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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318 條(連續陳述)

  1. 1.審判長應命證人訊問事項之始末,連續陳述。
  2. 2.證人之陳述,不得朗讀文件或用筆記代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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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18條要求證人連續陳述、不得朗讀文件,目的是讓法官從陳述方式判斷證詞真實性,經審判長許可才可參考文件。

Q · 在法庭作證時可以看筆記或照稿唸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318條第二項,證人陳述不得朗讀文件或用筆記代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不在此限。原則上證人必須就訊問事項從頭到尾連續陳述,不能照稿朗讀或邊講邊翻筆記。例外在於案件涉及複雜數字、日期或技術細節時,可事先向審判長聲請許可參考文件,但擅自拿出手機或紙條翻閱會被當場制止。

白話解讀

法庭上證人說話有一條很多人不知道的規矩:你必須從頭到尾連續講,中間不能停下來翻筆記本、滑手機查紀錄、或朗讀事先寫好的稿子。為什麼?因為法官要看的不只是你說了什麼,更是你「怎麼說的」。真正親眼目睹一件事的人,回憶的方式是片段的、帶情緒的、偶爾前後跳躍的,這是人類記憶的自然狀態。但照稿唸的人,語速平穩、邏輯完美、前後毫無矛盾,這恰恰是「不是真實記憶」的最大破綻。這條但書留了一個彈性:如果案情涉及複雜的數字、日期、技術細節,審判長可以許可你參考文件。但「許可」兩個字意味著你不能自己決定,必須先問法官。擅自拿出手機翻訊息紀錄的證人,會被法官當場制止。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318條為證人訊問的程序性規範,確立兩項義務:其一為連續陳述義務,審判長應命證人就訊問事項之始末連續陳述;其二為禁止朗讀文件原則,證人之陳述不得朗讀文件或用筆記代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不在此限。其立法目的在於使法官能從證人陳述的語速、猶豫與修正中評估證詞真實性,維持言詞審理與直接審理的證據調查功能。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事訴訟法第318條是什麼?

規定證人作證時須就訊問事項之始末連續陳述,且不得朗讀文件或用筆記代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不在此限,是評估證詞真實性的程序基礎。

Q2作證時可以看小抄或照稿唸嗎?

原則不行。第318條第二項禁止朗讀文件或用筆記代替陳述,必須先經審判長許可才能參考文件,且許可範圍通常僅限數字、日期等客觀事實。

Q3什麼是連續陳述?

指證人就審判長訊問的事項,從頭到尾不中斷地完整陳述,不能停下來翻筆記或查紀錄,讓法官觀察陳述的自然性。

Q4作證記不清楚可以說不記得嗎?

可以,且合理的遺忘反而符合真實記憶的樣態。法官最警覺的是過度精確或選擇性精確的記憶。

Q5可以帶筆記進法庭嗎?

可以帶,但不能直接看,須先向審判長說明理由並獲許可後才能參考,且範圍多限於客觀數字與日期。

Q6對方證人照稿唸該怎麼辦?

可即時向審判長提出異議並引用第318條第二項,異議紀錄會留存於筆錄,供上級法院審查。

Q7需要參考交易明細怎麼處理?

開庭前請律師向審判長聲請許可參考文件,主動聲請遠優於被當場制止翻閱。

Q8違反連續陳述規則會怎樣?

審判長得當場制止,並由法官在自由心證下評價該證詞的可信度,可能大幅降低採信程度。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形是否合法說明
連續陳述(原則)合法證人就訊問事項從頭到尾連續陳述,靠記憶口述
未經許可朗讀文件或照稿違法違反第318條第二項,審判長得當場制止,影響證詞可信度
經審判長許可參考文件合法但書例外,許可範圍多限於數字、日期等客觀事實
擅自翻手機或紙條查閱違法未聲請許可即查閱,當場被制止對可信度傷害極大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民事訴訟規則 第116条(書類に基づく陳述の禁止:証人は書類に基づいて陳述できない。ただし裁判長の許可を受けたときはこの限りでない)
🇩🇪 德國ZPO § 396 Abs. 1(im Zusammenhang anzugeben,連續陳述)+ § 378(Verwendung von Unterlagen,須經許可方得使用文件)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icle 213(Les témoins ne peuvent lire aucun projet)+ article 212(déposition orale)
🇺🇸 美國FRE 611(mode and order of examining witnesses)+ FRE 612(refreshing a witness's memory with a writing,功能對應而非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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