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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320 條(當事人之聲請發問及自行發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當事人得聲請審判長對於證人為必要之發問,或向審判長陳明後自行發問。
  2. 前項之發問,亦得就證言信用之事項為之。
  3. 前二項之發問,與應證事實無關、重複發問、誘導發問、侮辱證人或有其他不當情形,審判長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限制或禁止之。
  4. 關於發問之限制或禁止有異議者,法院應就其異議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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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當事人得聲請「🥷審判長」對於證人為必要之發問,或向審判長陳明後「🥷當事人自行」發問。 II 前項之發問,亦得就證言信用之事項為之。 III 前二項之發問,與❌應證事實無關(relevance/ irrelevant) 、❌重複發問、❌誘導發問(問話中含有答話) 、❌侮辱證人或有其他不當情形(badgering the witness),審判長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限制或禁止之。 IV 關於發問之限制或禁止有異議者,法院應就其「異議」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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