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18條要求證人連續陳述、不得朗讀文件,目的是讓法官從陳述方式判斷證詞真實性,經審判長許可才可參考文件。
Q · 在法庭作證時可以看筆記或照稿唸嗎?
原則不行,須先經審判長許可才可參考文件
依民事訴訟法第318條第二項,證人陳述不得朗讀文件或用筆記代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不在此限。原則上證人必須就訊問事項從頭到尾連續陳述,不能照稿朗讀或邊講邊翻筆記。例外在於案件涉及複雜數字、日期或技術細節時,可事先向審判長聲請許可參考文件,但擅自拿出手機或紙條翻閱會被當場制止。
法庭上證人說話有一條很多人不知道的規矩:你必須從頭到尾連續講,中間不能停下來翻筆記本、滑手機查紀錄、或朗讀事先寫好的稿子。為什麼?因為法官要看的不只是你說了什麼,更是你「怎麼說的」。真正親眼目睹一件事的人,回憶的方式是片段的、帶情緒的、偶爾前後跳躍的,這是人類記憶的自然狀態。但照稿唸的人,語速平穩、邏輯完美、前後毫無矛盾,這恰恰是「不是真實記憶」的最大破綻。這條但書留了一個彈性:如果案情涉及複雜的數字、日期、技術細節,審判長可以許可你參考文件。但「許可」兩個字意味著你不能自己決定,必須先問法官。擅自拿出手機翻訊息紀錄的證人,會被法官當場制止。
民事訴訟法第318條為證人訊問的程序性規範,確立兩項義務:其一為連續陳述義務,審判長應命證人就訊問事項之始末連續陳述;其二為禁止朗讀文件原則,證人之陳述不得朗讀文件或用筆記代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不在此限。其立法目的在於使法官能從證人陳述的語速、猶豫與修正中評估證詞真實性,維持言詞審理與直接審理的證據調查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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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而且應該說。「我不確定」「我記不清楚了」這些回答在法官耳裡比過度精確更可信,因為人的記憶會隨時間衰退,合理的遺忘反而是真實的證據。法官最警覺的是選擇性精確記憶:對關鍵事實記得一清二楚、其他卻全不記得,這在法官眼裡是背好了而非記性好。
帶可以帶,但不能直接看。必須先向審判長說明為什麼需要參考文件,獲許可後才能使用,且許可範圍通常僅限於數字、日期等客觀事實,不會讓你照筆記唸故事。若需參考通訊軟體對話,更好的做法是提前列印截圖作為書證提交,證據效力更強且無違反本條的風險。
原則不行。第318條第二項禁止朗讀文件或用筆記代替陳述,須先經審判長許可,且範圍多限數字、日期等客觀事實。
規定證人須就訊問事項之始末連續陳述,且不得朗讀文件或用筆記代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不在此限。
指證人從頭到尾不中斷地完整口述訊問事項,不能停下來翻筆記或查紀錄,讓法官觀察陳述的自然性。
因為法官要從陳述方式判斷真偽。照稿者語速平穩、邏輯完美,反而是記憶非真實的破綻;真實回憶帶猶豫與修正。
可以說「我不確定」「記不清楚了」。合理遺忘符合真實記憶,法官最警覺的反而是選擇性精確記憶。
開庭前請律師向審判長聲請許可參考特定文件並說明必要性,獲准後僅就許可範圍參考。
立即向審判長提出異議並引用第318條第二項,請求記明筆錄,異議紀錄供上級法院審查。
讓證人重新回憶事件本身而非背台詞,越接近原始記憶的陳述(帶猶豫、修正)法官採信度越高。
前者是原則須純憑記憶口述;後者是但書例外,須先聲請審判長許可且範圍多限客觀數字日期。
需參考通訊紀錄時,提前列印截圖作為書證提交效力更強,且無違反本條風險,優於庭上自行朗讀。
| 情形 | 是否合法 | 說明 |
|---|---|---|
| 連續陳述(原則) | 合法 | 證人就訊問事項從頭到尾連續陳述,靠記憶口述 |
| 未經許可朗讀文件或照稿 | 違法 | 違反第318條第二項,審判長得當場制止,影響證詞可信度 |
| 經審判長許可參考文件 | 合法 | 但書例外,許可範圍多限於數字、日期等客觀事實 |
| 擅自翻手機或紙條查閱 | 違法 | 未聲請許可即查閱,當場被制止對可信度傷害極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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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得依聲請推事迴避之原因,拒卻鑑定人。但不得以鑑定人對於該事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為拒卻之原因。 鑑定人已就鑑定事項有所陳述,或已提出鑑定書後,不得聲請拒卻。但拒卻之原因經釋明其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
審判長應命證人就訊問事項之始末,連續陳述。 證人之陳述,不得朗讀文件或用筆記代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不在此限。
審判長應命證人就訊問事項之始末,連續陳述。 證人之陳述,不得朗讀文件或用筆記代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不在此限。
當事人得依聲請推事迴避之原因,拒卻鑑定人。但不得以鑑定人對於該事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為拒卻之原因。 鑑定人已就鑑定事項有所陳述,或已提出鑑定書後,不得聲請拒卻。但拒卻之原因經釋明其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
審判長應命證人就訊問事項之始末,連續陳述。 證人之陳述,不得朗讀文件或用筆記代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不在此限。
審判長應命證人就訊問事項之始末,連續陳述。 證人之陳述,不得朗讀文件或用筆記代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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