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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266 條(原告準備書狀之記載事項)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原告準備言詞辯論之書狀,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 二、證明應證事實所用之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載之。 三、對他造主張之事實及證據為承認與否之陳述;如有爭執,其理由。
  2. 被告答辯狀,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答辯之事實及理由。 二、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事項。
  3. 前二項各款所定事項,應分別具體記載之。
  4.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書狀,應添具所用書證之影本,提出於法院,並以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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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原告準備言詞辯論之書狀」,「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 二、證明應證事實所用之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載之。 三、對他造主張之事實及證據為承認與否之陳述;如有爭執,其理由。 II 「被告之答辯狀」,「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答辯之事實及理由。 二、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事項。 III 前二項各款所定事項,應分別具體記載之。 IV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書狀,應添具所用書證之影本,提出於法院,並以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書狀先行程序
karlt
2 year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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