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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268-2 條(書狀之說明)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當事人未依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百六十八條及前條第三項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
  2. 當事人未依前項規定說明者,法院得準用第二百七十六條之規定,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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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當事人未依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百六十八條及前條第三項(摘要書狀之提出)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 268-2 特別促進訴訟義務 II 當事人未依前項規定說明者,法院得🌂準用第二百七十六條(失權制度)之規定,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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