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319 條(法院之發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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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319 條規定,審判長為使證人陳述明瞭完足或推究其得知事實的原因,得主動發問;陪席法官告明審判長後亦得發問。
Q · 法官可以主動問證人問題嗎?
可以,審判長與陪席法官都能主動發問
依民事訴訟法第 319 條,審判長為使證人陳述明瞭完足、或推究證人得知事實的原因,得對證人為必要的發問;陪席法官在告明審判長後,也能直接對證人發問。法官的發問目的是釐清事實,不偏向任何一方,但追問的結果會直接進入判決基礎,因此證人陳述中的漏洞或破綻都可能被法官的追問放大或補強。
深度解讀
法庭上的證人作證,多數人以為就是證人講、律師問、法官聽。錯了。法官不是被動的裁判,他手上有一把主動權:只要覺得證人講得不夠清楚,或者想追問證人到底怎麼知道這件事的,法官可以直接發問。這不是破壞中立,而是法官的法定職責。更關鍵的是,旁邊的陪席法官也能在告知審判長之後自己提問。這代表什麼?如果你方的證人在陳述中漏掉某個細節,你不必絕望,法官可能會幫你追出來。但反過來說,如果你的證人講了破綻,法官的追問也可能直接把破綻撕大。法官的發問不是在幫哪一方,而是在追真相。讀懂這條的人,會在證人出庭前把每一個可能被追問的漏洞先堵住。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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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