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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321 條(命當事人及旁聽人退庭訊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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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院如認證人在當事人前不能盡其陳述者,得於其陳述時命當事人退庭。但證人陳述畢後,審判長應命當事人入庭,告以陳述內容之要旨。
  2. 2.法院如認證人在特定旁聽人前不能盡其陳述者,得於其陳述時命該旁聽人退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321 條允許法院在證人不敢當面陳述時,命當事人或特定旁聽人退庭,證人陳述後再由審判長告知其要旨。

Q · 證人怕對方不敢說真話,可以請他離開法庭嗎?

可以,依民訴 321 聲請命退庭

依民事訴訟法第 321 條,當法院認為證人在當事人或特定旁聽人面前無法據實陳述時,得於其陳述時命該人退庭;證人陳述完畢後,審判長應命當事人入庭並告知陳述內容之要旨。第二項於民國 89 年增訂,將保護範圍從當事人擴及特定旁聽人,常用於家暴、職場霸凌、校園霸凌與吹哨者作證等情境。

深度解讀

有些證人,站在當事人面前根本開不了口。家暴案件裡面對施暴者、職場霸凌案件裡面對老闆、鄰里糾紛裡面對天天會碰面的鄰居。證人知道真相,但恐懼讓他閉嘴。這條給了法官一個權力:如果判斷證人在當事人或特定旁聽人面前無法如實陳述,法官可以命令那些人退庭。當事人退庭不代表被剝奪知情權,證人講完之後審判長必須叫當事人回來,告訴他證人說了什麼要旨。第二項是民國89年增訂的,把保護範圍從當事人擴大到旁聽人。旁聽席上坐著的可能是黑道大哥、可能是社區裡的「意見領袖」,他們的眼神就能讓證人把到嘴邊的話吞回去。法官看到這個狀況,可以直接叫那個旁聽人出去。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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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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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321 條規定:「法院如認證人在當事人前不能盡其陳述者,得於其陳述時命當事人退庭。但證人陳述畢後,審判長應命當事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3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32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