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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200 條(當事人之發問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當事人得聲請審判長為必要之發問,並得向審判長陳明後自行發問。
  2. 審判長認為當事人聲請之發問或自行發問有不當者,得不為發問或禁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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