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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268-1 條(摘要書狀之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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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前二條規定行書狀先行程序後,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應速定言詞辯論期日或準備程序期日。
  2. 2.法院於前項期日,應使當事人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
  3. 3.審判長於必要時,得定期間命當事人就整理爭點之結果提出摘要書狀。
  4. 4.前項書狀,應以簡明文字,逐項分段記載,不得概括引用原有書狀或言詞之陳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1規定,法院於書狀先行程序後應使當事人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並得命提出摘要書狀,使案件從混沌變成可判狀態。

Q · 官司書狀越疊越多,法院會做什麼?

命雙方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提摘要書狀

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1,書狀先行程序結束後,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應速定期日,在期日中使當事人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必要時得命提出摘要書狀。摘要書狀依第四項須以簡明文字逐項分段記載,不得概括引用原有書狀。這一步把混沌的案件壓縮成幾個明確爭點,使案件進入可判狀態。

深度解讀

一個官司走到這裡,雙方可能已經交換了四五份書狀,加起來幾十頁甚至上百頁。法官桌上堆的是一座小山。這條的功能是把那座小山壓縮成一張清單。書狀先行程序結束後,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必須盡快排開庭日或準備程序。而那次開庭的核心任務只有一個:讓雙方坐下來,把「你們到底在吵什麼」講清楚。法律用語叫「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通俗來說就是:你同意哪些事實不用爭了?你們真正的分歧是什麼?把那些分歧列成一、二、三。審判長還可以命你寫一份「摘要書狀」,把整理後的爭點結果用最精簡的方式寫出來。第四項特別要求這份摘要必須「簡明文字,逐項分段」,不准寫「詳如前述書狀」。這一步做完,整個案件從混沌變成可判的狀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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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268-1 條規定:「依前二條規定行書狀先行程序後,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應速定言詞辯論期日或準備程序期日。法院於前項期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26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268-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