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321 條(命當事人及旁聽人退庭訊問)
- 1.法院如認證人在當事人前不能盡其陳述者,得於其陳述時命當事人退庭。但證人陳述畢後,審判長應命當事人入庭,告以陳述內容之要旨。
- 2.法院如認證人在特定旁聽人前不能盡其陳述者,得於其陳述時命該旁聽人退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321 條允許法院在證人不敢當面陳述時,命當事人或特定旁聽人退庭,證人陳述後再由審判長告知其要旨。
Q · 證人怕對方不敢說真話,可以請他離開法庭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 321 條,當法院認為證人在當事人或特定旁聽人面前無法據實陳述時,得於其陳述時命該人退庭;證人陳述完畢後,審判長應命當事人入庭並告知陳述內容之要旨。第二項於民國 89 年增訂,將保護範圍從當事人擴及特定旁聽人,常用於家暴、職場霸凌、校園霸凌與吹哨者作證等情境。
白話解讀
有些證人,站在當事人面前根本開不了口。家暴案件裡面對施暴者、職場霸凌案件裡面對老闆、鄰里糾紛裡面對天天會碰面的鄰居。證人知道真相,但恐懼讓他閉嘴。這條給了法官一個權力:如果判斷證人在當事人或特定旁聽人面前無法如實陳述,法官可以命令那些人退庭。當事人退庭不代表被剝奪知情權,證人講完之後審判長必須叫當事人回來,告訴他證人說了什麼要旨。第二項是民國89年增訂的,把保護範圍從當事人擴大到旁聽人。旁聽席上坐著的可能是黑道大哥、可能是社區裡的「意見領袖」,他們的眼神就能讓證人把到嘴邊的話吞回去。法官看到這個狀況,可以直接叫那個旁聽人出去。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321 條為公開審理原則的程序例外,授權法院在證人因當事人或特定旁聽人在場而無法據實陳述時,命該人於證人陳述期間暫時退庭,並以審判長事後告知陳述要旨的方式,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與證人據實陳述的環境。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事訴訟法第 321 條是什麼?▾
公開審理原則的程序例外,授權法院在證人不能當面盡其陳述時,命當事人或特定旁聽人於證人陳述期間退庭。
Q2什麼情況法官會命當事人退庭?▾
法院認為證人因當事人在場而恐懼、無法據實陳述時,得於證人陳述時命當事人退庭,陳述後再命其入庭告知要旨。
Q3證人陳述的『要旨』是什麼意思?▾
指審判長於當事人回庭後轉述的證言摘要,非逐字稿;完整內容記載於庭訊筆錄,當事人可聲請閱覽。
Q4民訴 321 條第二項保護誰?▾
民國 89 年增訂,將退庭命令對象從當事人擴及『特定旁聽人』,填補旁聽席施壓者無法處置的漏洞。
Q5怎麼聲請命對方退庭?▾
開庭前遞書狀說明證人壓力來源,或當場向審判長口頭聲請命特定當事人、旁聽人退庭。
Q6被命退庭後怎麼知道證人說了什麼?▾
依本條但書,證人陳述畢後審判長應命當事人入庭告以要旨,且筆錄有完整記載可聲請閱覽。
Q7命旁聽人退庭會不會違反公開審理?▾
不會。限制僅針對特定人、特定時段,屬比例原則下的最小侵害,非否定公開審理。
Q8這條和刑事證人保護有什麼不同?▾
本條是民事程序中對在場壓力的即時處置,與刑事訴訟法、證人保護法的隔離訊問與身分保密制度體系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對象 | 時點 | 知情權保障 | 公開程度 |
|---|---|---|---|---|
| 命當事人退庭(第一項) | 對方當事人本人 | 證人陳述期間 | 陳述畢後審判長告知要旨 | 仍為公開審理 |
| 命特定旁聽人退庭(第二項) | 造成壓力的特定旁聽人 | 證人陳述期間 | 不影響當事人在庭聽審 | 仍為公開審理 |
| 不公開審理 | 全體旁聽公眾 | 整段程序 | 當事人仍在庭 | 排除公開(須法定事由) |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