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200 條(當事人之發問權)

  1. 1.當事人得聲請審判長為必要之發問,並得向審判長陳明後自行發問。
  2. 2.審判長認為當事人聲請之發問或自行發問有不當者,得不為發問或禁止之。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200 條給當事人發問權:可聲請審判長代問,或向審判長陳明後自行發問,92 年修正後不需法官許可。

Q · 法庭上當事人本人可以對證人或對方發問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 200 條,當事人有兩條路線:一是聲請審判長代為必要之發問,二是向審判長陳明後自行發問。民國 92 年修正後,自行發問不再需要法官「許可」,只要「陳明」(說一聲)即可,除非審判長認為發問不當而禁止。發問對象不限於證人,包括鑑定人、對造當事人。舉證責任在法官端:審判長要說明為何不當,而非當事人要證明問題該問。

白話解讀

法庭不是單向的審訊室,你不是只能坐在那裡被問。這條給了你一把多數人不知道自己擁有的麥克風:你有權利向對方的證人、鑑定人、甚至對方當事人發問。而且從民國92年修法之後,你不再需要法官「許可」才能發問,只要向審判長「陳明」(說一聲)就可以自己開口問。這個改變的意義比表面上看到的大得多。「許可」意味著法官可以說不,你只能乖乖閉嘴。「陳明」意味著你通知法官你要問了,法官除非認為你的問題「不當」,否則不能阻止你。舉證責任在法官那邊:是他要說明你的問題為什麼不當,不是你要說服他你的問題為什麼該問。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200 條規範言詞辯論程序中當事人的發問權,包含「聲請審判長為必要之發問」與「向審判長陳明後自行發問」兩種行使方式,並賦予審判長對不當發問予以禁止之權限。民國 92 年修正將自行發問前提由「許可」改為「陳明」,是強化當事人作為訴訟主體的制度轉折。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事訴訟法 200 條是什麼?

規範當事人在言詞辯論中的發問權,可聲請審判長代問或陳明後自行發問。

Q2當事人自己可以在法庭發問嗎?

可以。92 年修正後只需向審判長陳明,不必經許可即可自行發問。

Q3陳明跟許可差在哪?

許可是法官可說不、你只能閉嘴;陳明是你通知法官要問了,除非不當否則不能阻止。

Q4可以對對方當事人本人發問嗎?

可以。發問對象不限證人,包括鑑定人與對造當事人。

Q5審判長不讓我問怎麼辦?

確認禁止理由是否合理,若不服可依第 201 條當場提出異議。

Q6什麼樣的發問會被認定不當?

與案情無關、重複已回答、具侮辱性的問題才屬不當。

Q7沒有律師也能行使發問權嗎?

可以。發問權屬於當事人本人,不以委任律師為前提。

Q8發問權什麼時候不能用了?

言詞辯論終結後即不能再發問,若需補充可聲請再開辯論。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92年修正前92年修正後
自行發問前提須經審判長「許可」向審判長「陳明」即可
法官角色可主動拒絕當事人發問除認定不當外不得阻止
舉證責任當事人須說服法官該問法官須說明為何不當
當事人地位被動受訊問者主動程序主體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202条(尋問の順序・当事者による尋問)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327조(증인신문의 방식)
🇩🇪 德國ZPO § 397(Fragerecht der Parteien)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214(questions aux témoins par l'intermédiaire du président)
🇺🇸 美國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 Rule 611(mode and order of examining witness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