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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318連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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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審判長應命證人訊問事項之始末,連續陳述。
  2. 2.證人之陳述,不得朗讀文件或用筆記代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18條要求證人連續陳述、不得朗讀文件,目的是讓法官從陳述方式判斷證詞真實性,經審判長許可才可參考文件。

Q · 在法庭作證時可以看筆記或照稿唸嗎?

原則不行,須先經審判長許可才可參考文件

依民事訴訟法第318條第二項,證人陳述不得朗讀文件或用筆記代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不在此限。原則上證人必須就訊問事項從頭到尾連續陳述,不能照稿朗讀或邊講邊翻筆記。例外在於案件涉及複雜數字、日期或技術細節時,可事先向審判長聲請許可參考文件,但擅自拿出手機或紙條翻閱會被當場制止。

白話解讀

法庭上證人說話有一條很多人不知道的規矩:你必須從頭到尾連續講,中間不能停下來翻筆記本、滑手機查紀錄、或朗讀事先寫好的稿子。為什麼?因為法官要看的不只是你說了什麼,更是你「怎麼說的」。真正親眼目睹一件事的人,回憶的方式是片段的、帶情緒的、偶爾前後跳躍的,這是人類記憶的自然狀態。但照稿唸的人,語速平穩、邏輯完美、前後毫無矛盾,這恰恰是「不是真實記憶」的最大破綻。這條但書留了一個彈性:如果案情涉及複雜的數字、日期、技術細節,審判長可以許可你參考文件。但「許可」兩個字意味著你不能自己決定,必須先問法官。擅自拿出手機翻訊息紀錄的證人,會被法官當場制止。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318條為證人訊問的程序性規範,確立兩項義務:其一為連續陳述義務,審判長應命證人就訊問事項之始末連續陳述;其二為禁止朗讀文件原則,證人之陳述不得朗讀文件或用筆記代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不在此限。其立法目的在於使法官能從證人陳述的語速、猶豫與修正中評估證詞真實性,維持言詞審理與直接審理的證據調查功能。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作證時記不清楚怎麼辦?可以說「我不記得」嗎?

可以,而且應該說。「我不確定」「我記不清楚了」這些回答在法官耳裡比過度精確更可信,因為人的記憶會隨時間衰退,合理的遺忘反而是真實的證據。法官最警覺的是選擇性精確記憶:對關鍵事實記得一清二楚、其他卻全不記得,這在法官眼裡是背好了而非記性好。

Q2可以帶筆記進法庭嗎?

帶可以帶,但不能直接看。必須先向審判長說明為什麼需要參考文件,獲許可後才能使用,且許可範圍通常僅限於數字、日期等客觀事實,不會讓你照筆記唸故事。若需參考通訊軟體對話,更好的做法是提前列印截圖作為書證提交,證據效力更強且無違反本條的風險。

Q3作證可以看筆記嗎?

原則不行。第318條第二項禁止朗讀文件或用筆記代替陳述,須先經審判長許可,且範圍多限數字、日期等客觀事實。

Q4民事訴訟法第318條是什麼?

規定證人須就訊問事項之始末連續陳述,且不得朗讀文件或用筆記代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不在此限。

Q5什麼是連續陳述?

指證人從頭到尾不中斷地完整口述訊問事項,不能停下來翻筆記或查紀錄,讓法官觀察陳述的自然性。

Q6為什麼不能照稿朗讀?

因為法官要從陳述方式判斷真偽。照稿者語速平穩、邏輯完美,反而是記憶非真實的破綻;真實回憶帶猶豫與修正。

Q7作證記不清楚怎麼辦?

可以說「我不確定」「記不清楚了」。合理遺忘符合真實記憶,法官最警覺的反而是選擇性精確記憶。

Q8需要參考交易明細怎麼聲請?

開庭前請律師向審判長聲請許可參考特定文件並說明必要性,獲准後僅就許可範圍參考。

Q9對方證人照稿唸怎麼處理?

立即向審判長提出異議並引用第318條第二項,請求記明筆錄,異議紀錄供上級法院審查。

Q10怎麼準備自己的證人?

讓證人重新回憶事件本身而非背台詞,越接近原始記憶的陳述(帶猶豫、修正)法官採信度越高。

Q11連續陳述 vs 經許可參考文件差在哪?

前者是原則須純憑記憶口述;後者是但書例外,須先聲請審判長許可且範圍多限客觀數字日期。

Q12帶筆記 vs 提交書證哪個好?

需參考通訊紀錄時,提前列印截圖作為書證提交效力更強,且無違反本條風險,優於庭上自行朗讀。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形是否合法說明
連續陳述(原則)合法證人就訊問事項從頭到尾連續陳述,靠記憶口述
未經許可朗讀文件或照稿違法違反第318條第二項,審判長得當場制止,影響證詞可信度
經審判長許可參考文件合法但書例外,許可範圍多限於數字、日期等客觀事實
擅自翻手機或紙條查閱違法未聲請許可即查閱,當場被制止對可信度傷害極大

是否合法

連續陳述(原則)
合法
未經許可朗讀文件或照稿
違法
經審判長許可參考文件
合法
擅自翻手機或紙條查閱
違法

說明

連續陳述(原則)
證人就訊問事項從頭到尾連續陳述,靠記憶口述
未經許可朗讀文件或照稿
違反第318條第二項,審判長得當場制止,影響證詞可信度
經審判長許可參考文件
但書例外,許可範圍多限於數字、日期等客觀事實
擅自翻手機或紙條查閱
未聲請許可即查閱,當場被制止對可信度傷害極大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民事訴訟規則 第116条(書類に基づく陳述の禁止:証人は書類に基づいて陳述できない。ただし裁判長の許可を受けたときはこの限りでない)
德國ZPO § 396 Abs. 1(im Zusammenhang anzugeben,連續陳述)+ § 378(Verwendung von Unterlagen,須經許可方得使用文件)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icle 213(Les témoins ne peuvent lire aucun projet)+ article 212(déposition orale)
美國FRE 611(mode and order of examining witnesses)+ FRE 612(refreshing a witness's memory with a writing,功能對應而非禁止)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190913 制定)

當事人得依聲請推事迴避之原因,拒卻鑑定人。但不得以鑑定人對於該事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為拒卻之原因。   鑑定人已就鑑定事項有所陳述,或已提出鑑定書後,不得聲請拒卻。但拒卻之原因經釋明其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

(0231219 制定)

審判長應命證人就訊問事項之始末,連續陳述。   證人之陳述,不得朗讀文件或用筆記代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不在此限。

(0570109 全文修正)

審判長應命證人就訊問事項之始末,連續陳述。   證人之陳述,不得朗讀文件或用筆記代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不在此限。

(0190913 制定)

當事人得依聲請推事迴避之原因,拒卻鑑定人。但不得以鑑定人對於該事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為拒卻之原因。   鑑定人已就鑑定事項有所陳述,或已提出鑑定書後,不得聲請拒卻。但拒卻之原因經釋明其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

(0231219 制定)

審判長應命證人就訊問事項之始末,連續陳述。   證人之陳述,不得朗讀文件或用筆記代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不在此限。

(0570109 全文修正)

審判長應命證人就訊問事項之始末,連續陳述。   證人之陳述,不得朗讀文件或用筆記代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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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318 條規定:「審判長應命證人就訊問事項之始末,連續陳述。證人之陳述,不得朗讀文件或用筆記代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3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31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