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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267 條(被告答辯狀之提出時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被告於收受訴狀後,如認有答辯必要,應於十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原告;如已指定言詞辯論期日者,至遲應於該期日五日前為之。
  2. 應通知他造使為準備之事項,有未記載於訴狀或答辯狀者,當事人應於他造得就該事項進行準備所必要之期間內,提出記載該事項之準備書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如已指定言詞辯論期日者,至遲應於該期日五日前為之。
  3. 對於前二項書狀所記載事項再為主張或答辯之準備書狀,當事人應於收受前二項書狀後五日內提出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如已指定言詞辯論期日者,至遲應於該期日三日前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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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year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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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被告於收受「訴狀」後,如認有答辯必要,應於10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原告;如「已指定言詞辯論期日」者,至遲應於該期日5日前為之。 II 應通知他造使為準備之事項,有未記載於訴狀或答辯狀者,當事人應於他造得就該事項進行準備所必要之期間內,提出記載該事項之準備書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如已指定言詞辯論期日者,至遲應於該期日5日前為之。 III 對於前二項書狀所記載事項再為主張或答辯之「準備書狀」,當事人應於收受前二項書狀後5日內提出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如已指定言詞辯論期日者,至遲應於該期日3日前為之。 書狀先行主義
ples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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