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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319 條(法院之發問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審判長因使證人之陳述明瞭完足,或推究證人得知事實之原因,得為必要之發問。
  2. 陪席法官告明審判長後,得對於證人發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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