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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318 條(連續陳述)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審判長應命證人訊問事項之始末,連續陳述。
  2. 證人之陳述,不得朗讀文件或用筆記代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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