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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267被告答辯狀之提出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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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被告於收受訴狀後,如認有答辯必要,應於十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原告;如已指定言詞辯論期日者,至遲應於該期日五日前為之。
  2. 2.應通知他造使為準備之事項,有未記載於訴狀或答辯狀者,當事人應於他造得就該事項進行準備所必要之期間內,提出記載該事項之準備書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如已指定言詞辯論期日者,至遲應於該期日五日前為之。
  3. 3.對於前二項書狀所記載事項再為主張或答辯之準備書狀,當事人應於收受前二項書狀後五日內提出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如已指定言詞辯論期日者,至遲應於該期日三日前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被告應於收受訴狀後十日內提出答辯狀,已指定言詞辯論期日者至遲於期日五日前提出。

Q · 被告後幾天內要交答辯狀?

收受訴狀後十日內;已排庭則開庭前五日

依民事訴訟法第267條,被告收受訴狀後認有答辯必要者,應於十日內提出答辯狀並直接通知原告;如已指定言詞辯論期日,至遲應於該期日五日前提出。後續對他造書狀的回應準備書狀,則應於收受後五日內提出,已排庭者至遲於期日三日前。時限採「分層遞減」設計,越往後準備期間越短。

白話解讀

十天。被告收到訴狀後只有十天可以交答辯狀。如果法院已經排了開庭日,那更嚴格,至少要在開庭前五天交。很多人被告了之後第一個反應是恐慌,第二個反應是拖延,花了七天在網路上搜「被告怎麼辦」,等回過神來只剩三天。這條不只規範被告的答辯,還規定了整個書狀往返的節奏。第二項說的是:如果你有新的攻防要點沒寫在之前的書狀裡,要在對方有足夠時間準備的期間內交出來。第三項更緊迫,你收到對方的書狀後,只有五天可以回應。這套時間框架的設計目的是讓雙方在開庭前就把牌攤開,法官不希望在法庭上聽到任何「新消息」。你越早交出有質量的書狀,法官對你的印象越好;你踩著死線交,法官會懷疑你在拖。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267條為言詞辯論前書狀提出時限之程序規範,明定被告答辯狀的十日提出期限、應通知他造準備事項之書狀時限,以及對他造書狀再答辯之五日回應期限,構成民事訴訟書狀往返的時序框架。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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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十天來不及寫答辯狀怎麼辦?

實務上多數法官不會因遲交幾天就不收,但須有正當理由。最安全做法是在期限內先提簡要答辯狀表明立場,再具狀補充;另可依民事訴訟法第159、160條聲請延展期間,但法院不一定會准。先確認送達生效日,十日是從合法送達日起算,寄存送達須過十日才生效,可能多爭取時間。

Q2書狀一定要寄紙本嗎?可以用電子方式嗎?

多數法院仍以紙本為主,但司法院已推動民事線上遞狀系統,部分法院接受電子遞狀,需先註冊。不論何種方式,本條要求你同時直接通知他造,也就是要自己寄一份給對方。用掛號寄書狀給對方時保留回執聯,是履行通知義務的鐵證。

Q3民事訴訟法267條是什麼?

規範被告答辯狀及準備書狀的提出時限,建立書狀往返的時序框架,是被告收到訴狀後最先要面對的程序時鐘。

Q4答辯狀是什麼?

被告針對原告訴狀主張提出反駁與防禦方法的書狀,依第266條格式逐項回應。

Q5什麼叫言詞辯論期日五日前?

若法院已排開庭日,答辯狀最遲須於該開庭日往前推五日提出,比十日規則更嚴,從嚴適用。

Q6267條跟266條差在哪?

266條規範原告準備書狀的記載事項,267條規範被告答辯狀及後續書狀的提出時限,一個管內容一個管時間。

Q7被告後答辯狀怎麼交?

確認送達生效日→決定是否委任律師→依266條格式撰寫→於期限內寄交法院並掛號通知原告保留回執。

Q8答辯狀期限怎麼算?

min(送達生效日+10日, 開庭日-5日);期間計算準用第122條與民法第119-122條,末日逢例假順延。

Q9交答辯狀要花錢嗎?

提出答辯狀本身不另收費,裁判費由原告起訴時繳納;被告主要成本是律師費(視個案)。

Q10怎麼證明有準時交答辯狀?

法院收狀章戳、掛號寄件回執聯,是證明你已於期限內提出並通知對方的關鍵證據。

Q1110日規則 vs 開庭前5日規則哪個優先?

已指定言詞辯論期日時從嚴適用開庭前五日,未排庭才適用收狀後十日。

Q12答辯狀逾期 vs 完全不答辯差在哪?

逾期仍可能被受理但壓縮對方準備期;完全不到場不答辯,可能被一造辯論判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形未排庭時限已排庭時限
被告首次答辯狀收受訴狀後10日內言詞辯論期日5日前
提出準備事項書狀他造準備所需期間內言詞辯論期日5日前
再答辯回應書狀收受他造書狀後5日內言詞辯論期日3日前

未排庭時限

被告首次答辯狀
收受訴狀後10日內
提出準備事項書狀
他造準備所需期間內
再答辯回應書狀
收受他造書狀後5日內

已排庭時限

被告首次答辯狀
言詞辯論期日5日前
提出準備事項書狀
言詞辯論期日5日前
再答辯回應書狀
言詞辯論期日3日前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4

(0190913 制定)

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推事、受託推事前自認者,無庸舉證。   當事人於自認,有所附加或限制者,應否視為自認,及當事人撤銷自認及於自認效力之影響,由法院審酌情形定之。

(0231219 制定)

應通知他造使為準備之事項,有未記載於訴狀或答辯狀者,當事人應於言詞辯論前相當之時期,提出記載該事項之準備書狀。

(0570109 全文修正)

應通知他造使為準備之事項,有未記載於訴狀或答辯狀者,當事人應於言詞辯論前相當之時期,提出記載該事項之準備書狀。

(0890115 修正)

被告於收受訴狀後,如認有答辯必要,應於十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原告;如已指定言詞辯論期日者,至遲應於該期日五日前為之。   應通知他造使為準備之事項,有未記載於訴狀或答辯狀者,當事人應於他造得就該事項進行準備所必要之期間內,提出記載該事項之準備書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如已指定言詞辯論期日者,至遲應於該期日五日前為之。   對於前二項書狀所記載事項再為主張或答辯之準備書狀,當事人應於收受前二項書狀後五日內提出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如已指定言詞辯論期日者,至遲應於該期日三日前為之。

立法理由一、為使法院及當事人能於期日前為充分準備,均應命當事人於一定期間內提出書狀及所用書證之影本,以促其善盡一般的協力迅速進行訴訟之義務,爰將原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與本條合併修訂。   二、書狀所記載事項,如有再為辯駁之必要者,應於收受對造所提出之書狀後五日內提出記載其再為主張或答辯事項之準備書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爰增訂第三項。

(0190913 制定)

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推事、受託推事前自認者,無庸舉證。   當事人於自認,有所附加或限制者,應否視為自認,及當事人撤銷自認及於自認效力之影響,由法院審酌情形定之。

(0231219 制定)

應通知他造使為準備之事項,有未記載於訴狀或答辯狀者,當事人應於言詞辯論前相當之時期,提出記載該事項之準備書狀。

(0570109 全文修正)

應通知他造使為準備之事項,有未記載於訴狀或答辯狀者,當事人應於言詞辯論前相當之時期,提出記載該事項之準備書狀。

(0890115 修正)

一、為使法院及當事人能於期日前為充分準備,均應命當事人於一定期間內提出書狀及所用書證之影本,以促其善盡一般的協力迅速進行訴訟之義務,爰將原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與本條合併修訂。   二、書狀所記載事項,如有再為辯駁之必要者,應於收受對造所提出之書狀後五日內提出記載其再為主張或答辯事項之準備書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爰增訂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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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267 條規定:「被告於收受訴狀後,如認有答辯必要,應於十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原告;如已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26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26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