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198 條(審判長之職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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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198條規定審判長開閉及指揮言詞辯論、宣示裁判,對不從指揮者得禁止發言,辯論續行時應速定期日。
Q · 審判長可以禁止當事人或律師在法庭上發言嗎?
可以,依民訴198條對不從指揮者得禁止發言
依民事訴訟法第198條第二項,審判長對於不服從其指揮命令的人(包括當事人、律師、甚至旁聽者)得禁止發言。但實務上是分層處理:先提醒、再警告、最後才禁止。被禁止發言通常代表已嚴重偏離議題或干擾庭審秩序。若認為審判長指揮不當,可依同法第197條聲明程序異議並請求記入筆錄。
深度解讀
走進法庭,坐在最高處正中央的那個人不只是「法官」。審判長是整場訴訟的導演、時間管理者和秩序維護者。198條把這三個角色寫進了三項簡潔的規定。第一項:審判長決定辯論什麼時候開始、什麼時候結束,以及中間怎麼進行,最後還要宣示法院的裁判。第二項:如果有人不服從審判長的指揮(包括當事人、律師、甚至旁聽的人),審判長可以直接禁止他發言。第三項:如果這次辯論沒有結束需要下次繼續,審判長應該盡快訂下一次的日期。三項規定看起來像常識,但它背後的權力結構決定了你在法庭裡能做什麼、不能做什麼。審判長說「被告請就原告第二項主張表示意見」的時候,你不能說「我想先講第四項」。審判長說「時間到了,辯論終結」,你手上還有十頁的資料也講不出來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5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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