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266 條(原告準備書狀之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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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66條規定準備書狀與答辯狀的記載事項:事實理由、證據、對他造主張的承認與否陳述,並須附書證影本同時通知對方。
Q · 準備書狀到底要寫什麼?自己寫會不會漏掉?
要寫事實理由、證據,並逐項回應對方主張
依民事訴訟法第266條,原告準備書狀要記載三件事:一是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及理由,二是證明該事實所用的證據(多份證據要全部列出),三是對他造主張的事實與證據逐項表明承認或否認、爭執者並說明理由。被告答辯狀則要寫答辯的事實理由,加上前述第二、三款。最關鍵的是兩個動作:各款須分別具體記載,不能寫成一大段故事;書證影本要同時提出於法院並直接寄給對方,不能等開庭當天才掏出來。
深度解讀
法官花在讀你書狀上的時間,遠多於聽你在法庭上說話的時間。但絕大多數自己打官司的人,把所有力氣花在想「開庭要怎麼講」,卻交出一份法官根本抓不到重點的書狀。這條把法官需要看到的東西列成清單:你主張什麼事實、你有什麼證據能證明、對方說的你同不同意。漏了任何一項,法官不是幫你補,而是直接認為你沒準備好。更狠的是第三項要求「分別具體記載」,意思是你不能寫一大段故事然後說「以上請鈞院明察」。每一個爭點、每一項證據,要像填表格一樣一項一項列。同時,你引用的書面證據不只要交給法院,還要同時寄影本給對方。很多人不知道這條,開庭當天才掏出證據,法官當場就可以不讓你用。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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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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