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321 條(命當事人及旁聽人退庭訊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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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321 條允許法院在證人不敢當面陳述時,命當事人或特定旁聽人退庭,證人陳述後再由審判長告知其要旨。
Q · 證人怕對方不敢說真話,可以請他離開法庭嗎?
可以,依民訴 321 聲請命退庭
依民事訴訟法第 321 條,當法院認為證人在當事人或特定旁聽人面前無法據實陳述時,得於其陳述時命該人退庭;證人陳述完畢後,審判長應命當事人入庭並告知陳述內容之要旨。第二項於民國 89 年增訂,將保護範圍從當事人擴及特定旁聽人,常用於家暴、職場霸凌、校園霸凌與吹哨者作證等情境。
深度解讀
有些證人,站在當事人面前根本開不了口。家暴案件裡面對施暴者、職場霸凌案件裡面對老闆、鄰里糾紛裡面對天天會碰面的鄰居。證人知道真相,但恐懼讓他閉嘴。這條給了法官一個權力:如果判斷證人在當事人或特定旁聽人面前無法如實陳述,法官可以命令那些人退庭。當事人退庭不代表被剝奪知情權,證人講完之後審判長必須叫當事人回來,告訴他證人說了什麼要旨。第二項是民國89年增訂的,把保護範圍從當事人擴大到旁聽人。旁聽席上坐著的可能是黑道大哥、可能是社區裡的「意見領袖」,他們的眼神就能讓證人把到嘴邊的話吞回去。法官看到這個狀況,可以直接叫那個旁聽人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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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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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