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266 條(原告準備書狀之記載事項)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原告準備言詞辯論之書狀,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 二、證明應證事實所用之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載之。 三、對他造主張之事實及證據為承認與否之陳述;如有爭執,其理由。
- 被告之答辯狀,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答辯之事實及理由。 二、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事項。
- 前二項各款所定事項,應分別具體記載之。
-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書狀,應添具所用書證之影本,提出於法院,並以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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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原告準備言詞辯論之書狀」,「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
二、證明應證事實所用之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載之。
三、對他造主張之事實及證據為承認與否之陳述;如有爭執,其理由。
II 「被告之答辯狀」,「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答辯之事實及理由。
二、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事項。
III 前二項各款所定事項,應分別具體記載之。
IV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書狀,應添具所用書證之影本,提出於法院,並以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書狀先行程序
karlt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請求所依據事實 》 構成要件事實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