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200 條(當事人之發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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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當事人得聲請審判長為必要之發問,並得向審判長陳明後自行發問。
- 2.審判長認為當事人聲請之發問或自行發問有不當者,得不為發問或禁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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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200 條給當事人發問權:可聲請審判長代問,或向審判長陳明後自行發問,92 年修正後不需法官許可。
Q · 法庭上當事人本人可以對證人或對方發問嗎?
可以,向審判長陳明後即可自行發問
依民事訴訟法第 200 條,當事人有兩條路線:一是聲請審判長代為必要之發問,二是向審判長陳明後自行發問。民國 92 年修正後,自行發問不再需要法官「許可」,只要「陳明」(說一聲)即可,除非審判長認為發問不當而禁止。發問對象不限於證人,包括鑑定人、對造當事人。舉證責任在法官端:審判長要說明為何不當,而非當事人要證明問題該問。
深度解讀
法庭不是單向的審訊室,你不是只能坐在那裡被問。這條給了你一把多數人不知道自己擁有的麥克風:你有權利向對方的證人、鑑定人、甚至對方當事人發問。而且從民國92年修法之後,你不再需要法官「許可」才能發問,只要向審判長「陳明」(說一聲)就可以自己開口問。這個改變的意義比表面上看到的大得多。「許可」意味著法官可以說不,你只能乖乖閉嘴。「陳明」意味著你通知法官你要問了,法官除非認為你的問題「不當」,否則不能阻止你。舉證責任在法官那邊:是他要說明你的問題為什麼不當,不是你要說服他你的問題為什麼該問。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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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