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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312具結之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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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審判長於訊問前,應命證人各別具結。但其應否具結有疑義者,於訊問後行之。
  2. 2.審判長於證人具結前,應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
  3. 3.證人以書狀為陳述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12條規定審判長須於訊問前命證人各別具結,並先告知具結義務及偽證處罰;具結後虛偽陳述即觸刑法偽證罪。

Q · 證人具結是什麼?不具結會怎樣?

具結是作證前的據實宣誓,之後說謊即觸偽證罪

依民事訴訟法第312條,審判長於訊問前應命證人各別具結,並在具結前告知具結義務及偽證處罰。完成具結後,證人若為虛偽陳述即構成刑法第168條偽證罪,最重七年有期徒刑。應否具結有疑義者於訊問後行之;以書狀陳述者改依第313條之1書面具結,不適用到庭具結程序。

白話解讀

法庭上有一個動作,做完之後你說的每句話都會被法律鎖定。那個動作叫「具結」。審判長在正式訊問你之前,會要求你宣誓據實陳述。從你完成具結的那一刻起,你嘴裡吐出的每個字都背負著刑法第 168 條偽證罪的重量:最重七年有期徒刑。很多人走進法庭覺得「講講我知道的就好了」,不知道具結是一道分水嶺。在這道線的前面,你的話只是陳述;過了這道線,你的話是有刑責保證的證據。第三項是民國 89 年加的:如果你是用書面方式作證(不是到庭),不適用到庭具結的程序(改適用第 313 條之 1 的書面具結程序)。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312條規範證人具結程序:具結是證人在審判長面前所為「據實陳述」的法定宣誓,審判長須於訊問前命各別具結並先告知偽證處罰。具結完成即為證言加上刑事擔保,是民事訴訟確保證言可信度的核心程序裝置。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證人具結後說謊真的會被判偽證罪嗎?

會。刑法第168條規定在法院具結後為虛偽陳述,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關鍵是「故意虛偽」而非「記錯」。若在該案件裁判確定前主動承認講假話,依刑法第172條可減輕或免除其刑,越早認越有利。

Q2我不太確定事實真相,具結後講的會不會變成偽證?

不確定的事情就說「我不確定」「我的印象是但不能百分之百確認」。偽證罪處罰故意虛偽,不是記憶不精確。使用語氣限定詞合法且能保護自己不因記憶偏差踩進偽證。

Q3用書面作證需要具結嗎?

需要。民事訴訟法第312條第3項規定證人以書狀陳述者不適用到庭具結程序,改依第313條之1辦理書面具結。不是不用宣誓,是換一種方式宣誓。

Q4證人具結是什麼意思?

具結是證人在審判長前所為據實陳述的法定宣誓,完成後說謊即觸偽證罪,是民訴確保證言可信的程序裝置。

Q5訊問前具結和訊問後具結差在哪?

原則訊問前具結;應否具結有疑義時改於訊問後決定。前者依第1項本文,後者依第1項但書,告知偽證處罰義務皆相同。

Q6什麼是結文?

記載據實陳述及偽證處罰意旨的文書,依第313條由證人朗讀或簽名,是具結程序的書面化。

Q7民事證人具結和刑事證人具結差在哪?

程序相近但法源不同,民事依民訴312條、刑事依刑訴186條,違反者同負刑法168條偽證罪。

Q8證人到庭具結流程怎麼走?

受傳喚到庭→聽審判長告知具結義務及偽證處罰→各別具結(朗讀/簽署結文)→據實陳述。

Q9作證時怎麼避免落入偽證罪?

知道說知道、不知道說不知道、不確定用「我的印象是」等限定語氣,只就確實知悉的事實陳述。

Q10用書面作證怎麼具結?

依第312條第3項不適用到庭具結,改依第313條之1辦理書面具結,仍須具結不得免除。

Q11已經偽證了還有補救嗎?

有。依刑法第172條,在該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越早認越有利。

Q12審判長沒告知偽證處罰 證言還算數嗎?

第2項要求具結前須告知,未告知可能構成證言取得程序瑕疵,當事人得於後續程序爭執其證據力。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before_oathafter_oathwritten_oath
時點訊問前具結(原則)訊問後具結(應否具結有疑義時)書面陳述時依313-1
法源第312條第1項本文第312條第1項但書第312條第3項+313-1
告知義務具結前須告知偽證處罰具結前須告知偽證處罰依書面具結程序辦理
偽證罪風險具結後虛偽即觸刑168具結後虛偽即觸刑168書面具結後虛偽同負刑責

before_oath

時點
訊問前具結(原則)
法源
第312條第1項本文
告知義務
具結前須告知偽證處罰
偽證罪風險
具結後虛偽即觸刑168

after_oath

時點
訊問後具結(應否具結有疑義時)
法源
第312條第1項但書
告知義務
具結前須告知偽證處罰
偽證罪風險
具結後虛偽即觸刑168

written_oath

時點
書面陳述時依313-1
法源
第312條第3項+313-1
告知義務
依書面具結程序辦理
偽證罪風險
書面具結後虛偽同負刑責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201条(証人の宣誓)+刑法第169条(偽証罪)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319조(선서)+형법 제152조(위증죄)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证人签署保证书+《民事诉讼法》第78条
德國ZPO § 391(Vereidigung des Zeugen)+StGB § 154/§ 153(Meineid / uneidliche Falschaussage)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icle 211(serment du témoin)+Code pénal article 434-13(faux témoignage)
美國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 Rule 603(oath/affirmation)+18 U.S.C. § 1621(perjury)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4

(0190913 制定)

聲請鑑定,應表明鑑定之事項。

(0231219 制定)

審判長於訊問前,應命證人各別具結。但其應否具結有疑義者,於訊問後行之。   審判長於證人具結前,應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

(0570109 全文修正)

審判長於訊問前,應命證人各別具結。但其應否具結有疑義者,於詢問後行之。   審判長於證人具結前,應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

(0890115 修正)

審判長於訊問前,應命證人各別具結。但其應否具結有疑義者,於訊問後行之。   審判長於證人具結前,應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   證人以書狀為陳述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不修正。   二、證人於法院外以書狀為陳述者,審判長事實上無法踐行於訊問前或訊問後命證人具結,及於證人具結前,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等程序,故增訂第三項,明定證人以書狀為陳述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0190913 制定)

聲請鑑定,應表明鑑定之事項。

(0231219 制定)

審判長於訊問前,應命證人各別具結。但其應否具結有疑義者,於訊問後行之。   審判長於證人具結前,應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

(0570109 全文修正)

審判長於訊問前,應命證人各別具結。但其應否具結有疑義者,於詢問後行之。   審判長於證人具結前,應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

(0890115 修正)

一、原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不修正。   二、證人於法院外以書狀為陳述者,審判長事實上無法踐行於訊問前或訊問後命證人具結,及於證人具結前,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等程序,故增訂第三項,明定證人以書狀為陳述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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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312 條規定:「審判長於訊問前,應命證人各別具結。但其應否具結有疑義者,於訊問後行之。審判長於證人具結前,應告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3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31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