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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267 條(被告答辯狀之提出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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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被告於收受訴狀後,如認有答辯必要,應於十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原告;如已指定言詞辯論期日者,至遲應於該期日五日前為之。
  2. 2.應通知他造使為準備之事項,有未記載於訴狀或答辯狀者,當事人應於他造得就該事項進行準備所必要之期間內,提出記載該事項之準備書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如已指定言詞辯論期日者,至遲應於該期日五日前為之。
  3. 3.對於前二項書狀所記載事項再為主張或答辯之準備書狀,當事人應於收受前二項書狀後五日內提出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如已指定言詞辯論期日者,至遲應於該期日三日前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被告應於收受訴狀後十日內提出答辯狀,已指定言詞辯論期日者至遲於期日五日前提出。

Q · 被告後幾天內要交答辯狀?

收受訴狀後十日內;已排庭則開庭前五日

依民事訴訟法第267條,被告收受訴狀後認有答辯必要者,應於十日內提出答辯狀並直接通知原告;如已指定言詞辯論期日,至遲應於該期日五日前提出。後續對他造書狀的回應準備書狀,則應於收受後五日內提出,已排庭者至遲於期日三日前。時限採「分層遞減」設計,越往後準備期間越短。

深度解讀

十天。被告收到訴狀後只有十天可以交答辯狀。如果法院已經排了開庭日,那更嚴格,至少要在開庭前五天交。很多人被告了之後第一個反應是恐慌,第二個反應是拖延,花了七天在網路上搜「被告怎麼辦」,等回過神來只剩三天。這條不只規範被告的答辯,還規定了整個書狀往返的節奏。第二項說的是:如果你有新的攻防要點沒寫在之前的書狀裡,要在對方有足夠時間準備的期間內交出來。第三項更緊迫,你收到對方的書狀後,只有五天可以回應。這套時間框架的設計目的是讓雙方在開庭前就把牌攤開,法官不希望在法庭上聽到任何「新消息」。你越早交出有質量的書狀,法官對你的印象越好;你踩著死線交,法官會懷疑你在拖。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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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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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267 條規定:「被告於收受訴狀後,如認有答辯必要,應於十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原告;如已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26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26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