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367-3 條(準用人證提出之規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三百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五項、第三百零六條、第三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二項、第三百零八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九條、第三百十條、第三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三百十八條至第三百二十二條之規定,於訊問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時準用之。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民事訴訟法 第367-3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編章節定位
最新筆記
claire0611
5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民訴,178頁,法條要看一下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