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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199-1 條(審判長之職權)

  1. 1.依原告之聲明及事實上之陳述,得主張數項法律關係,而其主張不明瞭或不完足者,審判長應曉諭其敘明或補充之。
  2. 2.被告如主張有消滅或妨礙原告請求之事由,究為防禦方法或提起反訴有疑義時,審判長應闡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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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199條之1規定,原告主張數項法律關係而不明瞭時,審判長應曉諭敘明;被告抗辯與反訴有疑義時亦應闡明,以擴大紛爭一次解決。

Q · 法官提醒我還能主張其他法律關係,是在幫我打贏官司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199條之1第一項,當原告陳述的事實可支撐數項法律關係、但主張不明瞭或不完足時,審判長有義務曉諭其敘明或補充。闡明的對象是「你已經講出來的事實」能推導的法律關係,不是法官替你發明新主張。你沒陳述的事實,法官不會幫你補。第二項則要求審判長在被告抗辯究為防禦方法或反訴有疑義時主動釐清。

白話解讀

一場車禍,你只告對方「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但你不知道的是,同樣的事實,你其實還能主張「債務不履行」(如果對方是你的司機)或「保險代位」。你只開了一扇門,但門後面其實有三條走廊。這條就是叫審判長在你只看到一扇門的時候,提醒你還有其他門可以開。第一項針對原告:如果你陳述的事實可以支撐好幾種不同的法律關係,但你只主張了其中一種,或者講得含糊不清,審判長有義務提示你。第二項針對被告:你提出的反擊到底是「抗辯」(在原告的訴訟框架裡防守)還是「反訴」(開一個新的戰場反擊回去),如果連你自己都搞不清楚,審判長也要幫你釐清。因為選錯了,你的程序利益和實體利益可能差很多。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199條之1為闡明義務的擴充性規定,分兩面向:第一項針對原告,當其聲明及事實陳述足以支撐數項法律關係而主張不明瞭或不完足時,審判長應曉諭敘明或補充;第二項針對被告,當其主張之消滅或妨礙事由究為防禦方法(抗辯)或反訴有疑義時,審判長應闡明。其立法目的在擴大訴訟一次解決紛爭之功能。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事訴訟法第199條之1是什麼?

闡明義務的擴充規定,要求審判長在原告主張不清或被告抗辯反訴有疑義時主動釐清。

Q2法官闡明我一定要照做嗎?

不用。闡明只是讓你知道有此選項,要不要主張仍是你的處分權。

Q3抗辯和反訴差在哪?

抗辯在原告框架內防守、效力只及原告請求;反訴是開新戰場,法院會獨立判決。

Q4法官沒闡明可以上訴嗎?

可以。應闡明而未闡明導致請求權基礎被遺漏,是有力的程序瑕疵上訴理由。

Q5闡明義務有時效限制嗎?

闡明義務貫穿整個審理程序無特定時效,但訴之追加、反訴提出時點受第255、259條限制。

Q6第199條之1跟第199條差在哪?

第199條是闡明義務母條文,第199條之1針對「數項法律關係」與「抗辯/反訴疑義」兩種情形再擴充。

Q7什麼情況法官會依本條闡明?

事實可同時成立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消保法請求權等競合時,或被告反駁無法判斷是抗辯或反訴時。

Q8當事人可以主動請求法官闡明嗎?

可以。當事人得依本條請求審判長就其陳述事實可主張之法律關係予以闡明,並由筆錄記載。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抗辯(防禦方法)反訴
目的擋掉或減免原告的請求對原告主動提出獨立請求
判決效力僅作為原告請求是否成立的判斷理由法院對反訴標的作獨立判決,有既判力
未提出的後果通常仍可另案主張若僅當抗辯提出,法院不裁判,事後再提恐受限
程序限制原則上隨時得提出提出時點受民事訴訟法第259條限制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149条(釈明権・釈明義務)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136조(석명권)
🇩🇪 德國ZPO § 139(richterliche Hinweispflicht / materielle Prozessleitung)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8、13(invitation à fournir des explications de fait et de droit)
🇺🇸 美國無直接對應(當事人進行主義,法官中立不負闡明義務;FRCP Rule 16 審前會議性質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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