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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198 條(審判長之職權(一))

  1. 1.審判長開閉及指揮言詞辯論,並宣示法院之裁判
  2. 2.審判長對於不從其命者,得禁止發言。
  3. 3.言詞辯論須續行者,審判長應速定其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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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198條規定審判長開閉及指揮言詞辯論、宣示裁判,對不從指揮者得禁止發言,辯論續行時應速定期日。

Q · 審判長可以禁止當事人或律師在法庭上發言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198條第二項,審判長對於不服從其指揮命令的人(包括當事人、律師、甚至旁聽者)得禁止發言。但實務上是分層處理:先提醒、再警告、最後才禁止。被禁止發言通常代表已嚴重偏離議題或干擾庭審秩序。若認為審判長指揮不當,可依同法第197條聲明程序異議並請求記入筆錄。

白話解讀

走進法庭,坐在最高處正中央的那個人不只是「法官」。審判長是整場訴訟的導演、時間管理者和秩序維護者。198條把這三個角色寫進了三項簡潔的規定。第一項:審判長決定辯論什麼時候開始、什麼時候結束,以及中間怎麼進行,最後還要宣示法院的裁判。第二項:如果有人不服從審判長的指揮(包括當事人、律師、甚至旁聽的人),審判長可以直接禁止他發言。第三項:如果這次辯論沒有結束需要下次繼續,審判長應該盡快訂下一次的日期。三項規定看起來像常識,但它背後的權力結構決定了你在法庭裡能做什麼、不能做什麼。審判長說「被告請就原告第二項主張表示意見」的時候,你不能說「我想先講第四項」。審判長說「時間到了,辯論終結」,你手上還有十頁的資料也講不出來了。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198條為言詞辯論之指揮規範,賦予審判長三項職權:開閉及指揮言詞辯論並宣示裁判(第一項)、對不從指揮者得禁止發言(第二項)、辯論須續行時應速定期日(第三項),確立審判長在庭審中的指揮地位與秩序維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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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事訴訟法198條在規定什麼?

規定審判長指揮言詞辯論、宣示裁判、得禁止不服從者發言、速定續行期日三項職權。

Q2審判長可以禁止律師發言嗎?

可以。依198條第二項,對不從指揮者得禁止發言,實務上先提醒、警告、最後才禁止。

Q3被審判長禁止發言怎麼辦?

冷靜調整後請求繼續,或更換發言角色;認為指揮不當可依197條聲明程序異議並記入筆錄。

Q4審判長排的下次庭期太遠可以要求提前嗎?

可以。198條第三項規定應速定期日,可書面陳明理由聲請提前,必要時聲請訴訟促進。

Q5言詞辯論的發言順序由誰決定?

由審判長決定。當事人不能自行選擇先講哪一項主張,須依審判長指揮。

Q6宣示裁判是審判長的職權嗎?

是。198條第一項明定審判長宣示法院之裁判。

Q7對審判長的指揮不服可以救濟嗎?

可以。依197條責問權即時聲明異議,逾時未異議則喪失責問權。

Q8受命法官也有審判長的職權嗎?

依200條,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準用審判長關於指揮言詞辯論的職權。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148条(裁判長の訴訟指揮権)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135조(변론의 지휘)
🇩🇪 德國ZPO § 136(Prozessleitung durch den Vorsitzenden)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icle 440(Le président dirige les débats)
🇺🇸 美國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 Rule 611(a)(court control over mode and order of proceed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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