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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事訴訟法198審判長之職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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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審判長開閉及指揮言詞辯論,並宣示法院之裁判
  2. 2.審判長對於不從其命者,得禁止發言。
  3. 3.言詞辯論須續行者,審判長應速定其期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198條規定審判長開閉及指揮言詞辯論、宣示裁判,對不從指揮者得禁止發言,辯論續行時應速定期日。

Q · 審判長可以禁止當事人或律師在法庭上發言嗎?

可以,依民訴198條對不從指揮者得禁止發言

依民事訴訟法第198條第二項,審判長對於不服從其指揮命令的人(包括當事人、律師、甚至旁聽者)得禁止發言。但實務上是分層處理:先提醒、再警告、最後才禁止。被禁止發言通常代表已嚴重偏離議題或干擾庭審秩序。若認為審判長指揮不當,可依同法第197條聲明程序異議並請求記入筆錄。

白話解讀

走進法庭,坐在最高處正中央的那個人不只是「法官」。審判長是整場訴訟的導演、時間管理者和秩序維護者。198條把這三個角色寫進了三項簡潔的規定。第一項:審判長決定辯論什麼時候開始、什麼時候結束,以及中間怎麼進行,最後還要宣示法院的裁判。第二項:如果有人不服從審判長的指揮(包括當事人、律師、甚至旁聽的人),審判長可以直接禁止他發言。第三項:如果這次辯論沒有結束需要下次繼續,審判長應該盡快訂下一次的日期。三項規定看起來像常識,但它背後的權力結構決定了你在法庭裡能做什麼、不能做什麼。審判長說「被告請就原告第二項主張表示意見」的時候,你不能說「我想先講第四項」。審判長說「時間到了,辯論終結」,你手上還有十頁的資料也講不出來了。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198條為言詞辯論之指揮規範,賦予審判長三項職權:開閉及指揮言詞辯論並宣示裁判(第一項)、對不從指揮者得禁止發言(第二項)、辯論須續行時應速定期日(第三項),確立審判長在庭審中的指揮地位與秩序維護權。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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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律師被審判長禁止發言怎麼辦?

先冷靜。禁止發言通常因偏離議題或態度不當。可更換發言角色(如當事人本人發言),或請律師調整方式後向審判長表示已調整、請准許繼續。若認為審判長不當限制訴訟權,可依第197條提出程序異議並確認記入筆錄。被禁止發言後的態度遠比被禁止本身重要,冷靜調整的人通常很快恢復發言權。

Q2審判長排的下次庭期太遠了,可以要求提前嗎?

可以。第198條第三項規定審判長應速定其期日。可書面向法院表達盡快排期意願並說明理由,如時效壓力、當事人年事已高、涉及急迫保全處分。法院須兼顧庭期安排不一定配合,但聲請會留在案卷。遲延已不合理時,可向司法院聲請訴訟促進這一正式催辦機制。

Q3言詞辯論的發言順序由誰決定?

由審判長決定。依第198條第一項,審判長指揮言詞辯論的進行,包括發言時機、順序與時間分配。當事人不能自行決定先陳述哪一項主張,須依審判長指揮,這確保雙方在有限庭期內都有被聽見的機會。

Q4民事訴訟法198條在規定什麼?

規定審判長三項職權:指揮言詞辯論並宣示裁判、對不從指揮者得禁止發言、辯論續行時速定期日。

Q5審判長指揮權是什麼?

審判長對言詞辯論開閉、進行、發言順序與時間的掌控權,確保雙方在有限庭期都被聽見。

Q6什麼情況審判長會禁止發言?

當事人、律師或旁聽者不服從指揮、嚴重偏離議題或干擾秩序,經提醒警告無效時。

Q7速定期日是什麼意思?

言詞辯論未結束須續行時,審判長應儘速指定下次開庭日期,避免案件無限期擱置。

Q8被審判長禁止發言怎麼辦?

冷靜不對抗 → 精簡重點請求繼續或換當事人發言 → 認為指揮不當依197條聲明異議並記入筆錄。

Q9怎麼要求審判長提前庭期?

依198條第三項書面陳明理由(時效壓力、保全急迫),必要時向司法院聲請訴訟促進。

Q10在法庭上怎麼把發言機會用到最大?

觀察審判長風格調整陳述方式(長篇或重點式),把有限時間用在關鍵爭點而非與指揮對抗。

Q11怎麼對審判長的不當指揮提出救濟?

當庭依民訴197條責問權聲明程序異議,並確認異議內容記入言詞辯論筆錄。

Q12審判長指揮權 vs 當事人發言自由界線在哪?

發言自由受庭審秩序與效率合理限制,禁止發言是最後手段,限縮須有偏離議題或干擾秩序基礎。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148条(裁判長の訴訟指揮権)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135조(변론의 지휘)
德國ZPO § 136(Prozessleitung durch den Vorsitzenden)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icle 440(Le président dirige les débats)
美國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 Rule 611(a)(court control over mode and order of proceeding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190913 制定)

當事人關於同一訴訟標的,提出數種獨立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法院得限制其辯論。

(0231219 制定)

審判長開閉及指揮言詞辯論,並宣示法院之裁判。   審判長對於不從其命者,得禁止發言。   言詞辯論須續行者,審判長應速定其期日。

(0570109 全文修正)

審判長開閉及指揮言詞辯論,並宣示法院之裁判。   審判長對於不從其命者,得禁止發言。   言詞辯論須續行者,審判長應速定其期日。

(0190913 制定)

當事人關於同一訴訟標的,提出數種獨立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法院得限制其辯論。

(0231219 制定)

審判長開閉及指揮言詞辯論,並宣示法院之裁判。   審判長對於不從其命者,得禁止發言。   言詞辯論須續行者,審判長應速定其期日。

(0570109 全文修正)

審判長開閉及指揮言詞辯論,並宣示法院之裁判。   審判長對於不從其命者,得禁止發言。   言詞辯論須續行者,審判長應速定其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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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198 條規定:「審判長開閉及指揮言詞辯論,並宣示法院之裁判。審判長對於不從其命者,得禁止發言。言詞辯論須續行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19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19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