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267 條(被告答辯狀之提出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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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被告應於收受訴狀後十日內提出答辯狀,已指定言詞辯論期日者至遲於期日五日前提出。
Q · 被告後幾天內要交答辯狀?
收受訴狀後十日內;已排庭則開庭前五日
依民事訴訟法第267條,被告收受訴狀後認有答辯必要者,應於十日內提出答辯狀並直接通知原告;如已指定言詞辯論期日,至遲應於該期日五日前提出。後續對他造書狀的回應準備書狀,則應於收受後五日內提出,已排庭者至遲於期日三日前。時限採「分層遞減」設計,越往後準備期間越短。
深度解讀
十天。被告收到訴狀後只有十天可以交答辯狀。如果法院已經排了開庭日,那更嚴格,至少要在開庭前五天交。很多人被告了之後第一個反應是恐慌,第二個反應是拖延,花了七天在網路上搜「被告怎麼辦」,等回過神來只剩三天。這條不只規範被告的答辯,還規定了整個書狀往返的節奏。第二項說的是:如果你有新的攻防要點沒寫在之前的書狀裡,要在對方有足夠時間準備的期間內交出來。第三項更緊迫,你收到對方的書狀後,只有五天可以回應。這套時間框架的設計目的是讓雙方在開庭前就把牌攤開,法官不希望在法庭上聽到任何「新消息」。你越早交出有質量的書狀,法官對你的印象越好;你踩著死線交,法官會懷疑你在拖。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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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 被告名詞
- 答辯狀名詞
- 言詞辯論名詞
- 期日名詞
- 準備書狀名詞
- 民事訴訟法 第 122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265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266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268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431 條條文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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