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318 條(連續陳述)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18條要求證人連續陳述、不得朗讀文件,目的是讓法官從陳述方式判斷證詞真實性,經審判長許可才可參考文件。
Q · 在法庭作證時可以看筆記或照稿唸嗎?
原則不行,須先經審判長許可才可參考文件
依民事訴訟法第318條第二項,證人陳述不得朗讀文件或用筆記代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不在此限。原則上證人必須就訊問事項從頭到尾連續陳述,不能照稿朗讀或邊講邊翻筆記。例外在於案件涉及複雜數字、日期或技術細節時,可事先向審判長聲請許可參考文件,但擅自拿出手機或紙條翻閱會被當場制止。
深度解讀
法庭上證人說話有一條很多人不知道的規矩:你必須從頭到尾連續講,中間不能停下來翻筆記本、滑手機查紀錄、或朗讀事先寫好的稿子。為什麼?因為法官要看的不只是你說了什麼,更是你「怎麼說的」。真正親眼目睹一件事的人,回憶的方式是片段的、帶情緒的、偶爾前後跳躍的,這是人類記憶的自然狀態。但照稿唸的人,語速平穩、邏輯完美、前後毫無矛盾,這恰恰是「不是真實記憶」的最大破綻。這條但書留了一個彈性:如果案情涉及複雜的數字、日期、技術細節,審判長可以許可你參考文件。但「許可」兩個字意味著你不能自己決定,必須先問法官。擅自拿出手機翻訊息紀錄的證人,會被法官當場制止。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