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66條規定準備書狀與答辯狀的記載事項:事實理由、證據、對他造主張的承認與否陳述,並須附書證影本同時通知對方。
Q · 準備書狀到底要寫什麼?自己寫會不會漏掉?
要寫事實理由、證據,並逐項回應對方主張
依民事訴訟法第266條,原告準備書狀要記載三件事:一是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及理由,二是證明該事實所用的證據(多份證據要全部列出),三是對他造主張的事實與證據逐項表明承認或否認、爭執者並說明理由。被告答辯狀則要寫答辯的事實理由,加上前述第二、三款。最關鍵的是兩個動作:各款須分別具體記載,不能寫成一大段故事;書證影本要同時提出於法院並直接寄給對方,不能等開庭當天才掏出來。
法官花在讀你書狀上的時間,遠多於聽你在法庭上說話的時間。但絕大多數自己打官司的人,把所有力氣花在想「開庭要怎麼講」,卻交出一份法官根本抓不到重點的書狀。這條把法官需要看到的東西列成清單:你主張什麼事實、你有什麼證據能證明、對方說的你同不同意。漏了任何一項,法官不是幫你補,而是直接認為你沒準備好。更狠的是第三項要求「分別具體記載」,意思是你不能寫一大段故事然後說「以上請鈞院明察」。每一個爭點、每一項證據,要像填表格一樣一項一項列。同時,你引用的書面證據不只要交給法院,還要同時寄影本給對方。很多人不知道這條,開庭當天才掏出證據,法官當場就可以不讓你用。
民事訴訟法第266條為準備書狀及答辯狀的記載事項規範,要求當事人於言詞辯論前以結構化方式書面陳述:請求所依據之事實理由、所用證據、對他造主張之承認與否,並須分別具體記載、檢附書證影本同時通知他造,為民事審理集中化與防止突襲性裁判的核心程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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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依法不能因為你沒請律師就不看你的書狀。但實務上,一份依第266條格式逐項寫清楚的書狀,跟一份「請法官做主」的陳情書,在法官心中的可信度差距非常大。自己寫完全可以,關鍵是結構,不是文筆。內行人提示:很多地方法院有訴訟輔導科,可以免費幫你檢查書狀格式是否符合要求,善用這個資源比花錢找律師寫第一版更實際。
第一項第二款寫得很清楚:「如有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載之。」法官不會嫌多,但會嫌亂。每一份證據編號(原證一、原證二),每一份寫清楚要證明什麼事實。法官嫌的不是你的證據多,是你沒整理。內行人提示:律師常用「證據清單對照表」把證據編號、名稱、待證事實列成表格附在書狀最後,這個做法不是律師的專利,自己做一份效果一樣好。
依第266條三款:請求依據的事實理由、證明用的證據(多份全列編號)、對對方主張逐項承認或否認並說明爭執理由。
準備書狀是原告提出,答辯狀是被告提出;被告答辯狀寫答辯事實理由,再準用準備書狀的證據與對他造陳述兩款。
每個爭點、每項證據要像填表逐項列出,不能寫成一大段故事再說「以上請鈞院明察」。
提出書證時要附影本一份交法院、一份直接寄給對方,這是法律義務而非禮貌,避免突襲。
書狀本文提出於法院,書證附影本一份交院、一份直接通知他造,依各法院規定份數備齊。
每份證據編號(原證一、原證二),註明各自待證事實,附證據清單對照表於書狀最後。
向法院指出對方未依第三款具體回應,未爭執部分法院可能認定不爭執,對你有利。
依第268條法院得命補正,按指示逐款補齊事實、證據與對他造陳述後重新提出。
起訴狀(第244條)是發動訴訟的程式文件,準備書狀(第266條)是言詞辯論前整理事實證據的書面,兩者互補。
依第267條,被告答辯狀於收受訴狀後10日內,原告準備書狀應於言詞辯論期日5日前提出。
| 比較面向 | 原告準備書狀 | 被告答辯狀 |
|---|---|---|
| 提出主體 | 原告 | 被告 |
| 事實理由 | 須記載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 | 須記載答辯之事實及理由 |
| 證據記載 | 證明應證事實之證據,多數證據全部記載 | 同(準用第一項第二款) |
| 對他造陳述 | 對被告主張承認與否,爭執說明理由 | 對原告主張承認與否,爭執說明理由 |
| 書證影本 | 附影本提出法院並直接通知被告 | 附影本提出法院並直接通知原告 |
| 提出時限 | 言詞辯論期日5日前(第267條配套) | 收受訴狀後10日內(第267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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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 前項事實,雖非經當事人提出者,亦得審酌之。但裁判前應令當事人就其事實有辯論之機會。
原告準備言詞辯論之書狀,依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 被告因準備言詞辯論,宜於未逾就審期間二分之一以前,提出答辯狀。
原告準備言詞辯論之書狀,依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 被告因準備言詞辯論,宜於未逾就審期間二分之一以前,提出答辯狀。
原告準備言詞辯論之書狀,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 二、證明應證事實所用之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載之。 三、對他造主張之事實及證據為承認與否之陳述;如有爭執,其理由。 被告之答辯狀,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答辯之事實及理由。 二、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事項。 前二項各款所定事項,應分別具體記載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書狀,應添具所用書證之影本,提出於法院,並以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立法理由一、為充分準備言詞辯論,達到審理集中化之目標,爰於本條增訂關於準備書狀及答辯狀應記載事項、記載方式及添具用書證影本等規定,以促使當事人善盡其一般的協力迅速進行訴訟之義務。 二、為使法院及當事人易於掌握案情全貌,進而整理爭點,當事人於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中記載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應記載事項時,應分別具體記載,以求明確,爰增訂第三項。 三、當事人之準備書狀或答辯狀如有引用書證者,應於提出該書狀之同時添具所用書證之影本,提出於法院,並以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以便法院及當事人均能儘速取得相關之訴訟及證據資料,而為言詞辯論期日之審理程序作充分之準備,爰增訂第四項。
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 前項事實,雖非經當事人提出者,亦得審酌之。但裁判前應令當事人就其事實有辯論之機會。
原告準備言詞辯論之書狀,依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 被告因準備言詞辯論,宜於未逾就審期間二分之一以前,提出答辯狀。
原告準備言詞辯論之書狀,依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 被告因準備言詞辯論,宜於未逾就審期間二分之一以前,提出答辯狀。
一、為充分準備言詞辯論,達到審理集中化之目標,爰於本條增訂關於準備書狀及答辯狀應記載事項、記載方式及添具用書證影本等規定,以促使當事人善盡其一般的協力迅速進行訴訟之義務。 二、為使法院及當事人易於掌握案情全貌,進而整理爭點,當事人於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中記載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應記載事項時,應分別具體記載,以求明確,爰增訂第三項。 三、當事人之準備書狀或答辯狀如有引用書證者,應於提出該書狀之同時添具所用書證之影本,提出於法院,並以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以便法院及當事人均能儘速取得相關之訴訟及證據資料,而為言詞辯論期日之審理程序作充分之準備,爰增訂第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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