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312 條(具結之證人)
- 1.審判長於訊問前,應命證人各別具結。但其應否具結有疑義者,於訊問後行之。
- 2.審判長於證人具結前,應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
- 3.證人以書狀為陳述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12條規定審判長須於訊問前命證人各別具結,並先告知具結義務及偽證處罰;具結後虛偽陳述即觸刑法偽證罪。
Q · 證人具結是什麼?不具結會怎樣?
依民事訴訟法第312條,審判長於訊問前應命證人各別具結,並在具結前告知具結義務及偽證處罰。完成具結後,證人若為虛偽陳述即構成刑法第168條偽證罪,最重七年有期徒刑。應否具結有疑義者於訊問後行之;以書狀陳述者改依第313條之1書面具結,不適用到庭具結程序。
白話解讀
法庭上有一個動作,做完之後你說的每句話都會被法律鎖定。那個動作叫「具結」。審判長在正式訊問你之前,會要求你宣誓據實陳述。從你完成具結的那一刻起,你嘴裡吐出的每個字都背負著刑法第 168 條偽證罪的重量:最重七年有期徒刑。很多人走進法庭覺得「講講我知道的就好了」,不知道具結是一道分水嶺。在這道線的前面,你的話只是陳述;過了這道線,你的話是有刑責保證的證據。第三項是民國 89 年加的:如果你是用書面方式作證(不是到庭),不適用到庭具結的程序(改適用第 313 條之 1 的書面具結程序)。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312條規範證人具結程序:具結是證人在審判長面前所為「據實陳述」的法定宣誓,審判長須於訊問前命各別具結並先告知偽證處罰。具結完成即為證言加上刑事擔保,是民事訴訟確保證言可信度的核心程序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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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證人具結後說謊真的會被判偽證罪嗎?▾
會。刑法第168條規定在法院具結後為虛偽陳述,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關鍵是「故意虛偽」而非「記錯」。若在該案件裁判確定前主動承認講假話,依刑法第172條可減輕或免除其刑,越早認越有利。
Q2我不太確定事實真相,具結後講的會不會變成偽證?▾
不確定的事情就說「我不確定」「我的印象是但不能百分之百確認」。偽證罪處罰故意虛偽,不是記憶不精確。使用語氣限定詞合法且能保護自己不因記憶偏差踩進偽證。
Q3用書面作證需要具結嗎?▾
需要。民事訴訟法第312條第3項規定證人以書狀陳述者不適用到庭具結程序,改依第313條之1辦理書面具結。不是不用宣誓,是換一種方式宣誓。
Q4證人具結是什麼意思?▾
具結是證人在審判長前所為據實陳述的法定宣誓,完成後說謊即觸偽證罪,是民訴確保證言可信的程序裝置。
Q5訊問前具結和訊問後具結差在哪?▾
原則訊問前具結;應否具結有疑義時改於訊問後決定。前者依第1項本文,後者依第1項但書,告知偽證處罰義務皆相同。
Q6什麼是結文?▾
記載據實陳述及偽證處罰意旨的文書,依第313條由證人朗讀或簽名,是具結程序的書面化。
Q7民事證人具結和刑事證人具結差在哪?▾
程序相近但法源不同,民事依民訴312條、刑事依刑訴186條,違反者同負刑法168條偽證罪。
Q8證人到庭具結流程怎麼走?▾
受傳喚到庭→聽審判長告知具結義務及偽證處罰→各別具結(朗讀/簽署結文)→據實陳述。
Q9作證時怎麼避免落入偽證罪?▾
知道說知道、不知道說不知道、不確定用「我的印象是」等限定語氣,只就確實知悉的事實陳述。
Q10用書面作證怎麼具結?▾
依第312條第3項不適用到庭具結,改依第313條之1辦理書面具結,仍須具結不得免除。
Q11已經偽證了還有補救嗎?▾
有。依刑法第172條,在該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越早認越有利。
Q12審判長沒告知偽證處罰 證言還算數嗎?▾
第2項要求具結前須告知,未告知可能構成證言取得程序瑕疵,當事人得於後續程序爭執其證據力。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before_oath | after_oath | written_oath |
|---|---|---|---|
| 時點 | 訊問前具結(原則) | 訊問後具結(應否具結有疑義時) | 書面陳述時依313-1 |
| 法源 | 第312條第1項本文 | 第312條第1項但書 | 第312條第3項+313-1 |
| 告知義務 | 具結前須告知偽證處罰 | 具結前須告知偽證處罰 | 依書面具結程序辦理 |
| 偽證罪風險 | 具結後虛偽即觸刑168 | 具結後虛偽即觸刑168 | 書面具結後虛偽同負刑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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