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200 條(當事人之發問權)
- 1.當事人得聲請審判長為必要之發問,並得向審判長陳明後自行發問。
- 2.審判長認為當事人聲請之發問或自行發問有不當者,得不為發問或禁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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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200 條給當事人發問權:可聲請審判長代問,或向審判長陳明後自行發問,92 年修正後不需法官許可。
Q · 法庭上當事人本人可以對證人或對方發問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 200 條,當事人有兩條路線:一是聲請審判長代為必要之發問,二是向審判長陳明後自行發問。民國 92 年修正後,自行發問不再需要法官「許可」,只要「陳明」(說一聲)即可,除非審判長認為發問不當而禁止。發問對象不限於證人,包括鑑定人、對造當事人。舉證責任在法官端:審判長要說明為何不當,而非當事人要證明問題該問。
白話解讀
法庭不是單向的審訊室,你不是只能坐在那裡被問。這條給了你一把多數人不知道自己擁有的麥克風:你有權利向對方的證人、鑑定人、甚至對方當事人發問。而且從民國92年修法之後,你不再需要法官「許可」才能發問,只要向審判長「陳明」(說一聲)就可以自己開口問。這個改變的意義比表面上看到的大得多。「許可」意味著法官可以說不,你只能乖乖閉嘴。「陳明」意味著你通知法官你要問了,法官除非認為你的問題「不當」,否則不能阻止你。舉證責任在法官那邊:是他要說明你的問題為什麼不當,不是你要說服他你的問題為什麼該問。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200 條規範言詞辯論程序中當事人的發問權,包含「聲請審判長為必要之發問」與「向審判長陳明後自行發問」兩種行使方式,並賦予審判長對不當發問予以禁止之權限。民國 92 年修正將自行發問前提由「許可」改為「陳明」,是強化當事人作為訴訟主體的制度轉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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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事訴訟法 200 條是什麼?▾
規範當事人在言詞辯論中的發問權,可聲請審判長代問或陳明後自行發問。
Q2當事人自己可以在法庭發問嗎?▾
可以。92 年修正後只需向審判長陳明,不必經許可即可自行發問。
Q3陳明跟許可差在哪?▾
許可是法官可說不、你只能閉嘴;陳明是你通知法官要問了,除非不當否則不能阻止。
Q4可以對對方當事人本人發問嗎?▾
可以。發問對象不限證人,包括鑑定人與對造當事人。
Q5審判長不讓我問怎麼辦?▾
確認禁止理由是否合理,若不服可依第 201 條當場提出異議。
Q6什麼樣的發問會被認定不當?▾
與案情無關、重複已回答、具侮辱性的問題才屬不當。
Q7沒有律師也能行使發問權嗎?▾
可以。發問權屬於當事人本人,不以委任律師為前提。
Q8發問權什麼時候不能用了?▾
言詞辯論終結後即不能再發問,若需補充可聲請再開辯論。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面向 | 92年修正前 | 92年修正後 |
|---|---|---|
| 自行發問前提 | 須經審判長「許可」 | 向審判長「陳明」即可 |
| 法官角色 | 可主動拒絕當事人發問 | 除認定不當外不得阻止 |
| 舉證責任 | 當事人須說服法官該問 | 法官須說明為何不當 |
| 當事人地位 | 被動受訊問者 | 主動程序主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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