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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198 條(審判長之職權(一))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審判長開閉及指揮言詞辯論,並宣示法院之裁判
  2. 審判長對於不從其命者,得禁止發言。
  3. 言詞辯論須續行者,審判長應速定其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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