用人證提出之規定)

第三百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五項、第三百零六條、第三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二項、第三百零八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九條、第三百十條、第三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三百十八條至第三百二十二條之規定,於訊問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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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3規定,訊問當事人時準用證人訊問的程序規定,當事人享有通知、訊問處所與筆錄更正等程序保障。

Q · 被法院傳喚以當事人身分接受訊問,我有程序保障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3,法院訊問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時,準用第300條、第301條、第305條、第306條、第307條第一項第三至五款、第318條至第322條等證人訊問程序規定。這表示你享有合法通知、適當訊問處所(如在監所或視訊)、部分拒絕證言權,以及筆錄製作與更正的權利,被訊問不等於毫無防備地被審問。

白話解讀

當你被法官傳喚以當事人身分接受訊問的時候,你不是毫無保護地被審問。367之3條把證人訊問的一整套程序保障搬過來給你用。這代表什麼?代表如果你是現役軍人,法官要透過軍事機關通知你到場(準用第300條);如果你正在監所服刑,法官要到監所訊問或用視訊(準用第301條);如果你有正當理由不能到場,法官要到你的所在地訊問(準用第305條)。更實際的是第318條到第322條的準用:關於訊問筆錄的製作、陳述的記載方式、筆錄的更正權利,這些細節在實際審判中決定了你的回答會被怎麼記錄、怎麼呈現。筆錄上寫的那句話,可能跟你說的意思差了十萬八千里,而你有權利要求更正。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3為當事人訊問制度的準用樞紐條文,將證人訊問的多項程序規定整批引進當事人訊問程序,涵蓋通知方式、訊問處所、特定身分者拒絕證言權,以及筆錄之製作、記載與更正,藉此確保當事人在接受訊問時享有基本程序保障,使訊問結果具備正當性與證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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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法官問到涉及我公司商業秘密的問題,我可以不回答嗎?

第367條之3準用第307條第一項第三至五款,特定專業人員就業務上知悉之事項有拒絕證言權,但一般商業秘密不在此列。較聰明的做法是回答,同時聲請法院限制涉及營業秘密部分的閱覽。拒絕回答與請求保護措施是兩回事,前者會被推定不利。

Q2筆錄寫的跟我說的不一樣怎麼辦?

在簽名確認前,你有權要求書記官更正或補充(準用第319條至第322條),這是最後的修正機會。簽名後要推翻記載,必須提出其他證據證明筆錄不正確,難度翻好幾倍。若書記官措辭與你原意有落差,可請求用你自己的措辭記載或註明異議。

Q3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3是什麼?

當事人訊問制度的準用樞紐,把證人訊問的通知、處所、拒絕證言、筆錄更正等程序規定準用到當事人訊問。

Q4當事人訊問準用了哪些證人訊問條文?

第300、301、304、305條第一、五項、306、307條第一項第三至五款及第二項、308條第二項、309、310、316條第一項、318至322條。

Q5什麼叫準用?

就性質相近的事項比照適用其他條文,不是直接適用,而是依當事人訊問的特性調整後援用證人訊問規定。

Q6當事人訊問的拒絕證言權是什麼?

準用第307條第一項第三至五款,律師、醫師等就業務上知悉的秘密事項,在特定情形可拒絕陳述。

Q7我無法到法院接受當事人訊問怎麼辦?

具狀說明正當理由(住院、服役、在國外),依準用第305、306條聲請到所在地訊問或以視訊設備進行。

Q8怎麼行使筆錄更正權?

訊問結束後逐字核對筆錄,發現記載與陳述不符,當場請書記官更正或以自己措辭記載、註明異議,確認後再簽名。

Q9被問到業務秘密問題該怎麼處理?

評估是否落入準用第307條範圍;若涉營業秘密但非拒絕證言事由,回答同時聲請法院限制該部分閱覽。

Q10收到當事人訊問通知第一步做什麼?

先確認通知送達方式是否合法,因為通知合法與否影響不到場的法律效果,再評估能否到場。

Q11當事人訊問 vs 證人訊問差在哪?

程序保障高度相近(本條準用),但拒絕證言權僅部分準用,且虛偽陳述制裁另依第367條之2,不適用偽證罪。

Q12當事人訊問 vs 當事人到場陳述差在哪?

當事人訊問是正式證據方法、有程序保障與筆錄;一般言詞辯論的陳述是攻防主張,性質與效果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witness_examinationparty_examination_367_3
通知與到場依第299條至第306條通知,特定身分有替代方式準用第300、301、305、306條,享同等替代訊問安排
拒絕證言權第307條完整適用僅準用第307條第一項第三至五款(部分準用)
筆錄製作與更正第318條至第322條適用準用第318條至第322條,享筆錄更正權
虛偽陳述制裁偽證罪(刑事)另依第367條之2處罰鍰(非本條範圍)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210条(証人尋問規定の当事者尋問への準用)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373조(당사자신문에 증인신문 규정 준용)
🇩🇪 德國ZPO § 451(Parteivernehmung,準用 §§ 375–401 Zeugenvernehm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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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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