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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268-1 條(摘要書狀之提出)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前二條規定行書狀先行程序後,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應速定言詞辯論期日或準備程序期日。
  2. 法院於前項期日,應使當事人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
  3. 審判長於必要時,得定期間命當事人就整理爭點之結果提出摘要書狀。
  4. 前項書狀,應以簡明文字,逐項分段記載,不得概括引用原有書狀或言詞之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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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依前二條規定行「書狀先行程序」後,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應速「定言詞辯論期日」或「準備程序期日」。 II 法院於前項期日,應使當事人「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 使法院得於言詞辯論期日針對當事人之爭點集中調查證據 III 「審判長」於必要時(if necessary),得定期間命當事人就整理爭點之結果提出「⚠️⚠️摘要書狀」(當事人各自提出)。 便於審理集中化 IV 前項書狀,應以簡明文字,逐項分段記載,不得概括引用原有書狀或言詞之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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