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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367-3 條(準用人證提出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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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3規定,訊問當事人時準用證人訊問的程序規定,當事人享有通知、訊問處所與筆錄更正等程序保障。

Q · 被法院傳喚以當事人身分接受訊問,我有程序保障嗎?

有。準用證人訊問的整套程序保護傘

依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3,法院訊問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時,準用第300條、第301條、第305條、第306條、第307條第一項第三至五款、第318條至第322條等證人訊問程序規定。這表示你享有合法通知、適當訊問處所(如在監所或視訊)、部分拒絕證言權,以及筆錄製作與更正的權利,被訊問不等於毫無防備地被審問。

深度解讀

當你被法官傳喚以當事人身分接受訊問的時候,你不是毫無保護地被審問。367之3條把證人訊問的一整套程序保障搬過來給你用。這代表什麼?代表如果你是現役軍人,法官要透過軍事機關通知你到場(準用第300條);如果你正在監所服刑,法官要到監所訊問或用視訊(準用第301條);如果你有正當理由不能到場,法官要到你的所在地訊問(準用第305條)。更實際的是第318條到第322條的準用:關於訊問筆錄的製作、陳述的記載方式、筆錄的更正權利,這些細節在實際審判中決定了你的回答會被怎麼記錄、怎麼呈現。筆錄上寫的那句話,可能跟你說的意思差了十萬八千里,而你有權利要求更正。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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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367-3 條規定:「第三百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五項、第三百零六條、第三百零七條第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367-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367-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