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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320當事人之聲請發問及自行發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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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當事人得聲請審判長對於證人為必要之發問,或向審判長陳明後自行發問。
  2. 2.前項之發問,亦得就證言信用之事項為之。
  3. 3.前二項之發問,與應證事實無關、重複發問、誘導發問、侮辱證人或有其他不當情形,審判長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限制或禁止之。
  4. 4.關於發問之限制或禁止有異議者,法院應就其異議為裁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320 條規定,當事人得向審判長陳明後自行對證人發問,發問若無關、重複、誘導或侮辱證人,審判長得限制或禁止。

Q · 我自己出庭沒請律師,能在法庭上問對方的證人嗎?

能,向審判長陳明後就可自行發問

依民事訴訟法第 320 條第一項,發問權的主體是「當事人」而非「律師」。你向審判長陳明「我要自行發問」即可直接對證人發問,範圍包括案件事實與證言可信度(第二項)。若審判長限制或禁止你發問,可依第四項當場提出異議,法院必須以裁定回應。

白話解讀

民事訴訟法在民國89年做了一個影響深遠的修正:把當事人對證人發問的權利,從「需要法官許可」改成「告知審判長就能自己問」。一字之差,整個權力格局翻轉。修法前你得舉手等法官同意,修法後你只需要跟審判長說一聲就能直接開口。這條同時畫出了發問的紅線:跟案情無關的問題、重複問過的問題、誘導性問題(把答案塞進問題裡)、侮辱證人的問題,審判長都可以當場喊停。但注意第四項:如果你覺得審判長限制你的發問不合理,你可以當場提出異議,法院必須做出裁定。換句話說,你的發問權不是審判長一個人說了算的,你有武器可以反擊。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320 條為證人訊問程序中的當事人發問權規範:當事人得聲請審判長代為發問或經陳明後自行對證人發問,發問若與應證事實無關、重複、誘導、侮辱證人或有其他不當情形,審判長得限制或禁止之;當事人對該限制或禁止有異議者,法院應就異議為裁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沒請律師,能自己在法庭上問對方證人嗎?

可以。本條第一項規定發問權主體是「當事人」,不限於律師。你只需向審判長陳明「我要自行發問」就能開始,問的範圍包括案件事實與證言可信度。內行人提示:自行發問前先想好問題順序與措辭,避免問出重複或與案情無關的問題被審判長喊停;不確定怎麼問,可先聲請審判長代為發問。

Q2法官不讓我問某個問題,我能怎麼辦?

依第四項,你可當場對審判長的限制或禁止提出異議,法院必須就異議做出正式裁定。你只需說「對審判長禁止我發問一事,我有異議」並簡短說明問題與案件事實的關聯。內行人提示:縱使異議遭駁回,它會被記入筆錄,日後上訴時即為主張程序違法的具體依據;不提異議就喪失這個攻擊點。

Q3民事訴訟法 320 條是什麼?

規範證人訊問時當事人的發問權,民國 89 年從許可制改為陳明制,是當事人主導訴訟的重要工具。

Q4當事人發問權包含哪些內容?

聲請審判長代為發問、陳明後自行發問、就證言信用事項發問、以及對限制提異議四項。

Q5什麼是誘導發問?

在問題中暗示或預設答案、引導證人作特定回答的提問方式,審判長得限制或禁止。

Q6證言信用之事項是什麼意思?

指影響證人證詞可信度的事項,如證人與當事人的關係、是否事先排練證詞等。

Q7民事訴訟怎麼自己問證人?

庭前備妥問題清單 → 輪到時向審判長陳明要自行發問 → 優先用封閉式問題鎖定說詞。

Q8審判長不讓我問怎麼辦?

當場依第四項提異議並說明問題與待證事實關聯,要求記入筆錄,法院須就異議裁定。

Q9怎麼問才不會被認定誘導?

用只能答是或不是的封閉式問題,避免在問題裡塞入預設答案或暗示性陳述。

Q10不會問問題可以請法官代問嗎?

可以,依第一項聲請審判長對證人為必要之發問,把想問的內容告知審判長。

Q11民事發問權 vs 刑事交互詰問差在哪?

刑事交互詰問(刑訴 166)有主/反詰問嚴格順序,民事 320 條較寬鬆,僅以不當情形為限制。

Q12當事人發問權 vs 法院發問權差在哪?

民訴 319 是法院(審判長)的發問權,320 是當事人的發問權,兩者互為配套。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發動方式適用時機風險
聲請審判長發問請審判長代問不確定如何措辭或避免被認定誘導時問題經審判長轉述可能失去攻擊性
自行發問向審判長陳明後自己問已備妥封閉式問題、要直接攻擊證言時易踩無關、重複、誘導、侮辱紅線被喊停
對限制提異議當場聲明異議審判長限制或禁止你的發問時需即時判斷並說明關聯性,否則喪失上訴攻擊點

發動方式

聲請審判長發問
請審判長代問
自行發問
向審判長陳明後自己問
對限制提異議
當場聲明異議

適用時機

聲請審判長發問
不確定如何措辭或避免被認定誘導時
自行發問
已備妥封閉式問題、要直接攻擊證言時
對限制提異議
審判長限制或禁止你的發問時

風險

聲請審判長發問
問題經審判長轉述可能失去攻擊性
自行發問
易踩無關、重複、誘導、侮辱紅線被喊停
對限制提異議
需即時判斷並說明關聯性,否則喪失上訴攻擊點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202条(尋問の順序・当事者による証人尋問)
德國ZPO § 397(Fragerecht der Parteien — 當事人對證人之發問權)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214(當事人經審判長同意向證人發問)
美國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 Rule 611(Mode and Order of Examining Witness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4

(0190913 制定)

法院以拒卻為不當之裁定,得於即時抗告。其以拒卻為正當者,不得聲明不服。   前項裁定,由推事為之者,得向受訴法院提出異議。

(0231219 制定)

當事人得聲請審判長對於證人為必要之發問,審判長亦得許可當事人自行對於證人發問。   第二百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關於發問之應否許可或禁止有異議者,法院應就其異議為裁定。

(0570109 全文修正)

當事人得聲請審判長對於證人為必要之發問,審判長亦得許可當事人自行對於證人發問。   第二百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關於發問之應否許可或禁止有異議者,法院應就其異議為裁定。

(0890115 修正)

當事人得聲請審判長對於證人為必要之發問,或向審判長陳明後自行發問。   前項之發問,亦得就證言信用之事項為之。   前二項之發問,與應證事實無關、重複發問、誘導發問、侮辱證人或有其他不當情形,審判長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限制或禁止之。   關於發問之限制或禁止有異議者,法院應就其異議為裁定。

立法理由一、當事人對證人發問之內容,應以應證事實及證言信用事項為範圍。爰增訂第二項。   二、為適當規範法院之介入權,並使當事人就其發問內容之界限有所遵循,當事人發問之限制或禁止標準宜設具體規定,原條文第二項之規定尚有不備,爰於第三項規定。

(0190913 制定)

法院以拒卻為不當之裁定,得於即時抗告。其以拒卻為正當者,不得聲明不服。   前項裁定,由推事為之者,得向受訴法院提出異議。

(0231219 制定)

當事人得聲請審判長對於證人為必要之發問,審判長亦得許可當事人自行對於證人發問。   第二百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關於發問之應否許可或禁止有異議者,法院應就其異議為裁定。

(0570109 全文修正)

當事人得聲請審判長對於證人為必要之發問,審判長亦得許可當事人自行對於證人發問。   第二百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關於發問之應否許可或禁止有異議者,法院應就其異議為裁定。

(0890115 修正)

一、當事人對證人發問之內容,應以應證事實及證言信用事項為範圍。爰增訂第二項。   二、為適當規範法院之介入權,並使當事人就其發問內容之界限有所遵循,當事人發問之限制或禁止標準宜設具體規定,原條文第二項之規定尚有不備,爰於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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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320 條規定:「當事人得聲請審判長對於證人為必要之發問,或向審判長陳明後自行發問。前項之發問,亦得就證言信用之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3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32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