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320 條(當事人之聲請發問及自行發問)
- 1.當事人得聲請審判長對於證人為必要之發問,或向審判長陳明後自行發問。
- 2.前項之發問,亦得就證言信用之事項為之。
- 3.前二項之發問,與應證事實無關、重複發問、誘導發問、侮辱證人或有其他不當情形,審判長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限制或禁止之。
- 4.關於發問之限制或禁止有異議者,法院應就其異議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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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320 條規定,當事人得向審判長陳明後自行對證人發問,發問若無關、重複、誘導或侮辱證人,審判長得限制或禁止。
Q · 我自己出庭沒請律師,能在法庭上問對方的證人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 320 條第一項,發問權的主體是「當事人」而非「律師」。你向審判長陳明「我要自行發問」即可直接對證人發問,範圍包括案件事實與證言可信度(第二項)。若審判長限制或禁止你發問,可依第四項當場提出異議,法院必須以裁定回應。
白話解讀
民事訴訟法在民國89年做了一個影響深遠的修正:把當事人對證人發問的權利,從「需要法官許可」改成「告知審判長就能自己問」。一字之差,整個權力格局翻轉。修法前你得舉手等法官同意,修法後你只需要跟審判長說一聲就能直接開口。這條同時畫出了發問的紅線:跟案情無關的問題、重複問過的問題、誘導性問題(把答案塞進問題裡)、侮辱證人的問題,審判長都可以當場喊停。但注意第四項:如果你覺得審判長限制你的發問不合理,你可以當場提出異議,法院必須做出裁定。換句話說,你的發問權不是審判長一個人說了算的,你有武器可以反擊。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320 條為證人訊問程序中的當事人發問權規範:當事人得聲請審判長代為發問或經陳明後自行對證人發問,發問若與應證事實無關、重複、誘導、侮辱證人或有其他不當情形,審判長得限制或禁止之;當事人對該限制或禁止有異議者,法院應就異議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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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事訴訟法 320 條是什麼?▾
規範證人訊問時當事人的發問權,民國 89 年從許可制改為陳明制。
Q2沒請律師可以自己問證人嗎?▾
可以,發問權主體是當事人,向審判長陳明即可自行發問。
Q3怎麼向證人發問?▾
向審判長陳明後自行發問,或聲請審判長代為發問。
Q4審判長不讓我問怎麼辦?▾
依第四項當場提異議,法院須就異議為裁定。
Q5什麼問題會被審判長禁止?▾
與應證事實無關、重複、誘導、侮辱證人或其他不當情形。
Q6什麼是誘導發問?▾
把預設答案塞進問題裡引導證人回答的提問方式。
Q7可以問證人的信用問題嗎?▾
可以,第二項明定得就證言信用之事項發問。
Q8民事發問和刑事交互詰問一樣嗎?▾
不同,刑事交互詰問規範更嚴格,見刑訴第 166 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發動方式 | 適用時機 | 風險 |
|---|---|---|---|
| 聲請審判長發問 | 請審判長代問 | 不確定如何措辭或避免被認定誘導時 | 問題經審判長轉述可能失去攻擊性 |
| 自行發問 | 向審判長陳明後自己問 | 已備妥封閉式問題、要直接攻擊證言時 | 易踩無關、重複、誘導、侮辱紅線被喊停 |
| 對限制提異議 | 當場聲明異議 | 審判長限制或禁止你的發問時 | 需即時判斷並說明關聯性,否則喪失上訴攻擊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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