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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201 條(對審判長指揮訴訟提出異議之裁定)

參與辯論人,如以審判長關於指揮訴訟之裁定,或審判長及陪席法官之發問或曉諭為違法而提出異議者,法院應就其異議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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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01條規定,參與辯論人認審判長指揮訴訟、發問或曉諭違法時,可當場提出異議,由法院(合議庭)裁定,而非審判長一人說了算。

Q · 覺得法官在法庭上的做法不對,可以當場反對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201條,參與辯論人認審判長指揮訴訟的裁定、或審判長及陪席法官的發問、曉諭違法時,可當場提出異議,法院應就異議為裁定。關鍵在於:裁定異議有無理由的是「法院」,在合議庭案件中由三位法官共同決定,審判長只是其中一票,避免審判長既當球員又當裁判。即使在獨任法官案件,異議仍會記入筆錄,成為上訴主張程序違法的證據。

白話解讀

審判長在法庭上的權力很大:他決定誰先講話、什麼時候結束辯論、允許或禁止哪些發問。但這個權力不是不受監督的。這條設計了一個精巧的制衡機制:如果你認為審判長的訴訟指揮裁定、發問、或曉諭(向你說明法律觀點)違法了,你可以當場提出異議。關鍵在於,裁定你異議有沒有理的,不是審判長自己,而是「法院」。在合議庭(三位法官)的案件中,這代表是三位法官一起決定,審判長只是其中一票。這個設計讓審判長不能既當球員又當裁判:他做了一個決定,但這個決定是否合法,要由包含他在內的合議庭來評判。即使在獨任法官(只有一位法官)的案件中,異議仍然會被記入筆錄,成為你上訴時主張程序違法的證據。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201條為訴訟指揮異議的程序規範,賦予參與辯論人對審判長指揮訴訟的裁定、以及審判長與陪席法官的發問或曉諭,於認其違法時當場提出異議的權利,並規定該異議應由法院(合議庭案件為合議庭全體)以裁定方式處理,構成法庭內對審判長指揮權的即時制衡機制。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事訴訟法第201條是什麼?

規範參與辯論人對審判長指揮訴訟之裁定、發問或曉諭認為違法時的當場異議權,異議由法院裁定。

Q2誰可以依民訴201條提出異議?

「參與辯論人」即可,本人到庭辯論者就是參與辯論人,不限於律師或訴訟代理人。

Q3異議要由誰來裁定?

由法院裁定;合議庭案件由三位法官共同決定,審判長只占一票,獨任案件則由該法官裁定並記入筆錄。

Q4可以對哪些事項提異議?

審判長關於指揮訴訟的裁定、審判長及陪席法官的發問、以及曉諭(向當事人說明法律觀點),認其違法時皆可。

Q5異議要什麼時候提?

必須在該裁定、發問或曉諭的當下或緊接其後當場提出,事後補提通常不被接受。

Q6異議被駁回怎麼辦?

異議內容會記入筆錄,可作為日後上訴主張原審訴訟程序違法的依據。

Q7可以對陪席法官提異議嗎?

可以,本條明文涵蓋陪席法官的發問或曉諭,不限於審判長。

Q8獨任法官案件提異議有意義嗎?

有,價值在於把異議理由留入筆錄,成為上訴時主張程序瑕疵的書面證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異議對象提出主體適用對象裁定者
指揮訴訟之裁定參與辯論人審判長法院(合議庭)
發問參與辯論人審判長及陪席法官法院(合議庭)
曉諭參與辯論人審判長及陪席法官法院(合議庭)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150条(訴訟指揮等に対する異議)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138조(소송지휘에 관한 이의)
🇩🇪 德國ZPO § 140(Prozessleitung;Beanstandung der Verhandlungsleitung)
🇺🇸 美國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 Rule 103(objection to rulings)+當場異議原則(contemporaneous objection rul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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