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320 條(當事人之聲請發問及自行發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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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320 條規定,當事人得向審判長陳明後自行對證人發問,發問若無關、重複、誘導或侮辱證人,審判長得限制或禁止。
Q · 我自己出庭沒請律師,能在法庭上問對方的證人嗎?
能,向審判長陳明後就可自行發問
依民事訴訟法第 320 條第一項,發問權的主體是「當事人」而非「律師」。你向審判長陳明「我要自行發問」即可直接對證人發問,範圍包括案件事實與證言可信度(第二項)。若審判長限制或禁止你發問,可依第四項當場提出異議,法院必須以裁定回應。
深度解讀
民事訴訟法在民國89年做了一個影響深遠的修正:把當事人對證人發問的權利,從「需要法官許可」改成「告知審判長就能自己問」。一字之差,整個權力格局翻轉。修法前你得舉手等法官同意,修法後你只需要跟審判長說一聲就能直接開口。這條同時畫出了發問的紅線:跟案情無關的問題、重複問過的問題、誘導性問題(把答案塞進問題裡)、侮辱證人的問題,審判長都可以當場喊停。但注意第四項:如果你覺得審判長限制你的發問不合理,你可以當場提出異議,法院必須做出裁定。換句話說,你的發問權不是審判長一個人說了算的,你有武器可以反擊。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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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