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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321命當事人及旁聽人退庭訊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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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院如認證人在當事人前不能盡其陳述者,得於其陳述時命當事人退庭。但證人陳述畢後,審判長應命當事人入庭,告以陳述內容之要旨
  2. 2.法院如認證人在特定旁聽人前不能盡其陳述者,得於其陳述時命該旁聽人退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321 條允許法院在證人不敢當面陳述時,命當事人或特定旁聽人退庭,證人陳述後再由審判長告知其要旨。

Q · 證人怕對方不敢說真話,可以請他離開法庭嗎?

可以,依民訴 321 聲請命退庭

依民事訴訟法第 321 條,當法院認為證人在當事人或特定旁聽人面前無法據實陳述時,得於其陳述時命該人退庭;證人陳述完畢後,審判長應命當事人入庭並告知陳述內容之要旨。第二項於民國 89 年增訂,將保護範圍從當事人擴及特定旁聽人,常用於家暴、職場霸凌、校園霸凌與吹哨者作證等情境。

白話解讀

有些證人,站在當事人面前根本開不了口。家暴案件裡面對施暴者、職場霸凌案件裡面對老闆、鄰里糾紛裡面對天天會碰面的鄰居。證人知道真相,但恐懼讓他閉嘴。這條給了法官一個權力:如果判斷證人在當事人或特定旁聽人面前無法如實陳述,法官可以命令那些人退庭。當事人退庭不代表被剝奪知情權,證人講完之後審判長必須叫當事人回來,告訴他證人說了什麼要旨。第二項是民國89年增訂的,把保護範圍從當事人擴大到旁聽人。旁聽席上坐著的可能是黑道大哥、可能是社區裡的「意見領袖」,他們的眼神就能讓證人把到嘴邊的話吞回去。法官看到這個狀況,可以直接叫那個旁聽人出去。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321 條為公開審理原則的程序例外,授權法院在證人因當事人或特定旁聽人在場而無法據實陳述時,命該人於證人陳述期間暫時退庭,並以審判長事後告知陳述要旨的方式,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與證人據實陳述的環境。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被告被趕出法庭,他不會不知道證人說了什麼嗎?

不會。本條但書明確要求:證人陳述畢後,審判長應命當事人入庭,告以陳述內容之要旨。所以被告會知道證人講了什麼,只是不是在現場即時聽到,且完整的證言內容記在庭訊筆錄裡,雙方都可閱覽。回到庭上後若覺得轉述的要旨有遺漏,應立刻請求補充。

Q2旁聽席的人也能被趕出去嗎?

可以。第二項是民國 89 年增訂,明確授權法官命『特定旁聽人』在證人陳述時退庭。注意是特定旁聽人而非清場,法官須判斷是哪個人的在場影響了證人陳述。若已知對方會派人旁聽盯場,提前向法院聲請會比當場反應有效。

Q3證人不敢作證怎麼辦?

可在開庭前遞書狀說明證人面對的壓力來源,或當場向審判長聲請依民訴 321 條命使證人恐懼的當事人、特定旁聽人退庭,讓證人在無壓力環境下陳述,陳述完畢後審判長會告知當事人要旨。

Q4民事訴訟法第 321 條是什麼?

公開審理原則的程序例外,授權法院在證人不能當面盡其陳述時,命當事人或特定旁聽人於證人陳述期間退庭。

Q5什麼情況法官會命當事人退庭?

法院認為證人因當事人在場恐懼、無法據實陳述時,得於證人陳述時命當事人退庭,陳述後再命其入庭告知要旨。

Q6證人陳述的『要旨』是什麼意思?

指審判長於當事人回庭後轉述的證言摘要,非逐字稿;完整內容載於庭訊筆錄,當事人可聲請閱覽。

Q7民訴 321 條第二項保護誰?

民國 89 年增訂,將退庭命令對象從當事人擴及『特定旁聽人』,填補旁聽席施壓者無法處置的漏洞。

Q8怎麼聲請命對方退庭?

開庭前遞書狀具體說明證人的壓力來源,或開庭時當場向審判長口頭聲請命特定當事人、旁聽人退庭。

Q9被命退庭後怎麼知道證人說了什麼?

依本條但書,證人陳述畢後審判長應命當事人入庭告以要旨,且筆錄完整記載可聲請閱覽。

Q10怎麼確認筆錄完整記錄證言?

回庭聽要旨時記下措辭,認為遺漏關鍵事實可當場請求補充,或聲請閱覽該段準備程序/言詞辯論筆錄。

Q11命當事人退庭 vs 不公開審理 差在哪?

退庭僅限特定人、特定時段,仍是公開審理;不公開審理排除全體公眾且須法定事由,限制範圍大得多。

Q12民訴 321 vs 刑事證人保護差在哪?

本條是民事程序中對在場壓力的即時退庭處置;刑事另有證人保護法的隔離訊問、身分保密與安置等完整體系。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對象時點知情權保障公開程度
命當事人退庭(第一項)對方當事人本人證人陳述期間陳述畢後審判長告知要旨仍為公開審理
命特定旁聽人退庭(第二項)造成壓力的特定旁聽人證人陳述期間不影響當事人在庭聽審仍為公開審理
不公開審理全體旁聽公眾整段程序當事人仍在庭排除公開(須法定事由)

對象

命當事人退庭(第一項)
對方當事人本人
命特定旁聽人退庭(第二項)
造成壓力的特定旁聽人
不公開審理
全體旁聽公眾

時點

命當事人退庭(第一項)
證人陳述期間
命特定旁聽人退庭(第二項)
證人陳述期間
不公開審理
整段程序

知情權保障

命當事人退庭(第一項)
陳述畢後審判長告知要旨
命特定旁聽人退庭(第二項)
不影響當事人在庭聽審
不公開審理
當事人仍在庭

公開程度

命當事人退庭(第一項)
仍為公開審理
命特定旁聽人退庭(第二項)
仍為公開審理
不公開審理
排除公開(須法定事由)

立法沿革 4

(0190913 制定)

鑑定人於鑑定前應具結記明必為公正、誠實之鑑定。

(0231219 制定)

法院如認證人在當事人前不能盡其陳述者,得於其陳述時,命當事人退庭。但證人陳述畢後,審判長應命當事人入庭,告以陳述之事項。

(0570109 全文修正)

法院如認證人在當事人前不能盡其陳述者,得於其陳述時命當事人退庭。但證人陳述畢後,審判長應命當事人入庭,告以陳述之事項。

(0890115 修正)

法院如認證人在當事人前不能盡其陳述者,得於其陳述時命當事人退庭。但證人陳述畢後,審判長應命當事人入庭,告以陳述內容之要旨。   法院如認證人在特定旁聽人前不能盡其陳述者,得於其陳述時命該旁聽人退庭。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不修正,列為第一項。   二、為使證人得盡其陳述,以發現真實,法院如認證人在特定旁聽人前不能盡其陳述者,得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命該旁聽人於證人陳述時退庭,爰增訂第二項。

(0190913 制定)

鑑定人於鑑定前應具結記明必為公正、誠實之鑑定。

(0231219 制定)

法院如認證人在當事人前不能盡其陳述者,得於其陳述時,命當事人退庭。但證人陳述畢後,審判長應命當事人入庭,告以陳述之事項。

(0570109 全文修正)

法院如認證人在當事人前不能盡其陳述者,得於其陳述時命當事人退庭。但證人陳述畢後,審判長應命當事人入庭,告以陳述之事項。

(0890115 修正)

一、原條文不修正,列為第一項。   二、為使證人得盡其陳述,以發現真實,法院如認證人在特定旁聽人前不能盡其陳述者,得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命該旁聽人於證人陳述時退庭,爰增訂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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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321 條規定:「法院如認證人在當事人前不能盡其陳述者,得於其陳述時命當事人退庭。但證人陳述畢後,審判長應命當事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3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32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