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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199-1 條(審判長之職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原告之聲明及事實上之陳述,得主張數項法律關係,而其主張不明瞭或不完足者,審判長應曉諭其敘明或補充之。
  2. 被告如主張有消滅或妨礙原告請求之事由,究為防禦方法或提起反訴有疑義時,審判長應闡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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