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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268-2 條(書狀之說明)

  1. 1.當事人未依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百六十八條及前條第三項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
  2. 2.當事人未依前項規定說明者,法院得準用第二百七十六條之規定,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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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規定,當事人逾期未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法院得命其說明理由;未說明者得準用第276條失權規定,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其沉默。

Q · 法院叫我補書狀,我沒交會怎樣?

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你逾期沒交書狀或沒聲明證據時,法院會先命你以書狀說明理由。若你連說明都不做,法院可準用第276條讓你後續提出的攻防方法失權,或在判決時把你的沉默當作全辯論意旨的一部分來斟酌。換句話說,不回應不是沒事,而是把不利推論的決定權交給法官。

白話解讀

前面幾條給了你提書狀的義務和期限,這條告訴你不做的後果。法院可以先給你一次解釋的機會:命你說明為什麼沒交書狀或沒聲明證據。如果你連說明都懶得給,或者給了但理由站不住腳,法官手上有兩張牌可以打。第一張是準用第276條的「失權效」:你後來想補提的攻防方法或證據,法官可以直接拒絕採用,因為你已經錯過該提的時機了。第二張更微妙:「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這句話翻成白話就是,你的沉默會成為法官心證的一部分。你不回應,法官會想「他是不是心虛了?是不是根本拿不出反駁?」這些猜測,合法地影響判決結果。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為書狀先行程序的制裁規範,規定當事人逾期未依第267條、第268條及第268條之1第3項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時,法院得命其書面說明理由;未說明者,法院得準用第276條失權規定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藉以確保適時提出主義的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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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法院命我說明理由,我真的拿不出好理由怎麼辦?

還是要回。第一項的設計是給你一個自救的機會,不是逼你認錯。即使理由不夠充分,法官看到你有回應、有配合的態度,在行使第二項裁量權時會傾向較寬鬆的處理。完全不回應的人,法官連從寬的理由都找不到。實務上書面說明裡可附帶請求額外期間補正。

Q2「全辯論意旨斟酌」到底是什麼意思?法官會怎麼用?

白話說就是法官可以從你在整個訴訟過程中的所有表現(包括不表現)來形成判斷。不交書狀這件事本身,會跟其他事實證據一起被綜合考量。在其他證據勢均力敵時,你的消極態度會成為壓垮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且這種心證很難在上訴時翻轉。

Q3民事訴訟跟刑事一樣,我有保持沉默的權利嗎?

不一樣。刑事被告沉默權不能作不利推論,但民事訴訟採當事人協力義務,你不配合法院的書狀命令,法院得合法地從你的不配合中作成對你不利的推論。把刑事常識類推到民事是常見的大坑。

Q4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是什麼?

書狀先行程序的制裁條,規定逾期不交書狀又不說明理由時,法院得讓你失權或依全辯論意旨斟酌。

Q5什麼是失權效?

逾時提出的攻擊或防禦方法,法院得直接不予採用,準備好的證據可能因逾期而完全用不上。

Q6全辯論意旨斟酌是什麼意思?

法院得就你在整個言詞辯論過程的一切表現(含沉默)綜合形成心證,不回應本身可成為不利推論的素材。

Q7書狀先行程序是什麼?

言詞辯論前以書狀整理爭點與證據的集中審理機制,第265至268-2條規範其義務與制裁。

Q8收到法院命說明理由的公文怎麼辦?

在期限內(通常七到十四天)以書狀具體說明逾期原因,可一併聲請補正期間,避免失權。

Q9逾期沒交書狀怎麼補救?

立刻回應法院的說明命令並附正當理由,態度上的配合會影響法官第二項的裁量寬嚴。

Q10怎麼主張對方逾期應失權?

在每次書狀記載對方迄未依法院裁定提出書狀,並於言詞辯論主張依第二項課予失權或不利心證。

Q11說明理由的書狀怎麼寫才有用?

寫具體事由(證據在對方手上、就醫附診斷書)而非空泛『太忙』,並附送達證明保留已回應事實。

Q12268條之2失權效 vs 全辯論意旨斟酌差在哪?

失權效直接排除你的證據方法(效果重),全辯論意旨斟酌是把沉默納入綜合心證(影響但非決定性)。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aspectpreclusion_276全辯論意旨斟酌
觸發要件當事人逾期且未說明理由當事人逾期且未說明理由
法律效果後續提出的攻擊防禦方法不予採用沉默作為心證形成的綜合考量因素之一
嚴重程度高(直接排除證據方法)中(影響但非決定性)
法官裁量得(非強制)得(非強制)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157条(時機に後れた攻撃防御方法の却下)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149조(실기한 공격·방어방법의 각하)
🇩🇪 德國ZPO § 296(Zurückweisung verspäteten Vorbringens)+ § 282(Rechtzeitigkeit des Vorbringens)
🇺🇸 美國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37(c)(1)(未依期揭露證據之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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