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266 條(原告準備書狀之記載事項)
- 1.原告準備言詞辯論之書狀,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 二、證明應證事實所用之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載之。 三、對他造主張之事實及證據為承認與否之陳述;如有爭執,其理由。
- 2.被告之答辯狀,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答辯之事實及理由。 二、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事項。
- 3.前二項各款所定事項,應分別具體記載之。
- 4.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書狀,應添具所用書證之影本,提出於法院,並以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66條規定準備書狀與答辯狀的記載事項:事實理由、證據、對他造主張的承認與否陳述,並須附書證影本同時通知對方。
Q · 準備書狀到底要寫什麼?自己寫會不會漏掉?
依民事訴訟法第266條,原告準備書狀要記載三件事:一是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及理由,二是證明該事實所用的證據(多份證據要全部列出),三是對他造主張的事實與證據逐項表明承認或否認、爭執者並說明理由。被告答辯狀則要寫答辯的事實理由,加上前述第二、三款。最關鍵的是兩個動作:各款須分別具體記載,不能寫成一大段故事;書證影本要同時提出於法院並直接寄給對方,不能等開庭當天才掏出來。
白話解讀
法官花在讀你書狀上的時間,遠多於聽你在法庭上說話的時間。但絕大多數自己打官司的人,把所有力氣花在想「開庭要怎麼講」,卻交出一份法官根本抓不到重點的書狀。這條把法官需要看到的東西列成清單:你主張什麼事實、你有什麼證據能證明、對方說的你同不同意。漏了任何一項,法官不是幫你補,而是直接認為你沒準備好。更狠的是第三項要求「分別具體記載」,意思是你不能寫一大段故事然後說「以上請鈞院明察」。每一個爭點、每一項證據,要像填表格一樣一項一項列。同時,你引用的書面證據不只要交給法院,還要同時寄影本給對方。很多人不知道這條,開庭當天才掏出證據,法官當場就可以不讓你用。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266條為準備書狀及答辯狀的記載事項規範,要求當事人於言詞辯論前以結構化方式書面陳述:請求所依據之事實理由、所用證據、對他造主張之承認與否,並須分別具體記載、檢附書證影本同時通知他造,為民事審理集中化與防止突襲性裁判的核心程序規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書狀一定要請律師寫嗎?自己寫法官會不會不理?▾
法官依法不能因為你沒請律師就不看你的書狀。但實務上,一份依第266條格式逐項寫清楚的書狀,跟一份「請法官做主」的陳情書,在法官心中的可信度差距非常大。自己寫完全可以,關鍵是結構,不是文筆。內行人提示:很多地方法院有訴訟輔導科,可以免費幫你檢查書狀格式是否符合要求,善用這個資源比花錢找律師寫第一版更實際。
Q2證據太多要全部列嗎?法官不會嫌煩?▾
第一項第二款寫得很清楚:「如有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載之。」法官不會嫌多,但會嫌亂。每一份證據編號(原證一、原證二),每一份寫清楚要證明什麼事實。法官嫌的不是你的證據多,是你沒整理。內行人提示:律師常用「證據清單對照表」把證據編號、名稱、待證事實列成表格附在書狀最後,這個做法不是律師的專利,自己做一份效果一樣好。
Q3民事訴訟準備書狀怎麼寫?▾
依第266條三款:請求依據的事實理由、證明用的證據(多份全列編號)、對對方主張逐項承認或否認並說明爭執理由。
Q4準備書狀和答辯狀差在哪?▾
準備書狀是原告提出,答辯狀是被告提出;被告答辯狀寫答辯事實理由,再準用準備書狀的證據與對他造陳述兩款。
Q5什麼叫分別具體記載?▾
每個爭點、每項證據要像填表逐項列出,不能寫成一大段故事再說「以上請鈞院明察」。
Q6書證影本通知義務是什麼?▾
提出書證時要附影本一份交法院、一份直接寄給對方,這是法律義務而非禮貌,避免突襲。
Q7準備書狀怎麼交、交幾份?▾
書狀本文提出於法院,書證附影本一份交院、一份直接通知他造,依各法院規定份數備齊。
Q8證據怎麼整理才不會被嫌亂?▾
每份證據編號(原證一、原證二),註明各自待證事實,附證據清單對照表於書狀最後。
Q9對方答辯狀漏回應我的主張怎麼用?▾
向法院指出對方未依第三款具體回應,未爭執部分法院可能認定不爭執,對你有利。
Q10書狀寫不好被命令補正怎麼辦?▾
依第268條法院得命補正,按指示逐款補齊事實、證據與對他造陳述後重新提出。
Q11準備書狀 vs 起訴狀差在哪?▾
起訴狀(第244條)是發動訴訟的程式文件,準備書狀(第266條)是言詞辯論前整理事實證據的書面,兩者互補。
Q12準備書狀 vs 答辯狀提出時限差在哪?▾
依第267條,被告答辯狀於收受訴狀後10日內,原告準備書狀應於言詞辯論期日5日前提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原告準備書狀 | 被告答辯狀 |
|---|---|---|
| 提出主體 | 原告 | 被告 |
| 事實理由 | 須記載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 | 須記載答辯之事實及理由 |
| 證據記載 | 證明應證事實之證據,多數證據全部記載 | 同(準用第一項第二款) |
| 對他造陳述 | 對被告主張承認與否,爭執說明理由 | 對原告主張承認與否,爭執說明理由 |
| 書證影本 | 附影本提出法院並直接通知被告 | 附影本提出法院並直接通知原告 |
| 提出時限 | 言詞辯論期日5日前(第267條配套) | 收受訴狀後10日內(第267條)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