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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320 條(當事人之聲請發問及自行發問)

  1. 1.當事人得聲請審判長對於證人為必要之發問,或向審判長陳明後自行發問。
  2. 2.前項之發問,亦得就證言信用之事項為之。
  3. 3.前二項之發問,與應證事實無關、重複發問、誘導發問、侮辱證人或有其他不當情形,審判長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限制或禁止之。
  4. 4.關於發問之限制或禁止有異議者,法院應就其異議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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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320 條規定,當事人得向審判長陳明後自行對證人發問,發問若無關、重複、誘導或侮辱證人,審判長得限制或禁止。

Q · 我自己出庭沒請律師,能在法庭上問對方的證人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 320 條第一項,發問權的主體是「當事人」而非「律師」。你向審判長陳明「我要自行發問」即可直接對證人發問,範圍包括案件事實與證言可信度(第二項)。若審判長限制或禁止你發問,可依第四項當場提出異議,法院必須以裁定回應。

白話解讀

民事訴訟法在民國89年做了一個影響深遠的修正:把當事人對證人發問的權利,從「需要法官許可」改成「告知審判長就能自己問」。一字之差,整個權力格局翻轉。修法前你得舉手等法官同意,修法後你只需要跟審判長說一聲就能直接開口。這條同時畫出了發問的紅線:跟案情無關的問題、重複問過的問題、誘導性問題(把答案塞進問題裡)、侮辱證人的問題,審判長都可以當場喊停。但注意第四項:如果你覺得審判長限制你的發問不合理,你可以當場提出異議,法院必須做出裁定。換句話說,你的發問權不是審判長一個人說了算的,你有武器可以反擊。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320 條為證人訊問程序中的當事人發問權規範:當事人得聲請審判長代為發問或經陳明後自行對證人發問,發問若與應證事實無關、重複、誘導、侮辱證人或有其他不當情形,審判長得限制或禁止之;當事人對該限制或禁止有異議者,法院應就異議為裁定。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事訴訟法 320 條是什麼?

規範證人訊問時當事人的發問權,民國 89 年從許可制改為陳明制。

Q2沒請律師可以自己問證人嗎?

可以,發問權主體是當事人,向審判長陳明即可自行發問。

Q3怎麼向證人發問?

向審判長陳明後自行發問,或聲請審判長代為發問。

Q4審判長不讓我問怎麼辦?

依第四項當場提異議,法院須就異議為裁定。

Q5什麼問題會被審判長禁止?

與應證事實無關、重複、誘導、侮辱證人或其他不當情形。

Q6什麼是誘導發問?

把預設答案塞進問題裡引導證人回答的提問方式。

Q7可以問證人的信用問題嗎?

可以,第二項明定得就證言信用之事項發問。

Q8民事發問和刑事交互詰問一樣嗎?

不同,刑事交互詰問規範更嚴格,見刑訴第 166 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發動方式適用時機風險
聲請審判長發問請審判長代問不確定如何措辭或避免被認定誘導時問題經審判長轉述可能失去攻擊性
自行發問向審判長陳明後自己問已備妥封閉式問題、要直接攻擊證言時易踩無關、重複、誘導、侮辱紅線被喊停
對限制提異議當場聲明異議審判長限制或禁止你的發問時需即時判斷並說明關聯性,否則喪失上訴攻擊點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202条(尋問の順序・当事者による証人尋問)
🇩🇪 德國ZPO § 397(Fragerecht der Parteien — 當事人對證人之發問權)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214(當事人經審判長同意向證人發問)
🇺🇸 美國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 Rule 611(Mode and Order of Examining Witnes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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