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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事訴訟法 第 27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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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72條將逾三十項法院與審判長權限,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準用,使準備程序具實質裁判權。

Q · 準備程序的法官只是整理資料嗎?

不是。受命法官握有逾三十項法院與審判長權限

不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72條第一項,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準用逾三十項原屬法院或審判長之權限,包括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調查證據、命當事人本人到場、遠距視訊審理,甚至裁定駁回不合法之訴。受命法官在準備程序的裁定具拘束力,整理的爭點與證據會直接帶入合議庭審理。僅訴訟費用擔保(第96條)與證據費用(第99條)須兩造合意。

深度解讀

民事訴訟的準備程序,通常由合議庭中的一位「受命法官」主持,不是三位法官全到。第一次走進準備法庭的當事人,看到只有一位法官坐在上面,常常低估了這個場合的份量。這條把超過三十項本來屬於法院或審判長的權限,一口氣交給受命法官:從命你選律師、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調查證據、使用遠距視訊,到裁定駁回不合法的訴。換句話說,準備程序不是正式審判前的暖場,而是一場擁有實權的預賽。受命法官在這裡做的決定,會直接框住後面言詞辯論的範圍和節奏。你在準備程序裡被忽略的主張,到了正式開庭可能再也提不出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6 版

本條有 6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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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272 條規定:「第四十四條之四、第四十九條、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27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27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