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201 條(對審判長指揮訴訟提出異議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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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01條規定,參與辯論人認審判長指揮訴訟、發問或曉諭違法時,可當場提出異議,由法院(合議庭)裁定,而非審判長一人說了算。
Q · 覺得法官在法庭上的做法不對,可以當場反對嗎?
可以,依民訴201條當場提異議,由法院裁定
依民事訴訟法第201條,參與辯論人認審判長指揮訴訟的裁定、或審判長及陪席法官的發問、曉諭違法時,可當場提出異議,法院應就異議為裁定。關鍵在於:裁定異議有無理由的是「法院」,在合議庭案件中由三位法官共同決定,審判長只是其中一票,避免審判長既當球員又當裁判。即使在獨任法官案件,異議仍會記入筆錄,成為上訴主張程序違法的證據。
深度解讀
審判長在法庭上的權力很大:他決定誰先講話、什麼時候結束辯論、允許或禁止哪些發問。但這個權力不是不受監督的。這條設計了一個精巧的制衡機制:如果你認為審判長的訴訟指揮裁定、發問、或曉諭(向你說明法律觀點)違法了,你可以當場提出異議。關鍵在於,裁定你異議有沒有理的,不是審判長自己,而是「法院」。在合議庭(三位法官)的案件中,這代表是三位法官一起決定,審判長只是其中一票。這個設計讓審判長不能既當球員又當裁判:他做了一個決定,但這個決定是否合法,要由包含他在內的合議庭來評判。即使在獨任法官(只有一位法官)的案件中,異議仍然會被記入筆錄,成為你上訴時主張程序違法的證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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