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268-1 條(摘要書狀之提出)
- 1.依前二條規定行書狀先行程序後,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應速定言詞辯論期日或準備程序期日。
- 2.法院於前項期日,應使當事人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
- 3.審判長於必要時,得定期間命當事人就整理爭點之結果提出摘要書狀。
- 4.前項書狀,應以簡明文字,逐項分段記載,不得概括引用原有書狀或言詞之陳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1規定,法院於書狀先行程序後應使當事人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並得命提出摘要書狀,使案件從混沌變成可判狀態。
Q · 官司書狀越疊越多,法院會做什麼?
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1,書狀先行程序結束後,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應速定期日,在期日中使當事人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必要時得命提出摘要書狀。摘要書狀依第四項須以簡明文字逐項分段記載,不得概括引用原有書狀。這一步把混沌的案件壓縮成幾個明確爭點,使案件進入可判狀態。
白話解讀
一個官司走到這裡,雙方可能已經交換了四五份書狀,加起來幾十頁甚至上百頁。法官桌上堆的是一座小山。這條的功能是把那座小山壓縮成一張清單。書狀先行程序結束後,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必須盡快排開庭日或準備程序。而那次開庭的核心任務只有一個:讓雙方坐下來,把「你們到底在吵什麼」講清楚。法律用語叫「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通俗來說就是:你同意哪些事實不用爭了?你們真正的分歧是什麼?把那些分歧列成一、二、三。審判長還可以命你寫一份「摘要書狀」,把整理後的爭點結果用最精簡的方式寫出來。第四項特別要求這份摘要必須「簡明文字,逐項分段」,不准寫「詳如前述書狀」。這一步做完,整個案件從混沌變成可判的狀態。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1為集中審理制度的核心程序規範,要求法院於書狀先行程序後速定期日,使當事人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並得命提出摘要書狀;其目的在將龐雜的書狀往返與證據資料濃縮為明確的爭執與不爭執事項清單,使審理聚焦、判決結構清晰。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事訴訟法268條之1是什麼?▾
集中審理的核心程序,書狀先行後法院使當事人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並得命提摘要書狀。
Q2什麼是摘要書狀?▾
爭點整理結果的精簡清單,須逐項分段記載,不得概括引用原有書狀。
Q3爭點整理時承認的事實能反悔嗎?▾
原則上很難,除非證明因詐欺或錯誤而承認(參民訴第270條之1第3項)。
Q4摘要書狀什麼時候要交?▾
由審判長定期間命提出,實務上通常一到二週。
Q5摘要書狀跟準備書狀差在哪?▾
準備書狀是攻防論述,摘要書狀是整理後的爭點結論清單,禁止引用舊書狀。
Q6不交摘要書狀會怎樣?▾
可能生失權或不利的訴訟結果,相關後果見第268條之2。
Q7自己打官司收到要提摘要書狀的通知怎麼辦?▾
把不爭執事實、爭執事項、各爭點對應證據逐項列成清單,一頁即可。
Q8爭點整理會影響判決嗎?▾
會,被確認不爭執的事實法院可直接採用,不再調查,直接影響判決結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摘要書狀 | 準備書狀 |
|---|---|---|
| 功能 | 整理後的爭點結論清單 | 攻防論述與事實主張 |
| 格式要求 | 簡明文字、逐項分段、禁止概括引用舊書狀 | 無逐項分段強制要求 |
| 提出時點 | 爭點整理後,審判長定期間命提出 | 書狀先行程序中往返提出 |
| 法官使用 | 撰寫判決時最常直接參考 | 理解雙方攻防全貌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