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事訴訟法272

快速跳轉
  1. 1.第四十四條之四、第四十九條、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之一第三項、第九十四條之一第一項前段、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八條至第二百條、第二百零三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十三條第二項、第二百十三條之一、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七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第二項但書、第二百五十四條第四項、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一第三項、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二百六十九條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百七十二條關於法院或審判長權限之規定,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準用之。
  2. 2.第九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九十九條關於法院權限之規定,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經兩造合意由受命法官行之者,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72條將逾三十項法院與審判長權限,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準用,使準備程序具實質裁判權。

Q · 準備程序的法官只是整理資料嗎?

不是。受命法官握有逾三十項法院與審判長權限

不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72條第一項,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準用逾三十項原屬法院或審判長之權限,包括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調查證據、命當事人本人到場、遠距視訊審理,甚至裁定駁回不合法之訴。受命法官在準備程序的裁定具拘束力,整理的爭點與證據會直接帶入合議庭審理。僅訴訟費用擔保(第96條)與證據費用(第99條)須兩造合意。

白話解讀

民事訴訟的準備程序,通常由合議庭中的一位「受命法官」主持,不是三位法官全到。第一次走進準備法庭的當事人,看到只有一位法官坐在上面,常常低估了這個場合的份量。這條把超過三十項本來屬於法院或審判長的權限,一口氣交給受命法官:從命你選律師、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調查證據、使用遠距視訊,到裁定駁回不合法的訴。換句話說,準備程序不是正式審判前的暖場,而是一場擁有實權的預賽。受命法官在這裡做的決定,會直接框住後面言詞辯論的範圍和節奏。你在準備程序裡被忽略的主張,到了正式開庭可能再也提不出來。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272條為準備程序之準用規範,將逾三十項原屬法院或審判長之權限——包括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命選任訴訟代理人、調查證據、遠距視訊審理、裁定駁回不合法之訴等——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準用;但訴訟費用擔保(第96條)與證據費用(第99條)兩項,須經兩造合意,受命法官始得行使。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準備程序的法官跟正式開庭的法官是同一個人嗎?

受命法官是合議庭三位法官中的一位,由審判長指定。正式言詞辯論時是三位法官一起開庭,但準備程序只有受命法官一人主持。受命法官在準備程序所做的決定與整理的結果,會直接帶入合議庭審理,實務上合議庭經常採納受命法官的判斷方向。

Q2受命法官做的裁定我不服怎麼辦?

受命法官依第272條準用權限所做的裁定,效力等同法院裁定。屬可抗告類型(如駁回訴、核定標的價額)者,得依法提出抗告;屬不得抗告之程序裁定者,可於正式言詞辯論時向合議庭聲明異議。

Q3簡易或獨任案件也有這套準用嗎?

有。第271條之1把本條準用到獨任審判,即使是小額或簡易案件,法官行準備程序時一樣有第272條這整套權限。

Q4受命法官準備程序權限有哪些?

依第272條準用逾三十項法院與審判長權限,含核定價額、調查證據、遠距視訊、駁回不合法之訴等。

Q5民訴272條是什麼?

準備程序的準用規範,把逾三十項法院或審判長權限交給受命法官在準備程序行使。

Q6什麼叫準用?

將某條文規定比照適用於性質相近之事項,第272條即把法院權限比照適用於受命法官。

Q7準備程序和言詞辯論差在哪?

準備程序受命法官一人主持整理爭點,言詞辯論由合議庭開庭形成心證並判決。

Q8怎麼在準備程序保護自己的程序權利?

確認程序性質 → 如期完成受命法官交辦 → 把握調查證據時機 → 對程序瑕疵即時主張。

Q9受命法官命我補正怎麼辦?

務必在期限內補正,逾期可能失權,後果與正式庭相同;不清楚範圍可當庭請求闡明。

Q10準備程序可以聲請視訊嗎?

可以,109年修正增列第211條之1準用,受命法官得裁定以遠距視訊調查證據或審理。

Q11對受命法官的裁定怎麼救濟?

可抗告類型依法抗告;不得抗告者於言詞辯論向合議庭聲明異議。

Q12受命法官 vs 審判長權限差在哪?

準備程序中受命法官準用審判長與法院多數權限,但訴訟費用擔保等須兩造合意才能行使。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preparatory_proceedingoral_argument
主持法官受命法官一人合議庭三位法官(或獨任一人)
主要功能整理爭點、調查證據、處理程序事項言詞辯論、形成心證、判決
權限來源第272條準用法院/審判長權限法院本體權限
失權風險未提出爭點可能於言詞辯論失權(第276條)原則上為最後攻防階段
裁定效力等同法院裁定,可抗告或聲明異議合議庭裁判

preparatory_proceeding

主持法官
受命法官一人
主要功能
整理爭點、調查證據、處理程序事項
權限來源
第272條準用法院/審判長權限
失權風險
未提出爭點可能於言詞辯論失權(第276條)
裁定效力
等同法院裁定,可抗告或聲明異議

oral_argument

主持法官
合議庭三位法官(或獨任一人)
主要功能
言詞辯論、形成心證、判決
權限來源
法院本體權限
失權風險
原則上為最後攻防階段
裁定效力
合議庭裁判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民事訴訟法 § 171(受命裁判官による弁論準備手続)
德國ZPO § 361, § 365(beauftragter / ersuchter Richter)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780 et s.(juge de la mise en état)
美國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Rule 16(pretrial conference)/ Rule 72(magistrate judg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6

(0190913 制定)

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得用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但不能即時調查者,不在此限。

(0231219 制定)

第一百九十八條至第二百條、第二百零三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項、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七條及第二百六十八條關於法院或審判長權限之規定,於受命推事行準備程序時準用之。

(0570109 全文修正)

第一百九十八條至第二百條、第二百零三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項、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七條及第二百六十八條關於法院或審判長權限之規定,於受命推事行準備程序時準用之。

(0890115 修正)

第四十九條、第六十八條第一項、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七十六條、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八條至第二百條、第二百零三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項、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七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第二百五十四條第四項、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二百六十九條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百七十二條關於法院或審判長權限之規定,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準用之。   第九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九十九條關於法院權限之規定,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經兩造合意由受命法官行之者,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推事」修正為「法官」。   二、關於是否准許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是否准許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於期日偕同輔佐人到場、命送達於當事人本人及法院於言詞辯論前得為之處置等規定,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亦應準用。爰增訂於本條,與原規定併列為第一項。   三、關於第裁定命原告供訴訟費用擔保之事項,原屬法院之職權,惟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如經兩造合意由受命法官行之者,應可准許,爰增訂第二項。

(0920114 修正)

第四十四條之四、第四十九條、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之一第三項、第九十四條之一第一項前段、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八條至第二百條、第二百零三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項、第二百十三條之一、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七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第二百五十四條第四項、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一第三項、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二百六十九條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百七十二條關於法院或審判長權限之規定,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準用之。   第九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九十九條關於法院權限之規定,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經兩造合意由受命法官行之者,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如就有關為原告依法選任訴訟代理人(第四十四條之四)、因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而為調查證據(第七十七條之一第三項)、命當事人預納訴訟行為須支出之費用(第九十四條之一第一項前段)等程序上較為細瑣之問題,得由受命法官先行處理,將有助於訴訟程序之迅速進行,而達到審理集中化之目標。又關於是否准許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第六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法院使用錄音設備(第二百十三條之一)等規定,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亦應準用。爰於本條第一項增訂之。   二、依第二百七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受命法官為闡明訴訟關係,得進行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基於此項權限,受命法官於必要時,本即得定期間命當事人就整理爭點之結果提出摘要書狀,於當事人未依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時,亦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為求明確,爰於本條第一項增訂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一第三項及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一項關於法院或審判長權限之規定,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準用之。

(1091230 修正)

第四十四條之四、第四十九條、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之一第三項、第九十四條之一第一項前段、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八條至第二百條、第二百零三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十三條第二項、第二百十三條之一、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七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第二項但書、第二百五十四條第四項、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一第三項、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二百六十九條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百七十二條關於法院或審判長權限之規定,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準用之。   第九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九十九條關於法院權限之規定,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經兩造合意由受命法官行之者,準用之。

立法理由關於利用遠距視訊審理、欠缺訴訟要件或未符一貫性審查要件之補正等規定,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亦有準用之必要,爰修正第一項。

(0190913 制定)

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得用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但不能即時調查者,不在此限。

(0231219 制定)

第一百九十八條至第二百條、第二百零三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項、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七條及第二百六十八條關於法院或審判長權限之規定,於受命推事行準備程序時準用之。

(0570109 全文修正)

第一百九十八條至第二百條、第二百零三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項、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七條及第二百六十八條關於法院或審判長權限之規定,於受命推事行準備程序時準用之。

(0890115 修正)

一、「推事」修正為「法官」。   二、關於是否准許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是否准許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於期日偕同輔佐人到場、命送達於當事人本人及法院於言詞辯論前得為之處置等規定,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亦應準用。爰增訂於本條,與原規定併列為第一項。   三、關於第裁定命原告供訴訟費用擔保之事項,原屬法院之職權,惟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如經兩造合意由受命法官行之者,應可准許,爰增訂第二項。

(0920114 修正)

一、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如就有關為原告依法選任訴訟代理人(第四十四條之四)、因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而為調查證據(第七十七條之一第三項)、命當事人預納訴訟行為須支出之費用(第九十四條之一第一項前段)等程序上較為細瑣之問題,得由受命法官先行處理,將有助於訴訟程序之迅速進行,而達到審理集中化之目標。又關於是否准許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第六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法院使用錄音設備(第二百十三條之一)等規定,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亦應準用。爰於本條第一項增訂之。   二、依第二百七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受命法官為闡明訴訟關係,得進行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基於此項權限,受命法官於必要時,本即得定期間命當事人就整理爭點之結果提出摘要書狀,於當事人未依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時,亦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為求明確,爰於本條第一項增訂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一第三項及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一項關於法院或審判長權限之規定,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準用之。

(1091230 修正)

關於利用遠距視訊審理、欠缺訴訟要件或未符一貫性審查要件之補正等規定,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亦有準用之必要,爰修正第一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272 條規定:「第四十四條之四、第四十九條、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27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27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