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267 條(被告答辯狀之提出時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被告於收受訴狀後,如認有答辯必要,應於十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原告;如已指定言詞辯論期日者,至遲應於該期日五日前為之。
- 應通知他造使為準備之事項,有未記載於訴狀或答辯狀者,當事人應於他造得就該事項進行準備所必要之期間內,提出記載該事項之準備書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如已指定言詞辯論期日者,至遲應於該期日五日前為之。
- 對於前二項書狀所記載事項再為主張或答辯之準備書狀,當事人應於收受前二項書狀後五日內提出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如已指定言詞辯論期日者,至遲應於該期日三日前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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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miyuki
a month ago
司法類科
書狀先行267、268、268-1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被告於收受「訴狀」後,如認有答辯必要,應於10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原告;如「已指定言詞辯論期日」者,至遲應於該期日5日前為之。
II 應通知他造使為準備之事項,有未記載於訴狀或答辯狀者,當事人應於他造得就該事項進行準備所必要之期間內,提出記載該事項之準備書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如已指定言詞辯論期日者,至遲應於該期日5日前為之。
III 對於前二項書狀所記載事項再為主張或答辯之「準備書狀」,當事人應於收受前二項書狀後5日內提出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如已指定言詞辯論期日者,至遲應於該期日3日前為之。
書狀先行主義
ples2305
2 years ago
專業證照
起訴狀-答辯狀-準備狀
書狀先行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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